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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

  • 索引号: 20240930-100237-80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3-2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7年部门预算

  2017年度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

  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基本支出预算表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五、部门收支总表

  六、部门收八总表

  七、部门支出总表

  八、“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二、“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三、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关于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

  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即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环保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指导县市级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

  4.负责全州环境监察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州的环境监察稽查及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

  5.负责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和限期治理项目的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6.负责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湿地公园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的生态环境监察和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7.负责受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投诉、举报等工作;参与州内跨县市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8.组织全州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和省级工程减排项目现场监察。

  9.负责辖区内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10.承担州环保局或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7年要紧紧围绕红河州环保局和省环境监察总队的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第九次党代会、九届省委历次全会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树立从粗放式执法管理向精细化执法管理转变的理念,按照“环境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效能化、智能化”的目标,将环境监察执法基本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到具体人员,努力提升执法管理水平,提高环境执法效能。使网格内各重点排污单位和主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监管。加大各区域的大环境行政监管力度,力争在重金属污染整治、危险废物区域、环境监管、排污费征收违法处罚,部门联动等方面有所突破。

  1.强化环境监察队伍管理,要抓好自身建设。完善总队工作机制,开展岗位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支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锻造一支思想好、作风硬、能战斗的环境监察队伍。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痕迹管理,完善工作档案。

  2.抓好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的整改落实。督促2016年环境隐患大排查整治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完善一企一档等长效监管制度;强化重点行业和重点环境风险源监管;做好“回头看”,加强对整改违法企业的后督查。

  3.加强固定污染源达标排放监管。加强对国控、省控、州控重点污染源、工程减排项目、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设施现场监察,督促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4.强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抓好“12369”环保热线和环保微信举报平台的工作。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纠纷,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信息报送,找准位置,当好参谋,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明确职责,规范程序,落实责任,不断提升环境投诉受理和处理能力。做好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举报平台及污染投诉的查处工作,加大对环境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完成上级环保部门转办件的查处上报工作。

      5.强化排污申报,完成年度排污收费任务。对环境执法、排污收费等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加强排污收费数据库的上报的工作进度。进一步强化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和排污费征收数据汇审工作,落实排污费公示制度,开展排污费稽查,查找并解决排污征收费中存在问题及原因,进一步提升排污收费工作。

  6.推进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及时组织开展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和整改情况后督察,重点针对近年来发生过污染事故、被责令限期治理、行政处罚的区域或企业,巩固执法成果,防止污染反弹。

  7.加大涉重、涉危、涉化等重点行业企业现场检查力度。加大涉重、涉危、涉化等重点行业企业现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重点行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促使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障环境安全。

  8.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四个配套办法,重点打击恶意违法排污、偷排偷放、违法建设和造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大重点区域和敏感时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衔接配合。

  9.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和稽查。配合局机关加强对县市级政府履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的督查,对辖区内重点县市开展综合督查和环境监察稽查。

  10.建立污染源监测与监察执法联动机制。强化监测数据运用,建立监察与监测联动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部署环境监察执法与污染源监测联动工作任务,明确具体责任人和任务分工。

  (三)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战略部署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州委州政府“一个目标,三大战略、六个跨越、十项重点、一个保障”的总体要求,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强化预算绩效理念,提高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建设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基本原则是:合法合规,真实科学。部门预算的编制首先要符合《预算法》的要求,在结合当前经济下滑趋势基础上按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来编制本部门2017年预算及2017年-2019年中长期财政规划,做到预算收支预测和安排科学合理,数据真实准确。统筹安排,讲求绩效。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约束,年度预算编制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健全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新机制,从源头上提高预算的可执行性和约束力,最大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编制方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州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按州财政编制要求中的州本级2017年部门零基预算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来编制本部门基本支出,基本支出标准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医疗经费、社会保障公用经费及公务交通补贴等方面标准。项目编制按州级财政“总量控制,确保重点”的要求,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预算项目进行分类、细化管理,突出绩效目标,对部门上报项目中拥有充分的立项依据,具体的支出内容、资金使用明确合理项目择优申报。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供给单位1个,部分供给单位0个,特殊供给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共计单位中行政单位0个,参公管理事业单位1个,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0个。部门在职人员编制22人,其中:事业编制22人。在职实有18人,其中:财政全供养21人,非财政供养0人。离退休人员3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3人。车辆编制2辆,实有车辆2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件1-8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2017年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财务总收入239.9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39.96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2017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239.96万元,其中,本年收入239.96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39.96万元(本级财力239.96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执法办案补助0万元,收费成本补偿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0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万元。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支出239.9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9.96万元,占总支出的100%,项目支出0万元,占总支出的0%。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支出分别列20805款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19.28万元,主要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21102款节能环保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203.56万元,主要反映政府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22102款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17.12万元,主要是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一) 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239.9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201.30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4.00%,主要包括退休人员退休费、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人员经费按经济分类科目分为工资福利方面的支出165.0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退休费、津贴补贴等的支出19.17万元,住房公积金17.12万元;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38.66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6.00%,主要是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用于保障支队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与上年195.59万元对比增加了44.37万元,增幅为22.69%,基本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调整了基本工资标准及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工资福利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增大。

  (二) 项目支出情况

  2016年用于保障本部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0万元,与上年对比无增减。

  二、“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7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28.80万元,与2016年预算数29.00万元相比减少0.2万元,减少了0.69%,明细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3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支队拟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4.8万元,比上年5万元预算数同比减少0.69%,减少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州人民政府出台的各项厉行节约规定,减少公务接待支出。公务接待主要是接待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州政府重金属专项整治督查、污染纠纷、群众信访投诉查处及市县环保和相关部门办事人员,按规定开支的住宿、用餐所产生的公务接待费用。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7年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21万元,与上年度预算基本持平。2017年未安排公车购置费用,公车运行维护费保持持平,主要原因是环保工作涉及社会民生范围广,突出的环保问题越来越尖锐,环境监管任务日益繁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环境执法后督查、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监察、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污染纠纷查处、排污费征收管理稽查等工作所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8.55万元(机关运行经费的部门是指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与上年预算数21.75万元相比增加了16.80万元,增幅为77.24%,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培训费、维修(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随着国家环境治理工作加强,环境监管任务越来越重,2017年度中央、省级环保督察工作及例行检查的各项工作等明显增加,故增加机关运行经费。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预算政府采购支出共计11.8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9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94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211类-节能环保支出是指反映政府节能环保支出; 21102款-环境监测与监察是指反映政府环境监测与监察方面的支出。

  2.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环境执法办案,环境监管监测安排的专项业务工作经费。

   4.住房保障支出是指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条例》的规定,为在册职工按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的应发工资,缴存比例12%。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

  5.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为保障本部门机构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

  6.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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