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
- 索引号: 20240930-095835-72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3-2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9年部门预算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9年部门预算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9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第二部分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财务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财力安排支出情况表
六、部门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八、财政拨款支出明细表(按经济科目分类)
九、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十、州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一、州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二、部门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三、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表
十四、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9年部门预算
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1.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 依据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 负责全州环境监察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州的环境监察稽查及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
4. 负责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和限期治理项目的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5. 负责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的生态环境监察和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6. 负责受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投诉、举报等工作;参与州内跨县市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7. 负责辖区内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8. 承担州生态环境局或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是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下属独立核算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有办公室、环境监察一科、环境监察二科、环境监察三科、排污费征收管理稽查科、环境应急科。
(三)重点工作概述
1. 加大滇南中心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力度
严格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18〕54号)和《红河州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攻坚战作战方案》工作要求,继续巩固整治成果,深入排查清理污染源和整治盲点,同时结合“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等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大联防联治工作的力度,重点加强工业企业、施工场地、运输车辆、道路清扫、砂石料场、混凝土搅拌、秸秆垃圾等废弃物禁烧、洒水抑尘管控等措施,有效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与城市建设的突出矛盾,争取再创佳绩。
2. 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为巩固提升全州环境空气质量,着力解决我州“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进一步提升工业领域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水平,在2018年排查整治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发〔2018〕13号)和《红河州“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安排和部署,联合州工信局、州发改委、州自然资源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13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并于2019年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任务,按时报送全面排查、分类处置、检查验收相关材料。
3.积极参与组织中央和省级督察组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参与组织协调、整体推进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并将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对县市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的意识,认真整改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确保我州各项具体问题整改到位、取得实效,并以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改善薄弱环节、尽快补齐短板。加大生态保护在综合考评指标体系中比重,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推进个旧市重金属污染治理、异龙湖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治理项目建设,以实际行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快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
4.加大生态和农村环境执法力度
进一步加大生态和农村环境污染源执法检查力度,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水平。重点围绕促进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目标的实现,开展石屏异龙湖、红河哈尼梯田国家湿地公园、畜禽养殖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监察、电力开发项目环境监察工作,建立组织,创新机制,加强执法,完善制度,强化宣传,严厉处罚,完成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各项工作任务。
5.持续深入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
认真落实《2019年度环境执法大练兵方案》,将所有持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2019年度1至12月办理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列入练兵范围,重点对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告知和听证、处罚决定制作和下达、信息公开和报送等全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专项练兵,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持续推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通过全体环境执法人员参与练兵,提升执法积极性和队伍凝聚力,提高环境执法队伍整体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6. 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配套手段适用
继续强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巩固2018年“县县有案件”的工作成果,实施“三年持续行动计划”,即州级、县级环保部门三年之内,年年均要有适用配套手段的案件,并对环境质量差、执法力度小的地区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督办等措施,推动其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排污出实招硬招、执法力度持续增强、典型案例不断涌现的地区通报表扬,在执法大练兵活动中予以加分。
7. 完善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各地除投诉举报、事故调查等案件查处工作外,要在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中,继续全面落实环境执法“双随机”制度,并按照信息公开要求,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于每月5日前在本级环保部门官方网站上,及时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应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各级环保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情况报送州环境监察支队。
8. 进一步强化日常应急管理
2019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企业名录必须在县市级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存在多次要求应编未编或编制未备案等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督促县市政府加快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编制、备案工作。加强环境应急演练工作,督促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及企业开展应急演练。
7. 持续抓好环境信访工作
做好“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举报平台及污染投诉的查处工作,多平台综合分析寻找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并加大对环境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完成上级环保部门转办件的查处上报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重要会议及节日期间环境信访工作,避免出现因环境信访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而引发的重访、上访、群访、越级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保持“12369”举报热线、微信环保举报管理系统等举报渠道畅通,指导13县市按要求规范受理、办理、调解、回复信访案件,同时做好痕迹管理;对蒙自、个旧、开远、建水等县市开展信访办理稽查工作。
9. 完成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工作
根据《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要求,2019年度要进一步加强对我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管力度,全面完成85家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包括废水、废气的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情况,确保全部安装、联网完成,之后进一步加强对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
10. 加强培训和标准化建设
继续加强环境监察执法队伍业务素质建设工作,增强执法人员素质,外树执法队伍形象,稳步提升执法装备水平,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继续组织举办高质量的岗位培训班和专业化培训班,确保所有环境执法人员每五年至少参加一次环境监察岗位培训。
11. 坚持全面从严治队
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把全面从严治党贯穿监察执法工作的全过程,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环境监察执法队伍中强化“四个意识”,恪守“四个服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在抓制度上下功夫、在抓执法为民上下功夫、在提升执法能力上下功夫,努力打造一支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
12. 配合做好生态环境执法改革工作
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4号)文件精神为指导,通过环境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遏制环境管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增强环境执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环境行政执法力度,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健康权益,实现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工作平稳过渡,确保工作不误、人心不乱,规范和加强环境执法机构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效率。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19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供给单位1个;部分供给单位0个;特殊供给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0个;参公管理事业单位1个;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0个。截至2018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22人,其中:行政编制0人,事业编制20人。在职实有17人,其中:财政全供养 17人,财政部分供养0人,非财政供养0人。
离退休人员4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 4人。
车辆编制2辆,实有车辆2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19年部门财务总收入315.8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315.8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与上年的243.35万元相比增加72.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较上年的233.35增加了17.52万元,项目支出较上年的10.00万元增加了55.0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因正常晋升工资,工资福利支出增加;二是日常公用经费标准提高;三是项目支出中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项目经费较上年预算安排数有所增加。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19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315.87万元,其中:本年收入315.87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315.87万元(本级财力315.87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执法办案补助0万元,收费成本补偿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0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补偿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与上年243.35万元相比增加了72.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7.52万元,项目支出增加55.0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因正常晋升工资,工资福利支出增加;二是日常公用经费标准提高;三是项目支出中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项目经费较上年预算安排数有所增加。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本条分组按项级科目细化)
2019年部门预算总支出 315.87万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 315.8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0.87万元,项目支出65.00万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与上年243.35万元相比增加了72.52万元,基本支出较上年的233.35增加了17.52万元,项目支出较上年的10.00万元增加了55.00万元。
(一)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功能科目分组,2019年部门预算总支出315.87万元,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节能环保支出类、住房保障支出类。与上年相比增加较大的主要是节能环保支出类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具体如下:
1. 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19年预算数为35.15万元,占总支出的11.13%,较上年 33.95万元增加了1.20万元;
2080502-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2019年预算数为12.78万元,较上年12.77万元增加了0.01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按5%比例压缩,上年为10%。
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19年预算数为22.37万元,较上年21.18万元增加了1.19万元,主要是因正常晋升工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增加。
2. 211节能环保支出类2019年预算数为267.30万元,占总支出的84.62%, 较上年196.19万元增加了71.11万元。
2110299-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2019年预算数为202.30万元,较上年186.19万元增加了16.11, 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正常晋升工资、工资福利支出增加;二是日常公用经费标准提高。
2110301-污染防治大气2019年预算数为65.00万元,较上年10.00万元增加了55.00万元,主要是为通过“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生态环境执法检查、随机抽查监管、环境保护督察督办等一系列措施和手段,进一步加强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大气综合治理工作力度,使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继续保持优良加大了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项目经费投入。
3. 2210201-住房公积金支出2019年预算数为13.42万元,占总支出的4.25%,较上年13.21万元增加了0.21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正常晋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增大。
(二)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情况
(本条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科目分类)
经济科目分组(其中:基本支出250.87万元,项目支出65.00万元)。
1. 301工资福利支出189.14万元,全部为基本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51.62万元、津贴补贴96.31万元、奖金4.3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2.37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12万元、住房公积金13.42万元;与上年185.73万元相比增加了3.41万元,其中基本工资增加1.63万元,津贴补贴减少0.13万元,奖金增加0.13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增加1.19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增加0.38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加0.21万元。
2. 302商品服务支出90.1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9.18万元、项目支出41.00万元;
基本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1.23万元、印刷费0.50万元、手续费0.04万元、水费0.45万元、差旅费2.00万元、维修(护)费0.10万元、培训费1.53万元、公务接待费2.00万元、工会经费2.04万元、福利费2.5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4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5.1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3.14万元;基本支出与上年35.07万元相比增加14.11万元,其中:本年增加印刷费0.50万元、手续费0.04万元、水费0.45万元、差旅费2.00万元、维修(护)费0.10万元、培训费0.10万元、公务接待费2.00万元、工会经费0.13万元、福利费0.1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1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3.14万元;本年减少办公费9.70万元。
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印刷费1.00万元、差旅费6.88万元、培训费30.0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3.12万元。项目支出与上年10.00万元相比增加31.00万元,其中:本年增加印刷费1.00万元、培训费30.0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公务用车平台租车费用)3.12万元。本年减少差旅费0.1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2万元。
3. 30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2.55万元,全部为基本支出,主要包括退休人员退休费12.55万元;同上年相比无增减。
4. 310资本性支出24.00万元,全部为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24.00万元。同上年相比增加24.00万元。
五、州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本条分组按项级科目细化)
(无相关公开内容的,需保留标题并在表述内容的位置注明“无”。)
(一)列入州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单项目情况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无对下转移支付项目
(二)与中央、省配套事项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无此项内容
(三)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无此项内容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3个,采购预算资金24.00万元。其中:支出类型为项目支出,数量1,金额24.00万元,政府采购方式:自行采购,资金来源为州级财政安排的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项目经费。
七、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本条主要填写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变动的主要原因,对本年与上年同口径数据比对情况分析。)
2019年部门预算总收入315.87万元。其中,本级财力安排收入315.8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0.87万元,项目支出65.00万元。与上年相比预算总收入增加72.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7.52万元,项目支出增加55.00万元,
2019年部门预算总支出 315.87万元。本级财力安排支出315.8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0.87万元,项目支出65.00万元。与上年相比预算总支出增加72.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7.52万元,项目支出增加55.00万元,
(一)部门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部门收入增加72.52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因年度正常晋升工资,工资福利支出增加;二是日常公用经费标准提高;三是项目支出中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项目经费较上年预算安排数有所增加。
(二)基本支出预算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基本支出增加17.5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增加3.14万元,日常公用经费增加14.11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因年度正常晋升工资,工资福利支出增加;二是日常公用经费标准提高。
(三)项目支出预算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项目支出65.00万元,比上年10.00万元增加了55.00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为进一步加强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大气综合治理工作力度,通过“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生态环境执法检查、随机抽查监管、环境保护督察督办等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建立污染源监测与监察执法联动机制, 使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继续保持优良加大了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项目经费投入。
八、部门“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9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总额27.0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3.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0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4.00万元。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8年预算数减少1.80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州人民政府出台的各项厉行节约规定,减少“三公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9年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数3.00万元,与2018年预算数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9年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数20.00万元。其中:购置费0万元,同2018年相比无增减,运行维护费20.00万元,比2018年预算减少1.00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州人民政府出台的各项厉行节约规定,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环境执法后督查、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监察、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污染纠纷查处等工作所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9年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公务接待费预算数4.00万元,比2018年预算减少0.80万元,减少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州人民政府出台的各项厉行节约规定,减少公务接待支出。
九、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说明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9年政府购买服务1项,预算总额30.00万元,其中:支出类型为项目支出,数量1,金额30.00万元,购买方式为其他采购方式,承接主体企业(机构),资金来源为州本级财政安排的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项目经费。
十、其他公开信息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48.95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本部门机构运行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差旅费、水费、会议费、培训费、维修(护)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费用等。与上年34.85万元相比增加了14.10万元,增加40.46%,主要原因是提高了公用经费标准。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国有资产总额267.3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98.96万元,固定资产168.40万元(其中:房屋面积0,价值0万元;车辆2辆,金额70.03万元,无单价50万元(含)以上及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其他固定资产98.37万元,),对外投资/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
(三)本部门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无
(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州级)
2019年州本级二级项目共有1项,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项目65.00万元,一级指标包括效益指标;二级指标包括生态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的三级指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克/立方米 、空气优良率;指标值是可吸入颗粒物(PM10)≦70毫克/立方米,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颗粒物(PM2.5)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空气优良率97.2%。绩效指标值设定依据及数据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治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58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河州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6〕145号)、《红河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建立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落实机制的实施意见和蓝天保卫碧水青山净土安居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红污防通〔2017〕1号)。
(五)州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无此内容
鉴于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需在完成2018年决算编制后才能统计汇总相关数据,因此,将在公开2018年度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部门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第二部分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9年部门预算表
(附件14张表)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208款-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是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20805款-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2080502款-事业单位离退休是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080505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是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080506款-职业年金支出是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保险费支出;
(二)211款-节能环保支出是指反映政府节能环保支出。
21102款-环境监测与监察是指反映政府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
2110299款-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是指其他用于环境监测与监察方面的支出;
21103款-污染防治是指反映政府在治理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等方面的支出;
2110301款-大气是指反映政府在治理空气污染、汽车尾气、酸雨、二氧化硫、沙尘等方面的支出;
(三)221款住房保障支出是指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22102款住房改革支出是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2210201款-住房公积金是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专项收入。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五)按经济分类分包括301工资福利支出、302商品和服务支出、30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支出中30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30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物业管理费、因公出国(境)费用、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委托业务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0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退休费、抚恤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等;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环境执法办案,环境监管监测安排的专项业务工作经费。同样包括302商品和服务支出、310资本性支出。310资本性支出包括为完成部门职能工作所购置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支出。
(七)住房保障支出是指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条例》的规定,为在册职工按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的应发工资,缴存比例12%。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
(八)机关运行经费安排
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为保障本部门机构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办公设备购置费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费用。
(九)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