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
- 索引号: 20240930-095519-73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3-0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概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部门编制预算情况
三、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财政拨款支出明细表(按经济科目分类)
四、基本支出预算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九、“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一、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表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十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州级)
十四、州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三、财政拨款支出明细情况说明(按经济科目分类)
四、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七、部门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八、部门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九、“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十、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十一、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说明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说明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概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环保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负责全州环境监察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州的环境监察稽查及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
4.负责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和限期治理项目的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5.负责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湿地公园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的生态环境监察和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6.负责受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投诉、举报等工作;参与州内跨县市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7.组织全州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和省级工程减排项目现场监察。
8.负责辖区内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9.承担州环保局或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是红河州环境保护局下属独立核算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机构设有办公室、环境监察一科、环境监察二科、环境监察三科、排污费征收管理稽查科、环境应急科。
(三)主要工作计划
2018年支队将紧紧围绕红河州环保局和省环境监察总队的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助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树立从粗放式执法管理向精细化执法管理转变的理念,按照“环境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效能化、智能化”的目标,将环境监察执法基本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到具体人员,努力提升执法管理水平,提高环境执法效能。使网格内各重点排污单位和主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监管。加大各区域的大环境行政监管力度,力争在移动执法系统建设、环境执法监管、部门联动执法等方面有所突破。
1.加快推进中央环境督察整改工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回头看”工作即将启动,各县市立即着手开展迎接准备工作。收集整理好支撑整改工作材料备查,同时加大对未完成整改工作事项的整改力度,争取在“回头看”之前看到整改工作实效。
2.继续加大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力度。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蒙自、个旧、开远三市及蒙自经开区、保税区要在去年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巩固成果,排查清理污染源和整治盲点,进一步加大治理的力度。开展联防联治,坚决拆除淘汰城区及周边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铅冶炼鼓风炉,加强施工场地、运输车辆、砂石料场、混凝土搅拌、道路清扫、洒水抑尘管控,有效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与城市建设的突出矛盾,争取再创佳绩。
3.高度重视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排查整改工作。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18〕2号)的要求进行年底前全面整改到位。
4.强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印发实施的《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州级、县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政府批准印发实施。2018年3月20日前将2018年应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企业名录在县市级网站上进行公示。
5.抓好环境信访工作。不断提升环境投诉受理和处理能力。做好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举报平台及污染投诉的查处工作,多平台综合分析寻找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并加大对环境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完成上级环保部门转办件的查处上报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两会期间环境信访工作,两会期间避免出现因环境信访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而引发的重访、上访、群访、越级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
6.做好排污费改环保税的前期过渡工作。各县市要继续做好2017年四季度排污费征收、系统录入、台账梳理等工作,2018年3月底前必须完成,做到应收尽收。同时,积极配合财政、地税部门完成环境保护税交接及征收工作。3月底前全面完成与地税部门的资料移交,确保顺利完成排污收费职能的移交。
7.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违法排污、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强化部门联动执法,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继续在全州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对违法单位、执法效果等进行公开公示,形成威慑。
8.强化环境执法队伍自身建设。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工作,加强执法队伍人员配置,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支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锻造一支思想好、作风硬、能战斗的环境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同时,加快推进全州环境监管移动执法系统一端一库一平台建设,按照省级部署,各县(市)要立即启用移动执法系统,将一线执法人员日常执法的基础数据实时传输至平台,实现移动执法系统全覆盖。
二、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编制2018年部门预算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紧扣省委、省政府对红河发展提出“四个更大贡献”的新要求,按照“融入滇中、联动南北、开放发展”的战略决策,围绕州委州政府“一个目标,三大战略、六个跨越、十项重点、一个保障”的工作思路,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强化预算绩效理念,提高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建设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基本原则是:合法合规,真实科学。部门预算的编制首先要符合《预算法》的要求,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编制本部门2018年部门预算及2018年-2020年中长期财政规划,做到预算收支预测安排科学合理,数据真实准确;统筹安排,讲求绩效,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约束,年度预算编制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健全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新机制,从源头上提高预算的可执行性和约束力,最大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编制方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州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按州财政编制要求中的州本级2018年部门零基预算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来编制本部门基本支出,基本支出标准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医疗经费、社会保障公用经费、公务交通补贴及汽车保险、燃修费等方面标准。项目编制按州级财政“总量控制,确保重点”的要求,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预算项目进行分类、细化管理,突出绩效目标,对部门上报项目中拥有充分的立项依据,具体的支出内容、资金使用明确合理项目择优申报。
三、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部门编制纳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供给单位1个,部分供给单位0个,特殊供给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0个,参公管理事业单位1个,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0个。
截止2017年12月统计,部门在职人员编制22人,其中:行政编制0人,事业编制22人。在职实有17人,其中:财政全供养17人,非财政供养0人。
离退休人员4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4人。
车辆编制2辆,实有车辆2辆。
第二部分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部门预算表
(附件14张表)
第三部分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43.35万元。
财政拨款预算总收入为243.3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43.35万元,占总收入的100.00%;财政拨款预算总收入与上年239.96万元对比增加了3.39万元,增幅1.41%,主要增减变动原因分析:一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增加21.18万元,本年预算安排项目经费10万元,收入总体增加31.18万元,二是因本年预算在职人数减少,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减少13.67万元;退休人员因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管理,财政资金支付部分减少使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减少6.62万元;提高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和压缩在职人员公用经费减少商品服务支出3.59万元;因规范机关改革性补贴计提的缴存基数减少和人员减少,住房公积金支出减少3.91万元。。
财政拨款预算总支出为243.35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95万元,占总支出的13.95%;节能环保支出196.19万元,占总支出的80.62%;住房保障支出13.21万元,占总支出的5.43%;总支出与上年对比增加了3.39万元,总支出增减变动分析一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增加21.18万元,本年预算安排项目经费10万元,收入总体增加31.18万元,二是因本年预算在职人数减少,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减少13.67万元;退休人员因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管理,财政资金支付部分减少使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减少6.62万元;提高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和压缩在职人员公用经费减少商品服务支出3.59万元;因规范机关改革性补贴计提的缴存基数减少和人员减少,住房公积金支出减少3.91万元。
二、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3.3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3.35万元,项目支出10.00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额比上年执行数的316.43万元了减少73.0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比上年执行数288.53万元减少了55.18万元,项目支出比上年执行数27.90万元减少了17.90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具体使用情况
1.20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2018年预算数为33.95万元,较上年执行数23.92万元增加了10.03万元
2080502-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2018年预算数为12.77万元,较上年执行数2.26万元增加了10.51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上年度退休人员退休费纳入年初预算,后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退休人员退休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管理,上年执行数减少,本年度由于增加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由财政负担,纳入年初预算,本年预算数增加。
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18年预算数为21.18万元,较上年执行数21.65万元减少了0.47万元,主要是因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缴费基数减少。
2.211节能环保支出类2018年预算数为196.19万元, 较上年执行数276.62万元减少了80.43万元。
2110299-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2018年预算数为186.19万元,较上年执行数的248.72万元减少了62.53, 主要是上年执行数中包含财政追加的2017年度在职人员绩效和提高改革性补贴标准支出;项目支出本年度无预算,较上年执行数减少了12.90万元,本年执行数为罚没收入财政返还的工作经费。
2110301-污染防治大气2018年预算数为10万元,上年无此款支出,较上年执行数增加了10.00万元,主要是为加强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大气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积极参与配合制定对策措施,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建立污染源监测与监察执法联动机制, 使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继续保持优良新增的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项目。
2110399-其他污染防治支出本年无预算数,较上年执行数减少了1.94万元,上年执行数主要为以前年度结余。
2111102-环境执法监察支出本年无预算数,较上年执行数减少了13.06万元,上年执行数主要为以前年度结余。
3.2210201-住房公积金支出2018年预算数为13.21万元,较上年执行数15.89万元减少了2.68万元,减少的主要是因规范机关改革性补贴计提的缴存基数减少。
三、部门财政拨款支出明细情况说明(按经济科目分类)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总计243.35万元。
政府预算支出243.35万元,按照经济分类科目分类,其中:机关工资福利支出185.73万元,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45.0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2.55万元。
部门预算支出243.35万元,按照经济分类科目分类,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85.7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5.0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2.55万元。
四、部门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基本支出233.35万元,财政拨款233.3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233.3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0万元。单位自筹0万元,明细如下:
工资福利支出185.7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49.99万元、津贴补贴96.44万元、奖金4.17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0.74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1.18万元、住房公积金13.21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35.0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0.93万元、培训费1.43万元、工会经费1.91万元、福利费2.3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4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5.18万元。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2.55万元,主要包括:退休费12.55万元。
五、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无增减变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收支总预算243.35万元。预算收入共243.35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43.35万元 ,无其他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上年结转等收入;预算支出共243.35万元,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95万元,节能环保支出196.1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3.21万元。
七、部门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收入预算243.35万元,其中:
2080502-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12.77万元,占总收入的5.25%,比上年对比减少了6.51万元,其中: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减少6.62万元,商品服务支出增加0.11万元,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一是退休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管理,财政资金支付部分减少,预算支出减少;二是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提高。
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1.18万元,占总收入的8.70%,比上年对比增加了21.18万元,因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未在年初预算数中反映。
2110299-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186.19万元,占总收入的76.51%,比上年减少了17.37万元,减少主要一是因本年预算在职人数减少,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减少;二是因人员减少和压缩公用经费导致支出减少。
2110301-污染防治大气支出10.00万元,占总收入的4.11%,比上年增加10.00万元,为本年新增的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项目经费。
2210201-住房公积金支出13.21万元,占总收入5.43%,比上年减少3.91万元,因规范机关改革性补贴计提的缴存基数减少导致住房公积金支出减少。
八、部门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部门预算总支出 243.35万元。本级财力安排支出 243.3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3.35万元,项目支出10.00万元。
(一)部门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2080502-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12.77万元。
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1.18万元。
2110299-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186.19万元。
2110301-污染防治大气支出10.00万元。
2210201-住房公积金支出13.21万元。
(二)基本支出预算变动的主要原因
1.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后,退休人员退休费部分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管理,退休人员退休费预算减少。
2.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支出纳入年初预算。
3.规范机关改革性补贴计提的缴存基数减少导致住房公积金支出减少。
4.预算人数减少,相应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减少。
(三)项目支出预算变动的主要原因
2018年年初预算安排10.00万元,上年预算年初无项目支出。主要是为加强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大气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积极参与配合制定对策措施,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建立污染源监测与监察执法联动机制, 使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继续保持优良新增的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项目。
九、部门“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总额28.6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3.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1.0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4.60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0.2万元,增加/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州人民政府出台的各项厉行节约规定,减少公务接待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8年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数3.00万元,与2017年预算数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8年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数21.00万元。其中:购置费0万元,运行维护费21.00万元,与2017年预算持平,主要原因是环保工作涉及社会民生范围广,突出的环保问题越来越尖锐,环境监管任务日益繁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环境执法后督查、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监察、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污染纠纷查处、排污费征收管理稽查等工作所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公务接待费预算数4.60万元,比2017年预算4.80万元减少0.20万元,减少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州人民政府出台的各项厉行节约规定,减少公务接待支出。公务接待主要是接待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州政府重金属专项整治督查、污染纠纷、群众信访投诉查处及市县环保和相关部门办事人员,按规定开支的住宿、用餐所产生的公务接待费用。
十、部门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0项,采购预算资金0万元。
十一、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说明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0项,预算总额0万元。
十二、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国有资产总额188.4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42.58万元,固定资产144.42万元,对外投资/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1.44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4.85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培训费、维修(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较上年预算执行数 38.55万元减少了3.7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2018年预算公用经费压缩10%。
(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州级)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州本级二级项目共有1项, 为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项目,项目目标为在2018-2020年,全州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继续保持优良,部分地区持续改善。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县市浓度下降7.0%。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稳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国家二级标准。全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0.79%、1.0%。项目一级、二级指标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三级指标加强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积极参与配合制定对策措施,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建立污染源监测与监察执法联动机制。绩效指标值设定依据及数据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治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58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河州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6〕145号)、《红河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建立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落实机制的实施意见和蓝天保卫碧水青山净土安居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红污防通〔2017〕1号)。
(三)州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无对下转移支付项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是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20805款-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2080502 -事业单位离退休是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208050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是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211类-节能环保支出是指反映政府节能环保支出。 21102款 -环境监测与监察是指反映政府环境监测与监察方面的支出。2110299 -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是指其他用于环境监测与监察方面的支出;21103款-污染防治是指反映政府在治理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等方面的支出,2110301 -大气是指反映政府在治理空气污染、汽车尾气、酸雨、二氧化硫、沙尘等方面的支出;2110399 -其他污染防治支出是指反映及于污染防治方面的支出;21111款-污染减排是反映用于污染减排方面的支出,2111102款-环境执法监察是指反映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等执行情况的支出,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支出,环境行政稽查支出,执法准备支出,排污费申报、征收与使用管理支出,环境问题举报,环境纠纷调查处理支出,突发性污染事故预防、应急处置等支出。
三、基本支出中的30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30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物业管理费、因公出国(境)费用、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委托业务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0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退休费、抚恤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等,310资本性支出包括为完成部门职能工作所购置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环境执法办案,环境监管监测安排的专项业务工作经费。
五、住房保障支出是指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条例》的规定,为在册职工按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的应发工资,缴存比例12%。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
六、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为保障本部门机构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
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