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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决算

  • 索引号: 20240913-200618-052
  • 发布机构: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7-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2020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委依法治州办)设在红河州司法局,接受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州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共红河州委全在依法治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州委依法治州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州委依法治州办日常事务。红河州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州委依法治州办有关工作,接受州委依法治州办的统筹协调。

  承担全面依法治州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州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承担统筹规划红河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拟订红河州人民政府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单行条例、地方法规、州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州政府规章报送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州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承办州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实施州政府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州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订州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

  负责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州人大常委会征求州政府意见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的办理工作。

  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州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负责州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的处理工作。

  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管理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负责拟订全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工作。指导、监督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完成州委和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2020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统筹抓好依法治州,在推进建设法治红河上取得新成效

  (1)强化政治学习,切实把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召开依法治州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专题听取研究了我州依法疫情防控和边境疫情防控等工作情况;审议下发了《红河州建立和完善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2)紧紧围绕当前依法治州的重点、难点开展法治督察。针对疫情防控,以法治督察为突破口,主动履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对蒙自市、弥勒市、河口县三地的依法防控疫情进行实地督察。运用法治手段服务“六稳”“六保”任务落实,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全力维护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不断巩固和拓展疫情防控成效,为全州经济发展总体复苏向好提供了法律支撑和法治保障。同时,还开展了法治红河建设成效督察、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民生权益保护专项督察、学习宣传民法典督察,督察中坚持问题导向、真督实察、逐层传导、强化整改落实,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不断把法治红河建设向纵深推进。

  (3)在全州掀起学典用典浓厚氛围。2020年6月,州委专题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5月29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并对抓好民法典的学习提出明确要求。全州上下采取以案释法、民法典巡回宣讲、设立法治咨询台、法治讲座等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形式,进机关、企业、学校、军营、社区、乡镇、村寨等人员集中的地方开展宣讲,讲好民法故事、传播民法知识,在红河电视台《法治红河》栏目开展民法典一系列访谈活动,组织198名执业律师成立民法典宣讲团开展宣讲宣传活动,积极组织参加“云南省民法典学习线上答题”活动,充分发挥“报、网、端、微、屏”等平台宣传作用,推广各类民法典宣传动漫、海报、短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产品。采取以案释法、设立法治咨询台、法制讲座等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形式,进机关、企业、学校、军营、社区、乡镇、村寨等人员集中的地方开展宣讲,讲好民法故事、传播民法知识,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推动宣传教育入耳入脑入心,形成全社会学“典”用“典”的浓厚氛围。

  (4)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组织开展了我州2019年度依法治州工作检查考评工作,制定下发并抓好落实《2020年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工作要点》《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2020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评细则》。研究制定州委及州委工作部门法律顾问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门法律顾问服务和管理工作,为州委依法决策发挥法律前哨作用。

  2.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在推进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上取得新进展

  (1)突出地方特色开展立法工作。科学编制州政府行政立法计划,做好《红河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的审议、报批、公布施行等后续工作;做好《红河州人民政府石屏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办法》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的制定修订工作,开展蒙自新安所历史文化保护等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对《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施行情况进行调研。

  (2)强化统筹协调,促进依法行政显实效。充分利用执法协调小组平台,注重整合协调法院、检察院、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法制资源,发挥具体执法案件的多方法制审核作用,先后组织召开了4次专题案件分析研讨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性质分析、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了广泛、深入细致的法制审核,保证案件质量经得住司法审查。会同州检察院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意见》,构建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长效机制,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政府层级监督有效衔接,防止“程序空转”。

  (3)夯实行政执法基础,强化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州级37个行政执法部门、13县市司法局共1000多人进行了三项制度专题培训。针对目前我州疫情防控应急响应尚未解除,部分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证件存在到期换证的问题,为确保各地各部门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对即将到期的《云南省行政执法证》进行免考换证,共换证2200余个;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上网考试2500人。

  (4)规范行政行为,持续推进营商环境提升。组织开展全州权责清单梳理、审核、确认、公告工作,并对第一批37家州级部门5651项进行了公告。组织完成个旧市鸡街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试点的27项行政执法权责清单下放、法制审核意见工作。完成自由贸易区红河片区的综合执法意见梳理、审订工作。采取州级与县市、县市与县市之间交叉评查的方式,对全州各级行政执法主体2019年办结的行政许可案、行政处罚案(一般程序)和行政复议案卷,共286余件进行评查。从2019年度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卷宗中抽查200件进行评查,在评查意见中对贯彻实施三项制度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5)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妥善化解了一批行政争议。截至目前,全州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36件,受理115件,已审结80件(驳回申请3件、维持48件、撤销6件、撤回申请23件)。在州局创新建设“互联网+”听证室。把听证室建成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听证、“联网+”法律服务为一体的功能性业务用房,构建了州、县两级信息系统互通,为县(市)基层执法人员提供观摩、学习平台,有效提升执法人员能力水平。

  3.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推进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上取得新突破

  (1)扎实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紧盯政治站位、依法严惩、综合治理、深挖彻查4个重点,对整改实行台账式管理,加快推动“六清”行动各项重点任务在全州司法行政落地落实,确保立行立改问题进一步巩固提升,长期整改问题持续高质量整改到位。扎实抓好重点人员管理、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宣传教育、律师指导监督等重点行业整治,实现司法行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深挖根治、长效常治等方面见成效,勇于担当、依法履职,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截至目前,我局共收到疑似涉黑涉恶线索共52条, 成案3条。全州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案件87件,共报备87件,办结70件;州戒毒所在册人员552人中无涉黑涉恶在戒人员;全州在册社区矫正对象中,参与涉黑涉恶案件被实行社区矫正人员共计10人,无脱漏管情况发生。经摸排有涉黑涉恶经历的刑满释放人员累计54人,均已列入重点人员监管。

  (2)努力推进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规范化开展。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积极推进智慧调解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在建水召开全州智慧人民调解工作推进会和创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现场推进会,推进司法所标准化建设、规范化执法、精细化管理。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刑满释放和解戒人员交接工作,严格交接流程,做到情况清、底数明、交接到位。接收省内外监狱红河籍刑释人员498人、无国籍刑释人员1人。组织实施了200多人参加的首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在开远市建立诉前委派调解服务中心试点,为人民群众特别是商事纠纷提供分层次、多途径、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提高商事调解的调处成功率。与州中院、州工商业联合会成立了多元化解民营企业矛盾纠纷领导小组,搭建涉企矛盾纠纷化解平台,为我州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提供了重要途径。截至10月底,全州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排查纠纷3338次,预防纠纷533件,共调解矛盾纠纷18220件,调解成功17550件,成功调解率为96%,无民间纠纷转化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民商事案等。共接收刑满释放人员3410人,安置人员3321人,安置率达97.4%。帮教人员3363人,帮教率达98.6%。重新犯罪2人。

  (3)努力推动社区矫正再上新台阶。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及时成立州县两级社区矫正委员会,深入推进全州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推动惩罚与教育、管理与矫正、回归与帮扶等环节的衔接与贯通。严格落实监管和防疫各项制度,做好重点时期、重要节点社区矫正对象排查监管,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脱管漏管。加强《社区矫正法》宣传工作,同时做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贯彻执行工作。截至目前,今年全州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349人,解除矫正2089人,现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3171人,重新犯罪1人。

  (4)扎实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结集队伍强化戒毒场所疫情防控,统筹推进“六抓一考核”工作,深入组织强戒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用正能量的文化活动,引导强戒人员坚定戒断毒瘾的信心,培育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确保了在所强戒人员所内病有所医、学有所教、技有所长、人有所管,场所持续安全稳定。

  4.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在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上取得新效能

  (1)夯实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向纵深发展。及时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法律咨询工作,对有援助需求的来电群众,积极引导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和信公证处开通微信小程序,实现不见面办理公证业务。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聘请社会执业律师进行热线值班,提高12348热线服务质量。将窗口接待和后台延伸服务紧密结合,进驻州级政务大厅,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在综合服务平台运用。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做好特殊人群的法律援助工作,截至目前,共办理涉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1154件,涉妇女法律援助案件1131件,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632件,涉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184件,涉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62件,切实维护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针对公证供给能力不足的问题,组织具有条件的云南省红河州和信公证处,通过设立派出机构、巡回办证、上门办证等多种方式,解决当事人的急需。成立司法鉴定行业党总支,以“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专项行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为切入点,强化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健康发展。截至目前,全州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324件(民事1586件,刑事1677件,行政4件,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3057件),代书法律文书2112份。共办理公证事项11165件,同比上升13.25%。共办理司法鉴定案件2312件,较去年同期增长1.36%。

  (2)强化律师执业监管,提升律师服务质量。以党建为抓手,进一步将律师行业党建纳入日常管理中,不断规范行业党建工作,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探索开展“主题党日+”活动,通过组建党员普法宣传队,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活动等,丰富党组织活动。在云南湖泉律师事务所试点打造“红色律所”模式。组建服务民营企业律师法律服务团,对175家重点民营企业开展免费法治体检。推行全新模式,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维惩并举,强化对律师的服务与管理。多方协调,60余名律师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对3封匿名举报,4人来信来访,认真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和处分。开展律师行业“以案促改”集中整治专项活动,引导律师汲取教训、查找风险、规范执业,收到了良好效果。顺利完成2020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红河考点各项工作,为法治红河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3)积极推动普法与依法治理取得新发展。进一步推进普法责任制落实,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以“法律六进+N”活动为载体,推广运用“五用工作法”“双语普法”、编演法治文化节目、摄制普法微电影、法治电影巡映等民族地区普法经验做法,积极利用民族节庆、街天、重要时间节点等时机开展集中宣传等形式,开展疫情防控、优化营商环境等宣传,推动“七五”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推动相关工作落实见效。组织实施“七五”普法规划总结验收工作,圆满完成省级对我州的验收考核。利用新媒体开展普法,组织拍摄了《归来》等一批法治微电影。完成了4个省级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13县市全部建成省级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同时,在石屏县龙朋镇建成州内首家乡镇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

  5.强化夯基培元固本,在推进基层基础建设上取得新提升

  (1)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走深走实。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政治检验,对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突出特点”重要论述和“四项工作指示”,召开局党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深入学习,以参加集中培训、专题研讨、报告讲座、在线学习等方式开展多方位多层次学习,把思想行动统一到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实践上来。

  (2)扎实抓好基层党建。围绕机关党建工作要点、基层党建重点任务清单,扎实推进“智慧党建”行动,实现党建工作标准化、信息化,党的组织生活智慧化、规范化。以换届选举为契机调优配强机关党委班子,建立和落实党委(党组)书记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工作,开展“党课开讲啦”、领导干部上讲堂等各类党课18讲,讲党课62次,参会党员达1800人(次),授课内容丰富,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教育,得到了提高。

  (3)采取“六个一”举措,推动“以案促改”从严治警。梳理近三年来全州司法行政机关干警、律师因违纪违法被查处的典型案例汇编成册,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警示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政治掮客苏洪波》《八小时以外》等,教育警示司法行政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开展一次廉政党课讲授,要求全局干部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始终警钟长鸣、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以案促改;以上率下逐级开展廉政家访,召开家属廉政座谈会,构筑家庭反腐倡廉坚固防线;开展一次党纪法规学习考试,以考促学,真正让党纪法规入脑入心。

  (4)扎实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戒毒所改扩建。切实将信息化建设作为助推全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发展的一项重要工程来抓,认真落实各项建设任务,稳步有序地推进全州信息化建设进度,顺利完成了州级视讯平台的建设任务,指导13县市推进视讯平台建设工作。积极争取多方支持,全力推进改扩建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主体工程于2020年6月3日开工建设,力争完成主体工程任务。

  (5)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规范使用“三公”经费,落实内控管理、内审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扎实做好资金绩效考评。

  (6)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大规模培训,在州内举办各类专题培训班10期1000多人次参训,选派108名干部职工和律师到浙大参加专题培训,拓展知识面,强化提升专业素养和能力。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通盘考虑、整体谋划,抓好县市局班子协管工作,强化干部队伍“四化”建设,有效激发队伍活力,推进全州司法行政队伍的健康发展。今年以来,调优调强9个县市局领导班子,州局(含州戒毒所)42名干部得到提拔和晋升。

  在全州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的齐心努力下,3个集体、8名个人荣获部级表彰,4个集体、15名个人荣获省级表彰,1个集体、3名个人荣获州级表彰。回顾2020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群众期盼、上级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依法治州统筹协调作用亟待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力量薄弱,律师少且分布不均;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有待增强。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部门2020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红河州司法局(本级)。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部门2020年末实有人员编制59人。其中:行政编制5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6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57人(含行政工勤人员6人),事业人员1.0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44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44人。

  实有车辆编制5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部门2020年度收入合计1,976.1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971.90万元,占总收入的99.79%;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4.22万元,占总收入的0.21%。

  比上年增加16.42万元,增长0.84%。其中: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1,971.90万元,比上年增加12.20万元,增长0.62%,增长的主要原因:2020年实行职级并行,人员经费增加和云南省司法厅补助2020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经费。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部门2020年度支出合计1,962.2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39.74万元,占总支出的78.47%;项目支出422.53万元,占总支出的21.53%;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

  比上年增加86.97万元,增长4.64%,预算支出完成率124.57%。其中:基本支出1,539.74万元,比上年增加81.71万元,增长5.60%(人员经费支出1,323.87万元,比上年增加70.28万元,增长5.61%;日常公用经费支出215.88万元,比上年增加11.43万元,增长5.59%);项目支出422.53万元,比上年增加5.26万元,增长1.26%,增长主要原因: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人员经费增加和云南省司法厅补助2020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经费,因此,2020年经费支出较上年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0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539.74万元。

  比上年增加81.71万元,增长5.60%(人员经费支出1,323.87万元,比上年增加70.28万元,增长5.61%;日常公用经费支出215.88万元,比上年增加11.43万元,增长5.59%),增长主要原因: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人员经费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323.8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5.98%。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215.88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4.02%。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0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22.53万元。比上年增加5.26万元,增长1.26%,增长主要原因:云南省司法厅补助2020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经费,因此,2020年经费支出较上年增加。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部门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958.2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80%。较上年增加82.97万元,增长4.42%,增长主要原因是:2020年实行职级并行,人员调资经费支出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9.4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99%。主要用于根据人社部、财政部的要求,补发局机关人民警察2016-2017年度的加班补贴、执勤津贴。

  2.外交(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1,721.4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7.90%。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日常公用经费和依法治州、人民监督员履职、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社区矫正、行政复议等项目支出。

  5.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42.8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29%。主要用于局机关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医疗保险等支出,退休人员职业年金记实和公用经费支出等。

  9.卫生健康(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74.6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81%。主要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部门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31.34万元,支出决算为48.37万元,完成预算的154.3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与2019年一致,无增减变化;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45.53万元,完成预算的296.8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84万元,完成预算的47.33%。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我局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较长,部分执法执勤用车使用年限已达15年以上,为提高工作效率,经我局研究并报红河州财政局同意,处置一辆执法执勤用车,在车辆控制范围内配置一辆执法执勤用车,2020年指导监督县市依法治州、县市、刑罚执行一体化、行政执法监督、行政立法等工作增加并车辆老化,故2020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较预算支出增加。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9年增加26.43万元,增长120.4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25.99万元,增长132.9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44万元,增长18.53%。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我局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较长,部分执法执勤用车使用年限已达15年以上,为提高工作效率,经我局研究并报红河州财政局同意,处置一辆执法执勤用车,在车辆控制范围内配置一辆执法执勤用车,2020年指导监督县市依法治州、县市、刑罚执行一体化、行政执法监督、行政立法等工作增加并车辆老化,故2020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较上年增加。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5.53万元,占94.13%;公务接待费支出2.84万元,占5.87%。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5.53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25.56万元,购置车辆1辆。我局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较长,部分执法执勤用车使用年限已达15年以上,为提高工作效率,经我局研究并报红河州财政局同意,处置一辆执法执勤用车,在车辆控制范围内配置一辆执法执勤用车。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9.98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主要用于指导监督县市依法治州、刑罚执行一体化、行政执法监督、行政立法、普法宣传、人民调解、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等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2.84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2.84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77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637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司法部、云南省司法厅、中共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等到我州指导工作和红河州各县市司法局到我局汇报、协调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部门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15.88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1.43万元,增长5.59%,增长主要原因:2020年依法治州督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调度、“十四五”规划编制部署等会议召开,故较上年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机关日常运转相关办公费、水电费、通讯服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维护)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部门资产总额12,866,069.08元,其中,流动资产2,512,939.90元,固定资产9,653,482.79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699,646.39元,其他资产0.0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039,348.12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407,305.45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1.00辆,账面原值271,381.20元;报废报损资产519.00项,账面原值1,355,521.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14,250.00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0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6.9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16.9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92.8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79.39%。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他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伟大创举,也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有自己独特的组织形式,完整的工作原则、制度、程序,严格的工作纪律,方便灵活、形式多样的工作方法。因此许多国家把人民调解誉为"东方经验"。人民调解工作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能够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能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够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可以积极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群众可以直接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同时,还能够起到党和政府以及审判机关的助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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