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决算
- 索引号: 20240913-195335-338
- 发布机构: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7-3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3年度部门决算
监督索引号53250003300401301000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3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单位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为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在州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依法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并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州、县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地方性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全县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州生态环境局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执行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定期发布重点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县级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11、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配合中央、省、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4、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县际和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对外生态环境治理有关工作。
15、完成州生态环境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6、职能转变。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要统一行使县域内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扱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红河生态安全屏障。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2023年以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在州生态环境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计划、州委“337”工作思路和县委“1153”工作思路,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积极履职尽责,各项工作推进顺利、成效明显,有力推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2023年县域环境质量概况
2023年截至目前,全县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向好,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的环境突发事件,各项环境质量指标保持良好态势,具体为:
(1)水环境质量。2023年,红河县两个省控断面红河桥、红河与元阳交界处地表水质达Ⅲ类,达到功能区指标;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红星水库和俄垤水库水质III类或优于III类,红河县千吨万人饮用水源地虎街河水库水质达Ⅲ类,12个乡镇级饮用水水质优于Ⅲ类以上,水质均达标。
(2)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云南省空气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平台显示,2023年,监测有效天356天,其中空气质量为优的207天,占58.15%,空气质量为良的140天,占39.33%,轻度污染9天,占2.5%,PM2.5浓度13μg /m³,优良率97.5%,同比下降2.5%。
(3)土壤环境质量。2023年上半年,土壤环境风险管控进一步强化,全县无疑似污染地块,无疑似污染地块转为建设用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100%。
(4)声环境质量。坚持问题导向,开展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2023年上半年对城市声环境噪声128个点位开展监测,分别为:101个区域环境噪声、20个城市道路交通噪声、7个功能区噪声,整体呈现“好”态势。
(5)环境安全状况。2023年截至目前,全县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环境风险可控。
2、2023年工作情况
(1)党建引领,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要求落地见效。一是坚持高位推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2023年,召开县委常委会8次、县政府常务会4次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办公室会议12次,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成《红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切实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来谋划。二是扎实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巩固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成果,继续发挥我县生态优势,积极推进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成立由书记和县长任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邀请省环科院为申报创建技术指导方,细化实化创建方案和责任清单,强化统筹推进。3月28日召开了红河县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指标研究会议。且,2023年5月召开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动员暨培训会议后,又多次召开工作推进会,组织收集完善申报资料,现场考察调研,运用“梦想红河”等平台推送创建宣传信息,制定相关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品,积极营造创建浓厚氛围。在省环科院指导帮助下,已完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典型事迹材料、专题片和成效图片。7月10日参加了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创建工作资料审查会,7月25日上报电子申报材料到生态环境部,已按照反馈意见补充完善第一批补充资料,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现场核实第二批补充资料。10月1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第七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拟命名名单的公示》,红河县拟获命名为第七批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2)对标对表,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
联防联控,全面推进蓝天保卫战。一是制定印发《红河县2023年春夏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方案》,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大气环境治理。二是加大重点领域管控力度。对辖区内工业、建筑施工工地、重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餐饮油烟治理等开展专项排查行动,分类建立重点大气污染源管控清单,加大对重点领域和企业的督促检查、整改力度。严格执行建筑工地全面推行“六个100%”标准,开展了4次专项检查,检查项目15个,日常巡查57次。针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了加油站环境达标自查抽查工作,涉及加油站23家,建立了问题清单,督促限时整改。对涉及喷漆工艺的18家汽修厂开展督监督检查,主要存在过滤棉、活性炭更换不及时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规定整改期限。
防治结合,着力推进碧水保卫战。一是强化污染源日常监管。加大对省级重点减排项目红河县污水处理厂和糖业公司监管力度,确保污水达标后排放。二是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积极推进《红河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俄垤水库保护区水污染治理工程》,截至目前21个自然村农村污水控制工程已开工19个,开工率90.48%,完成工程总量的49%,拨付资金2211万元,资金执行率50%。三是积极申报红河州红河县14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项目,目前该项目已正式进入中央水污染资金储备库,不断推进水源地“划、立、治”工作。四是开展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排查整治,2022年共排查县城及乡镇医疗机构21家,医疗机构的废水都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针对存在的自行监测频次不够、未安装废水计量装置等问题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目前红河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已完成整改,红河县人民医院等4家医疗机构完成验收销号,其余医疗机构正按时序推进整改。
全面排查,稳步推进净土保卫战。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一是切实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我县目前无大宗工业固废产生企业,主要固废生物质炉灰、煤灰、废棕渣等均通过出售给育苗基地作为基质进行利用。无工业固废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二是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截至2023年12月31日红河县危险废物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在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115家,其中危险废物生产单位95家,医疗机构20家,已形成危险废物的监管体系,完成网上2023年年度管理计划企业60家,完成2022年危险废物申报登记53家,登记危险废物约30.87吨。三是做好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已编制《红河县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全面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规范疫情相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的全过程管理。2023年共排查医疗废物19家次,出动执法人员46人次。四是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用地性质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截至目前,红河县迤萨镇西湖小区易地搬迁点幼儿园建设项目、红河县游客集散中心项目、红河县工人文化宫项目地块已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调查。五是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继续推进红河县哈尼梯田旅游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目前实施的一期工程已完成6个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红河县迤萨镇和垤玛乡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工程项目,红河县迤萨镇和垤玛乡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工程项目,截至12月,垤玛乡已完成95%,迤萨镇已完工。深入乡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问题督查排查,建立问题交办清单,形成通报文件交办各乡镇进行整改,有力推进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截至2023年10月23日,全县91个行政村,完成治理行政村50个,行政村治理率54.95%。完成州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3)抓实各级环境保护督察及其它反馈问题整改。一是按照《红河县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和《红河县关于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投诉举报问题整改方案》扛牢扛实整改责任。2023年2月召开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研究部署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动问题整改。红河县涉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共11项,目前已完成整改10项,剩余1项正有序推进。二是印发《红河县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我县涉及4大类14大项24个具体问题,其中,2023年完成14个,2024年完成5个,2025年完成5个,正在有序推进整改。三是“红河绿剑·2023”红河县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组反馈问题共65个,已完成整改61个,正在按时序推进整改4个,整改率为93.85%,已完成查处存在环境违法的企业4家。
(4)持续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一是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全面加强污染源企业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截至目前,共检查企业149家次,完成现场检查(勘察)笔录95份,调查询问笔录12份,现场检查记录卡54份,出动执法人员338人次,发现企业一般风险隐患问题并纠正轻微违法行为65个,立案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4起,共处罚金罚款24.6万元,免于处罚1起。二是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生态环境领域问题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制定印发《2023年度生态环境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集中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和污染防治工作,持续化解各类环境信访问题及矛盾纠纷,确保县域环境安全。三是畅通信访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依法受理12345热线转办、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平台等渠道接到的环境信访件。2023年截至目前,共受理生态环境信访投诉9件,已办结9件。涉及大气污染6件、水污染2件、噪声污染1件。四是实施污染源日常监管领域双随机抽查工作。截至目前,随机抽查情况为一般排污单位共抽查36家次,重点排污单位48家次,并在红河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五是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截至目前,备案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5家;我县境内未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5)优化环评、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服务。深入推进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依托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我局实现全网办理,提高了办事效率。2023年办理环评审批事项51项,其中报告表9项,登记表42项;共办理排污许可证事项16项,其中首次申请许可证3项,延续申请12项,变更申请1项,共办理排污许可登记事项9项;共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5家(其中新申领3家,续证2家),共计持证17家。
(6)强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一是利用六五环境日、生物多样性日、节能宣传周、全国生态日等重要节日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普及生物多样性、垃圾分类、人居环境维护、低碳生活等环保相关知识,倡导节约资源、绿色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同时,积极向大众开展生态环保法治宣传,提高大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2023年截至目前,共向群众发放宣传手册4000余册,宣传折页3500余份,环保袋1500余个,围裙600余条,水彩笔200盒,文具套装200套,挂图6幅。二是以“送法入企”为载体,按照执法与普法相结合的原则,将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利用例行监察和“红河绿剑·2023”红河县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移交问题整改督查、生态环境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执法行动开展送法入企活动,紧紧围绕行业特点,向企业发放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册并耐心讲解,督促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遵规守法,引导企业绿色发展,守法经营。三是结合“三话六学”实践活动和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积极到迤萨镇、乐肓镇等实地开展环保法规宣传教育。积极向大众开展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法治宣传。四是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介,采取灵活多样、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科普环保知识,引导人民群众培养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为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共设置6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综合科、法规宣教科、规划财务科、自然生态保护科、污染防治科。下设属事业单位2个,分别是:
1、红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2、红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作为二级预算单位纳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三)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3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3人。其中:行政编制5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18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8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15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4人(离休0人,退休4人)。
年末其他人员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0人。
车辆编制1辆,在编实有车辆1辆。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1-11)
除涉密信息外,《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应当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应当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没有数据的表格要零报告,即要求公开的表格为空表,要在该部分文档和公开附表中对应的空表备注栏说明原因并注明为空表。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和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3年度收入合计为528.7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92.63万元,占总收入的93.18%;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36.07万元,占总收入的6.82%。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40.81万元,下降7.17%。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38万元,下降0.28%。主要原因是基本收入比上年减少18.95万元,人员比上年减少2人;项目比上年增加17.57万元,主要原因是罚没收入比上年增加。上级补助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事业收入增加0万元,增长0%;经营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增加0.00万元,增长0%;其他收入减少39.43万元,下降52.23%。主要原因是县级财政拨付资金减少,本年县级财政拨付资金36万元,为红河县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申报材料编制经费14.5万元、红河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申报材料项目经费6.5、红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经费15万元;上年县级财政拨款收入为75.5万元(为红河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申报材料项目经费55万元、红河县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申报材料编制经费20.5万元),所以有差异。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3年度支出合计549.0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38.01万元,占总支出的79.78%;项目支出111.03万元,占总支出的20.22%;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22.47万元,下降3.93%。其中:基本支出减少18.95万元,下降4.15%;项目支出减少3.52万元,下降3.07%;上缴上级支出增加0.00万元,增长0%;经营支出增加0.00万元,下降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增加0.00万元,增长0%。比上年减少的主要原因,基本支出比上年减少18.95万元,主要是人员比上年减少2人,1人调出,1人退休。项目支出比上年减少年3.52万元,主要原因是县级财政资金支出减少,本年县级财政支出资金36万元,上年县级财政支出77.5万元,本年罚没支出虽有增加,但其他支出减少导致总体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单位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438.01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400.76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1.50%;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37.2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50%。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11.03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万元。专项业务工作经费支出111.03万元,具体项目共为9项。
红河州生态环境重点项目环境评价经费2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要求和本单位承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审批的社会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工作,2023年全年召开专家技术评估会议8个。
《州生态环境局工作经费》6.86万元,《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经费》21.22万元、《2022年第三批执法部门成本专项补助工作经费》8.67万元,根据职责,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完成本行政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例行监察、“双随机”抽查、信访投诉案件现场执法、特定目标任务排查工作等,加之按国家环保部要求开展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工作,主要支付劳务费、差旅费、其他交通费、委托业务费、复印纸、印刷费、设备购置等支出。
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迎检及反馈问题督促整改工作经费7.87万元,主要完成情况,一是按照《红河县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和《红河县关于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投诉举报问题整改方案》扛牢扛实整改责任。2023年2月召开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研究部署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动问题整改。红河县涉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共11项,目前已完成整改10项,剩余1项正有序推进。二是印发《红河县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我县涉及4大类14大项24个具体问题,其中,2023年完成14个,2024年完成5个,2025年完成5个,正在有序推进整改。三是“红河绿剑·2023”红河县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组反馈问题共65个,已完成整改61个,正在按时序推进整改4个,整改率为93.85%,已完成查处存在环境违法的企业4家。
《红河州生态环境监测经费》8.00万元,按时完成木龙河(勐龙河)、勐龙河(土台方向)、大黑公河、南昏河、千吨万人饮用水源地虎街河水库水质监测,甲寅镇甲寅水库、甲寅镇窑房水库、阿扎河乡团结水库、大羊街乡车甫水库、车古乡车古水库、垤玛乡批鲁水库、宝华镇宝华(河流型)地表水断面水质监测,保持Ⅲ类或优于Ⅲ类以上,水质稳定达标。完成红河县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云南省红河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河县供排水清运公司(垃圾填埋场)、红河县川威建材厂、红河县众垚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红河县天浩矿业有限公司、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等,均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完成红河县声环境质量监测,声环境质量达标率100%。
《红河县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申报材料编制经费》14.5万元(县级财政资金),编制完成《红河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2022-2035年),2023年2月已成功被省厅命名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区。
《红河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申报材料项目经费》28.54万元(县级财政资金),编制完成《红河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和《红河县“绿水青山 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申报条件说明》。
《红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经费》13.37万元,根据国家、云南省、红河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紧密衔接红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科学编制完成红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红河县在“十四五”期间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确保区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合同完成支会委托业务费和办公费。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92.6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9.73%。与上年相比减少1.38万元,下降0.28%,主要原因是人员比上年减少2人,根据《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调动通知》,王晓清于2022年12月调出,2023年1月停薪;根据《关于陈中秋同志退休的通知》,一人于2022年12月退休,2023年1月领取退休工资。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5.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0.1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16%。主要用于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0.17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36.83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3.18万元。
9.卫生健康(类)支出38.5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83%。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支出8.36万元、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7.29元、公务员医疗补助11.27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66万元;
10.节能环保(类)支出380.3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7.22%。主要用于行政运行109.07万元、;建设项目环评审查与监督支出2万元;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261.32万元;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8.00万元。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33.4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80%。主要用于在职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33.48万元。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4.30万元,决算为2.9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0.9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8.40万元,决算为2.37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79.26%,完成年初预算的28.21%;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5.90万元,决算为0.62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20.74%,完成年初预算的10.51%,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0.62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4.30万元,支出决算为2.9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0.9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8.40万元,决算为2.3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8.21%;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5.90万元,决算为0.6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51%。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次数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预算金额不够精准。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5.81万元减少2.82万元,下降48.5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00万元,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减少0.00万元,下降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1.95万元,下降45.1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87万元,下降58.39%。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公务用车维修费没有大维修产生,公务接待次数减少,所以本年“三公”经费比上年减少。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主要用于开展环境专项执法监察行动工作、污染源日常监管领域双随机抽查工作、交叉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信访案件现场调查和整改核实回访工作、对重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对饮用水源地监督监测等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4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03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上级部门及因公务到红河县指导工作等产生的接待费。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7.25万元,比上年36.35万元增加0.90万元,增长2.48%,主要原因是邮电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支出增加。主要用于邮电费缴纳单位各项网络费和电话费支出;培训费用于2023年单位开展的各项培训和外出参加培训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工会经费用于按比例上缴指定账户后返回到工会账户,用于节日慰问职工支出;福利费用于干部职工健康体检等方面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末,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资产总额407.6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6.19万元,固定资产401.39万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06万元(净值),其他资产0万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43.0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21.87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9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08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本部门为二级预算单位,13-14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为空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我单位无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或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和单位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监督索引号532500033004013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