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决算
- 索引号: 20240913-195343-313
- 发布机构: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7-3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3年度部门决算
监督索引号53250003300401401000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3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单位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十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表
十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州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本州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州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省级和州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审批权限,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异龙湖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指导本地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和开展绿色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州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生态环境统计、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州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等环境信息;组织开展全州县市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全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计划。
11.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配合做好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协调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提出督察问责建议,并督促指导整改落实工作。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实施绿色创建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参与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4.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开展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5.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6.职能转变。州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州生态安全。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一)高位推动,联席议事,全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委、县政府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实检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各级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顺利完成了2023年州对县“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工作。一是高位推动。于2024年3月14日、4月22日、6月7日召开绿春县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调度会暨迎接新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准备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传达学习全国、全省、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通报全县生态环境风险隐患问题,安排部署新一轮环保督察迎检工作并就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作动员部署;二是加强汇报。在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汇报各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生态环境风险排查情况,针对性研究整改措施2次;三是强化联动,联席议事。先后组织召开2次环委会联席会议,调度各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春夏季大气防控工作,安排部署我县生态环境风险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二)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
1.联防联控,全面推进蓝天保卫战。一是制定印发《绿春县2024年春夏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方案》,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大气环境治理。二是加大重点领域管控力度。组织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3次,下发工作提醒函3次、督办通知1份,压实部门职责,大力抓好各项易污染环节管控,不断增强、完善“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新机制。三是对工业、建筑工地、道路施工、重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及混凝土搅拌站等开展专项排查行动,分类建立重点大气污染源管控清单,进行清单式管理,加大对重点领域和企业的督促检查、整改力度。截至目前,共检查排查涉气工业企业16家次,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22家次。四是推动秸秆综合利用。督促县农科局制定《绿春县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采取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的办法,细化分解禁烧任务,层层落实到人,严格奖惩,做到目标明、责任清,监管严,全面限制秸秆焚烧。
2.防治结合,着力推进碧水保卫战。一是持续推进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高质量完成绿春县9个乡镇12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标准化建设工作,项目投资569.45万元,目前已完成初验;加快推进12个绿春县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计划10月底前完成12个保护区划定工作;二是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绿春县现代化边境幸福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并于2024年6月完工,待初验。上半年顺利将绿春县污水处理厂、绿春县垃圾填埋场分别纳入全省入河排污口审批名录、整治名录,已完成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和评审、全县入河排污口初查,正在开展水质监测,计划年底完成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同时督促指导16家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上报。截至目前,全县纳入治理范围的行政村总数88个,已完成行政村治理率60.23%(完成治理53个),完成行政村收集处理率30.68%;全县纳入治理范围的自然村共763个,已完成自然村治理率60.68%(完成治理463个),完成自然村收集处理率34.99%;三是持续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工作。全面落实河道巡查机制,常态化开展巡河检查3次,完成上年的黑臭水体排查,目前我县农村无黑臭水体。四是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专项工作。按照《绿春县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整改方案》要求,已完成39家医疗机构抽查检查工作。
3.全面排查,稳步推进净土保卫战。一是切实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持续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组织开展了我县辖区内工业、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共排查检查企业8家,113个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二是做好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规范相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共排查医疗废物20家,出动执法人员28人次;三是按照省、州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的要求和规定,依法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截至2024年6月30日,通过全县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显示,依法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合格率达到100%,未发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地块。认真做好我县6家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管企业开展重点企业土壤污染排查,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
(三)抓实各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办理工作。扎实推进历年各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迎检工作。截至目前,第二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11个,已完成整改10个并完成自查自验,正在整改1个,该问题整改时限为2025年底前,按时序正在推进;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共16个。其中共性问题14个,已完成整改9个,按时序整改5个;个性问题2个(信访件),已办结;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绿春县共接收交办群众信访件4批4件,其中标*的重点件1件,从信访举报件生态环境问题类型来看,涉及生态2件、水1件、噪音1件,目前已办结2件、阶段性办结2件。
(四)持续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和监测能力建设。一是认真开展2024年上半年“双随机”执法检查、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环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累计开展执法70次,检查企业30家,同时严格做好行政处罚立案工作,上半年立案查处2件。二是切实做好群众信访处理工作,共受理并信访件10件、已办结10件;三是开展企业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督促企业按照本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演练,2024年上半年备案登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家;四是推进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绿春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业务用房主体建筑装修改造已于2024年1月底完工,同供货商采购的通风橱2台、风机1台、实验边台14组、实验凳20个、置物架9组、试剂柜16个等已全部完成配装,目前,逐步开展技术人员培训学习、考证。
(五)优化环评、排污许可证管理服务。深入推进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依托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实现全网办理,提高了办事效率。组织县域重点企业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审核培训,指导排污单位规范填报年度执行报告。截至2024年6月,共办理环评审批2个,企业自主进行环评登记备案16个,现场答疑解惑企业环评办理问题、环保设施运行等方面咨询9家,为企业应享尽享政策提供优质服务。
(六)稳步推进绿春县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一是成立了以县委主要领导、县长为双组长的绿春县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制定印发了《绿春县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实施方案》和《绿春县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2022-2030年)》,2024年上半年县级分管领导先后组织召开了2次绿春县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推进会,目前正有序推进创建工作,已编制完成全县创建示范区初稿,待提交至省厅初审。二是以“5.22生物多样性、6.5环境日”节点,加强生态文明科普宣传2次,共计发放宣传单页1500余份、宣传手册500余份、环保袋300余个、水杯200余个、围裙400余块、展出展板18块。现场过往群众参与人数达500余人。
(七)强化党建引领,统筹做好党风廉政建设、乡村振兴、人大建议办理、民族团结等各项工作。认真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任务及乡村振兴、人大建议办理、民族团结等各项工作。高度重视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印发《2024年度党建工作要点》《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带头并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通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三会一课等形式抓实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打造清廉机关。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为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局长1名,副局长3名,作为南部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设7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综合科、法规宣教科、规划财务科、自然生态保护科、污染防治科、综合科;所属事业单位2个,分别是绿春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绿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个事业单位属非独立核算、非独立批复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作为二级预算单位纳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三)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3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3人。其中:行政编制5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18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8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7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12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1人(离休0人,退休1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1人(离休0人,退休1人)。
年末其他人员0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0人。
车辆编制1辆,在编实有车辆0辆。年末本单位报废公务用车1辆。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1-11)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3年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和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3年度收入1148.9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86.47万元,占总收入的59.75%;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462.50万元,占总收入的40.25%。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485.56万元,增长73.19%。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43.06万元,增长54.82%;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不变,与上年持平0.00%;事业收入0.00万元不变,与少年持平0.00%;经营收入0.00万元不变,与上年持平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与上年持平0.00%;其他收入增加242.50万元,增长110.23%。主要原因是:1、基本支出中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支出、公用经费等收入有所增加;2、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资金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3年度支出合计1048.9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01.66万元,占总支出的38.29%;项目支出647.31万元,占总支出的61.71%;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380.65万元,增长56.96%。其中:基本支出减少9.44万元,下降2.30%;项目支出增加390.09万元,增长151.66%;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不变,与上年持平0.00%;经营支出0.00万元不变,与上持平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不变,与上年持平0.00%。主要原因是:1、因本年人员减少1人,基本支出中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支出、公用经费等收入有所减少;2、绿春县财政局和绿春县发展和改革局拨的其他专项资金,由于本年项目实施按时完成,故其他资金支出率较上年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单位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401.66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365.3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0.96%;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36.30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04%。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647.31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万元。本年项目资金支出共计647.3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资金支出284.81万元;非财政拨款资金支出362.50万元(包含年初结转结余3.00万元)。主要用于:
1.2023年红河州生态环境监测经费8.00万元,支出8.00万元,无结余,开展县城区声环境监测,11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及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决策依据。
2.2022年第三批执法部门成本专项补助经费10.88万元,支出10.88万元,无结余,主要是用于维护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如: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劳务费、设备购置费的开支。
3.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经费4.60万元,支出4.60万元,无结余,主要是用于维护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如: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交通费的开支。
4.非同级财政拨款支出绿春县生态文明县创建工作经费10.00万元,支出10.00万元,无结余,该项目资金源:属于县级财政资金,项目建设内容:绿春县生态文明创建的工作,支《红河州绿春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红河州绿春县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编制费。
5.州生态环境局工作经费0.81万元,支出0.81万元,无结余,主要是用于维护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如:差旅费、维修(护)费的开支。
6.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迎检及反馈问题督促整改工作经费7.82万元,支出7.82万元,无结余,主要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决策部署,认真组织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查迎检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督察,提供调阅资料;按照《红河州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全力推进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对整改问题进度定期开展调度,采取专项督查、随机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和通报整改问题进展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如:差旅费、其他交通费的开支。
7.非同级财政拨款支出现代化边界幸福村建设资金100.00万元,支出0.00万元,结转结余100.00万元,该项目资金源:属于县级财政资金,项目建设内容:因项目暂未实施完成结转到下年支付,主要用于建设绿春县现代化边境幸福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涉及平河镇、半坡乡、骑马坝乡3个乡镇、4个自然村,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污水管道4192m,检查井193座、沉泥井111座、化粪池+资源化利用模式6套。项目2023年10月初开工建设,目前暂未完工。
8.绿春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项目资金251.64万元,支出251.64万元,无结余,主要是用于绿春分局组织实施以下主要项目:绿春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项目,已于2024年2月29日完工,总投资569.45万元。工程完成内容包括新建界桩界碑(397根)、界标(56块)、宣传牌(40块)、交通警示牌(22块)、新增提示牌(128块)、水源地保护区物理隔离11000米(其中包括涂塑隔离围栏4206米和加固涂塑隔离围栏6794米)、道路垮塌点提示牌(4块)。该项目涉及绿春县13个水源地,承担了绿春县城、绿春县半坡乡、大黑山镇、大水沟乡、戈奎乡、牛孔镇、平河镇、骑马坝乡、三猛乡附近人民群众的生活供水任务,同时,发挥着农业灌溉、工业用水、防洪发电、水产养殖、休闲旅游、生态调控等综合功能,成为绿春县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通过建设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相关工程,增设相关标识牌、铁丝围网,能够直观地警告进入保护区的人为活动,提高群众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意识。如:委托业务费的开支。
9.非同级财政拨款支出绿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经费2.50万元,支出0.5万元,结转结余2.00万元,该项目资金源:属于县级财政资金,项目建设内容:用于绿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如:委托业务费的开支。
10.非同级财政拨款支出绿春县李仙江流域周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前期经费2.00万元,支出2.00万元,无结余,该项目资金源:属于县级财政资金,项目建设内容:治理绿春县李仙江、小黑江等流域周边农村生活污水前期经费,按项目建设进度2023年已使用《绿春县小黑江、李仙江流域周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如:委托业务费的开支。
11.红河州生态环境重点项目环境评价经费1.06万元,支出1.06万元,无结余,主要是用于开展县城区环境监测,11个乡镇级重点环境监测及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决策依据,如:委托业务费的开支。
12.非同级财政拨款支出2020年创建省级生态县文明工作经费1.00万元,支出0.00万元,结余1.00万元,该项目资金源:属于县级财政资金,主要是多年未使用,此项资金被绿春县审计局审计为上缴国库资金,因指标未下达,暂时还未上缴;
13.非同级财政拨款支出2021年度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350.00万元,支出350.00万元,无结余,该项目资金源:县级财政资金,工程项目名称:绿春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承包方:四川红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内容:绿春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该项目总投资800万元,涉及平河镇、戈奎乡、大兴镇3个乡镇7个自然村,建设主要内容为污水管道18810m、化粪池8座,生态池2座。项目已于2023年7月验收完成并投入使用,如:委托业务费的开支。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86.4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65.44%。与上年相比增加243.06万元,增长54.82%,主要原因是:1、基本支出中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支出、公用经费等收入有所增加;2、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资金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5.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5.0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10%。主要用于: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0.0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34.98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0.05万元。
9.卫生健康(类)支出35.1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12%。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支出11.14万元、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2.97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9.67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40万元。
10.节能环保(类)支出585.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29%。主要用于:1、行政运行支出122.30万元;2、建设项目环评审查与监督支出1.06万元;3、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202.52万元;4、2水体支出251.64万元;5、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支出8.00万元。
12.农林水(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30.7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48%。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出30.74万元。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6.68万元,决算为4.0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4.3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9.70万元,决算为3.06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75.37%,完成年初预算的31.55%;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6.98万元,决算为1.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24.63%,完成年初预算的14.33%,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1.0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6.68万元,支出决算为4.0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4.3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9.70万元,决算为3.0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1.55%;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6.98万元,决算为1.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33%。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我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下发的相关厉行节约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安排“三公”经费预算规定和要求,严格控制本单位“三公”经费的使用。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0.00万元,与上年持平0.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万元不变,与上年持平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0.00万元不变,与上年持平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0.18万元,下降5.5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18万元,增长21.95%。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1.本年公务接待费支出增加0.18万元,增长21.88%。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部门来我分局检查工作、调研的接待;乡镇、村委会来我分局对接乡村振兴工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相关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增长比例在本单位可控范围,今后我局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我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下发的相关厉行节约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安排“三公”经费预算规定和要求,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与接待费用,有效控制公务接待费;2.本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的原因是:我分局配备的监测工作开展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车辆老旧,不能满足日常监管执法需要。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也随之相应减少。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元。
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0辆。主要用于执罚执勤应急相关工作范围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备注:本单位配备的公务用车,车辆老旧,不能满足日常监管执法需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依据红管资复〔2023〕13 号《红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报废处置绿春分局车辆的复函》于2023年12月份报废于2006年12月购置的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一辆越野车(原值:15.71万元)。
3. 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3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1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上级部门来我分局检查工作、调研的接待;乡镇、村委会来我分局对接乡村振兴工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相关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产生接待13批次,人次110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6.30万元,比上年增加4.43万元,增长13.91%,主要原因是1.每年各项社保基数调整、正常晋升和岗位变动等原因,故基本支出中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支出、公用经费等收入有所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经费3.50万元,差旅费4.29万元,培训费3.43万元,公务接待费1.00万元,干部职工工会经费4.42万元,福利费5.5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6万元,其他交通6.7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25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资产总额468.4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93.58万元,固定资产74.47万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0.42万元(净值),其他资产0.00万元(净值)。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370.2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20.03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15.71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57万元(报废车辆);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12)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72.7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8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68.6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3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18万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18万元。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3-14)。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或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我分局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环境执法办案,环境监管监测安排的专项业务工作经费。
3.208款-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是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20805款-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是指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2080501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是指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080505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4.210款-卫生健康支出,是指反映政府卫生健康方面支出。
21011款-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2101101款-行政单位医疗支出,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101102款-事业单位医疗支出,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的医疗经费;
2101103款-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2101199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5.211款-节能环保支出,是指反映政府节能环保支出。
①21101款-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是指反映政府节能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
2110101款-行政运行,是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110199款-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是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②21102款-环境监测与监察,是指反映政府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
2110299款-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是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环境监测与监察方面的支出。
③21103-污染防治,反映政府在治理大气、水体、噪音、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等方面的支出。
2110301款-大气,反映用于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监测与支出。
④21104-自然生态保护,反映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农村环境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2110402 款-农村环境保护,反映用于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
⑤21111-污染减排,反映用于污染减排方面的支出。
2111101款-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反映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和信息方面的支出,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污染纠纷监测等支出,环境统计和调查、环境质量评价、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等支出,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运行、信息发布及其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支出。
6.221-住房保障支出,是指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22102-住房改革支出,是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2210201款-住房公积金,是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条例》的规定,为在册职工按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的应发工资,缴存比例12%。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
监督索引号532500033004014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