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决算
- 索引号: zsfj/2025-0002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9-1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2024年度部门决算
监督索引号53250003200400201000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基本情况
三、重点工作概述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委依法治州办)设在红河州司法局,接受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州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州委依法治州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州委依法治州办日常事务。红河州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州委依法治州办有关工作,接受州委依法治州办的统筹协调。
承担全面依法治州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州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承担统筹规划红河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拟订红河州人民政府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单行条例、地方法规、州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州政府规章报送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州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承办州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实施州政府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州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州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
负责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州人大常委会征求州政府意见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的办理工作。
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州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负责州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的处理工作。
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管理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负责拟订全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工作。指导、监督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完成州委和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单位共设置15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红河州司法行政系统应急处突指挥中心)、法治调研与督察科(政策研究室)、立法科、戒毒工作指导科(加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综合科)、社区矫正管理科、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行政审批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管理科、装备财务保障科(加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务科)、科技信息科、政治部(警务督察大队)、机关党委。
我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我单位作为红河州司法局(一级主管部门)的二级预算单位纳入2024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三)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我单位2024年末编制内实有人员61人。包括财政拨款开支经费的:公务员55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0人,事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1人,机关和事业工人5人;经费自理人员0人。
我单位2024年末其他人员0人。包括财政拨款开支经费的人员0人;经费自理人员0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54人(离休0人,退休54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0人。
车辆编制5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超编0辆。
三、重点工作概述
2024年,红河州司法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省、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及红河司法行政“141031”工作目标,认真履行“一个统抓、五大职能”,助力推进我州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红河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聚力统筹协调,法治红河建设更加有力
依法治州工作稳步推进。压实责任统筹规划部署,为全州法治工作摸清思路、找准重点、全力推进,确保法治建设工作高质、高效开展。紧盯“关键少数”创新领导干部年终述法模式,对2022、2023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评连续两年排名各县市末位的金平县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完成州委第五届法律顾问团聘任工作,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规章政策清理工作,完成《气象条例》《蒙自城市管理条例》《林业条例》的改废工作,持续推进《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制定工作,按计划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立法前期调研。
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州共办理告知承诺证明事项129398件。严格落实“企业安静期”的相关要求,与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相关文件,对全州推行“企业安静期”提出要求和指导;积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公示。目前州本级,蒙自市、个旧市等9个县市已经完成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编制公示,红河县、河口县、元阳县部分部门已经完成编制公示,绿春县正在推进中;认真做好乡镇(街道)赋权工作。蒙自市等10个县市全面完成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公示,屏边县、红河县、元阳县已完成部分乡镇(街道)编制公示。
全面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积极规范行政执法,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组织州、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13800余名执法人员按要求完成不少于60学时的培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制度,共组织全州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11场4032人,办理更换执法证719人,申领执法证5015人;持续抓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州、县、乡三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共计评查行政执法案卷6702件;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运用。目前已有32个行政执法领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积极适用本系统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效规范了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
统筹推进全州法治政府建设。组织召开全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安排;举办全州法治政府建设综合业务培训班,共230余人参训;在13县市和州级单位广泛征集全国、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示范项目,指导督促重点县市按程序推进工作落实,因基层减负要求,省司法厅已暂停该示范创建项目;推荐、指导建水县参与全省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估;采取书面督察与实地督察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督察2次。按照基层减负工作要求,将第二次督察与依法治省办实地督察整合开展。
(二)深化普法强基,法治宣传氛围更加浓厚
深化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将深化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与推进红河州“八五”普法规划实施相结合、与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同部署、与“利剑护蕾”专项行动、“法治宣传固边防”等法治宣传专项行动及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相结合,抓住“八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等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对象,以“法律六进+N”活动为载体,扎实推进深化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
压实责任目标,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持续推行“三单一书”“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单位年度履职报告评议等制度,抓实普法责任落实,发出《重要时间节点提示单》41份;组织召开2024年度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现场评议会,对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族宗教委等6家单位2024年度“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情况进行评议,以点带面,促进州级国家机关履行普法责任,不断提高全州普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加强农村、边境和民族地区法治教育,开展“送法进农村”“法治宣传固边防”等专题宣传活动,利用民族节庆、赶集日、重要时间节点等时机开展集中宣传,共组织送法进农村627次、送法进宗教场所295次、法治边关行活动163次;逐步建设覆盖县市、乡镇、村(社区)三级法治宣传教育阵地网络。全州共建成各类法治文化阵地445个,共开展送法活动3069场次;建立各级普法讲师团14个431人,普法志愿者团队42个4869人,发挥普法讲师团、志愿者等普法队伍作用,组织2024年红河“八五”普法讲师团巡回宣讲活动4轮次,深入9个县市39所乡镇中小学校,面向未成年人开展精准普法。
(三)聚焦管理服务,平安建设根基更加夯实
突出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认真贯彻执行《红河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切实开展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工作,以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为主题主线,以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作用,创新理念思路、改进调解方法手段,有效防范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全州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排查纠纷52627次,共调解矛盾纠纷20900件,调解成功20398件,调解成功率为97.60%,无民间纠纷转化为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持续推进诉前委派调解工作;全州共有诉前委派调解工作的中心15个,共有特邀调解员71人,办理委派调解10128件。
强化社区矫正安全稳定。严格落实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审批程序,加大管控力度,在重要节点、敏感时期做到“日闻其声、周见其面、月集中学习”。组织各县市牢牢抓住“六种情形”重点对象、涉黑恶、涉邪教社区矫正对象等重点,全面开展摸排工作,及时将摸排出的矫正对象纳入重点人员管控范围。建成覆盖全州13县市的“智慧矫正中心”,督促各地加强“智慧矫正”2.0系统应用,进一步提高监管漏洞和风险隐患防范水平。全年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179人,累计期满解除矫正对象2553人,现在册社区矫正对象2744人,列管5309人。
抓实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各县市司法局和司法所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信息核查、衔接、安置、帮教工作,对在册人员中涉黑、涉邪、涉恐等重点对象进行“拉网式”排查,共排查出重点安置帮教对象1451人,其中涉黑涉恶380人,精神障碍患者89人,涉邪教31人。一人一档建立工作台账,加强风险研判,防止发生滋扰破坏活动。今年以来,共衔接刑满释放人员6345人;安置人数6345人,安置率达100%;帮教人数6345人,帮教率达100%。
筑牢戒毒场所安全稳定。守住戒毒场所安全底线,持续巩固“两违一危”品清查和事务性戒毒人员整顿专项行动,逐步建立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两违一危”品防控工作长效机制;把“一体两翼”工作作为发力点和突破口,推动戒毒工作由被动收治戒毒人员向联动式、开放式、服务式转变;积极推进业务工作达标创建。生活卫生工作已于11月通过省局实地检查,达到优良标准。统一模式预计于年内进行实地检查。2024年收治戒毒人员37人,同比下降88.9%。
(四)聚焦司法为民,公共法律服务更加高效。
积极推进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标准化建设,州、县、乡、村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全州办理公证10319件,办理司法鉴定案件3138件,受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8167件,接听“12348”热线5870通,群众满意率达99%;在蒙自经开区、蒙自产业园区、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目前入驻云南中小微企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企业709家,入驻律师231人,访问量3446人次,智能咨询84人次,出具法律意见书31份,出具法治体检报告数量117份。
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和教育管理工作。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实现全州律师在政治建设上有新提升,积极推动党建与所建融合发展,全州共有专职律师党员数218人,预备党员14人,成立了38个党组织,其中独立党组织31个,联合党组织7个,联合党组织覆盖18个律师事务所,选派党建指导员25人,党组织覆盖率和党的工作覆盖率100%,党的工作覆盖率100%。
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质效。建立红河州涉外法治人才库(律师类),依托州律师协会南亚东南亚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研究委员会,切实掌握南亚东南亚国家特别是在越南投资的中国企业在开展贸易活动中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积极引导州内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走出去”开展业务,参与处理跨境贸易法律事务。与州检察院就持续深化检律协作,就抓实涉越南法治人才培养,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等达成一致认识;举办新时代律师行业发展与涉外法律服务价值重塑研讨涉外法律论坛座谈会并开通线上直播,来自全国相关省市、越南专家及律界同仁共160余人参加研讨;与澜湄国际仲裁院就如何推动仲裁员在发展红河经济,助推红河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走出去”作了交流探讨;红河州和信公证处依托调解平台,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和自然人及走进国门的外资企业及自然人提供涉外公证法律服务,今年以来办理涉外公证事项763 件。
(五)突出政治引领,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更加过硬。
以政治建设为重点,筑牢司法行政队伍对党绝对忠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等,组织开展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学习培训活动。周密制定并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党员干部理论学习计划和培训计划;年内落实党委“第一议题”制度17次,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9次,局党委书记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1次;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组织开展专题党课等系列活动,切实推动党纪学习教育深入开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认真履行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年内,晋升职级17人,配合县市委调整县市司法局领导班子7人。
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坚持把政治安全放在首位,结合司法行政职能职责,抓好每月意识形态领域分析研判,及时掌握意识形态领域动向、排查化解重大风险;综合研判本地区律师队伍安全稳定情况,加强关注较为活跃的律师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账号,确保重要信息不过夜,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应对,第一时间处置。今年以来,全州司法行政系统意识形态领域总体形势向上向好,平稳可控。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1-11)
本单位2024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及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2024年度收入合计26618253.40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6618253.40元,占总收入的100.00%;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
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5781374.57元,增长27.75%。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5781374.57元,增长27.75%;上级补助收入与上年对比无变化;事业收入与上年对比无变化;经营收入与上年对比无变化;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与上年对比无变化;其他收入与上年对比无变化。主要原因是上级补助2024年度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项目资金、全省乡镇(街道)及村居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示范项目资金、东中部支援西部律师补助等资金由我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经费大幅增加,全年收入较上年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2024年度支出合计26618253.40元。其中:基本支出16163097.35元,占总支出的60.72%;项目支出10455156.05元,占总支出的39.28%;上缴上级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
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5781374.57元,增长27.75%。其中:基本支出减少317424.68元,下降1.93%;项目支出增加6098799.25元,增长140.00%;上缴上级支出与上年对比无变化;经营支出与上年对比无变化;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与上年对比无变化。主要原因是上级补助2024年度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项目资金、全省乡镇(街道)及村居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示范项目资金、东中部支援西部律师补助等资金由我局组织实施,项目经费大幅增加,全年支出较上年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4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6163097.35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4217349.98元,占基本支出的87.96%;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945747.37元,占基本支出的12.04%。人均公用经费支出31897.50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4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0455156.05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元。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项目经费3757160.00元,主要用于按照司法部要求对全州司法所进行规范化建设。
乡镇街道及村居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项目经费3522940.05元,主要用于按照云南省司法厅的工作安排部署,在我州乡镇街道及村居社区进行法治文化阵地建设。
法律援助专项项目经费683980.00元,主要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兑现。
用于开展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及安置帮教、人民监督员履职、行政复议、依法治州、律师管理、公证服务、司法鉴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治维稳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召开会议等项目支出2491076.00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618253.40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与上年相比增加5781374.57元,增长27.75%,完成年初预算的159.33%。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分功能分类科目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无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外交(类)无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3.国防(类)无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4.公共安全(类)支出22448966.64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4.34%,完成年初预算的182.69%。主要用于本单位人员工资、机关运行日常公用经费和依法治州、人民监督员履职、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及安置帮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社区矫正、行政复议、律师公证管理、立法、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乡镇街道及村居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等项目支出。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上级补助的2024年度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项目资金、全省乡镇(街道)及村居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示范项目资金、东中部支援西部律师补助等资金无年初无预算。
5.教育(类)无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6.科学技术(类)无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无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443753.64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42%,完成年初预算的88.73%。主要用于本单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职业年金记实和公用经费支出、离退休党支部建设及支委补贴等;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社会保障缴费减少。
9.卫生健康(类)支出1511012.1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68%,完成年初预算的91.75%。主要用于本单位在职人员医疗补助缴费;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医疗补助缴费减少。
10.节能环保(类)无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1.城乡社区(类)无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2.农林水(类)无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3.交通运输(类)无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无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无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6.金融(类)无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无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无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9.住房保障(类)支出1194521.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49%,完成年初预算的104.37%。主要用于本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纳;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本单位人员职务职级晋升,缴纳公积金增加。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无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无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无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3.其他(类)支出200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8%,完成年初预算的0.00%。主要用于法治政府建设;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该项资金属于上级补助,年初无此项预算。
24.债务还本(类)无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5.债务付息(类)无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无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4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91000.00元,决算为128502.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2.86%;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8171.76元,下降5.98%。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50000.00元,决算为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15000.00元,决算为11500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89.49%,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6000.00元,决算为13502.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10.51%,完成年初预算的51.93%。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与上年对比无变化,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与上年对比无变化,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7991.76元,下降6.5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180.00元,下降1.32%;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13502.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减少180.00元,下降1.32%;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与上年对比无变化,上年无此项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91000.00元,支出决算为128502.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2.86%,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8171.76元,下降5.98%。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50000.00元,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15000.00元,决算为11500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6000.00元,决算为13502.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1.93%。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初预算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50000.00元,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规模、厉行节约等,公务用车未予以配置;二是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费和公务接待费。故2024年“三公”经费决算数较预算数减少。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0.00元,预算支出0.00元,2024年未安排出国(境)公务活动。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115000.00元较预算支出365000.00元减少250000.00元,下降68.49%(公务用车购置费决算支出0.00元,较预算支出250000.00元减少250000.00元,下降1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115000.00元较预算支出115000.00元,预算决算一致无增减变化),主要原因:年初预算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50000.00元,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规模、厉行节约等,公务用车未予以配置;其次,按照基层社会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加强对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维护社会稳定,在预算内列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与预算一致,无增加减少。
公务接待费决算支出13502.00元较预算支出26000.00元减少12318.00元,下降47.38 %,主要原因: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规模,厉行节约等。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与上年对比无变化,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与上年对比无变化,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7991.76元,下降6.5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80.00元,下降1.32%,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13502.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减少180.00元,下降1.32%。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部门贯彻落实“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12条意见》及《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贯彻〈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切实硬化预算管理二十条措施〉责任清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厉行节约,确保“三保”任务,压缩“三公”经费,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故“三公”经费支出较上年下降。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00元,上年因公出国(境)费0.00元,原因为:未安排因公出国(境)公务,故因公出国(境)费与上年一致无变动。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15,000.00元,较上年减少7991.76元,下降6.5%(公务用车购置经费0.00元,较上年无变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15000.00元,较上年减少7991.76元,增长下降6.5%),主要原因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贯彻〈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切实硬化预算管理二十条措施〉责任清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厉行节约,确保“三保”任务,压缩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公务接待费13,502.00元,较上年减少180.00元,下降1.32%,国内公务接待批次30批,245人次,人均公务接待支出55.11元,主要原因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控制接待规模、厉行节约等,故2024年公务接待费较上年减少。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未安排人员因公出国(境)的情况,故无具体出国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等。
2.购置车辆0辆。本单位2024年未购置车辆,故无购置车辆原因、情况等。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主要用于指导监督县市依法治州(县市)、刑罚执行一体化、行政执法监督、行政立法、普法宣传、人民调解、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管理、行政立法等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3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45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司法部、云南省司法厅、中共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等到我州指导工作和红河州各县市司法局到我局汇报、协调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945747.37元,比上年减少136569.17元,下降6.56%,主要原因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部门贯彻落实“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12条意见》及《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贯彻〈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切实硬化预算管理二十条措施〉责任清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厉行节约,降低机关运行成本。
单位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机关日常运转相关办公费、水电费、通讯服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维护)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4年末,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资产总额10530130.84元,其中,流动资产161673.55元,固定资产9475735.04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892722.25元(净值),其他资产0.00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822,659.61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461063.23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元;报废报损资产1项,账面原值7000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12)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4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187988.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106988.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8100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6187988.00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6187988.00元。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13-15):(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4年中央和省级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涉密,在2024年度决算公开时,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中按照保密法规定不予公开中央和省级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或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和单位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主要包括本级财力、专项收入、执法办案补助、收费成本补偿、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监督索引号5325000320040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