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 索引号: 20240913-203347-03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6-13
- 时效性: 有效
消费提示第五期
随着汽车日益走入普通百姓生活,汽车消费投诉逐年增多。针对汽车销售时出现的问题,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提示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售车时不给汽车合格证
汽车合格证即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企业印制并随车配发的唯一证明汽车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对于机动车制造厂商而言,没有合格证,汽车就不能出厂进入销售环节;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来说,合格证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文件之一,没有合格证,消费者购买的机动车将无法登记落户,更无法上路正常使用。2017年第1号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消费者购买汽车时,要选择信誉度高、售后服务规范的经销商,双方签订购车合同时,要对车辆配置、交车时间、随车赠品、违约责任及相关内容做明确约定;及时索要消费凭证、保修凭证及相关购车手续,并核对填写的信息是否正确完整,如经销商未随车交付该车合格证,明显违反合同义务。消费者在购车付款之前,一定要书面约定由经销商提供的汽车合格证等文件资料的交付时间,不能听信经销商或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
二、以增加配饰为由随意加价
消费者在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之前,应该询问具体的车款和其他费用明细。如果发现经销商收取了不合理费用,消费者可以拒绝付费。
消费者要注意,所购的汽车本身有哪些随车物品。有些经销商让消费者增加配置或购买汽车配饰,但是有些物品是车辆本身就有的,不需要另行收取费用。消费者一旦没有注意,经销商就以此为由加价或另外收费。
经销商的口头承诺如赠送消费者用品等有时未兑现。对于经销商的口头承诺,消费者一定不要轻易相信,而是要形成书面约定。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维权有据。
三、遇质量问题可解除合同
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合同一旦签订,经销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让消费者交纳一定的定金。消费者交付了定金,就不能随意终止合同。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消费者应理性消费,在未想清楚自己所要购买的汽车品牌配置前,勿因车行导购人员推销或者车行搞优惠活动而轻易交购车订金。
在交纳定金后提车时,发现汽车出现质量问题,要注意区分对待,如果该车的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四、购买车险是自愿的
在2017年出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任何4S店的强制行为均涉嫌违法,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抬高售车价格属于强卖行为,也涉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