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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 索引号: 20240930-104415-733
  •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8-14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小龙虾的消费提示

  当前正值小龙虾的消费旺季,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示消费者食用小龙虾时注意:

  一、消费者应在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农贸市场、超市等地购买小龙虾,并索要发票或收据,不要购买和食用来源不明的小龙虾。

  二、烹饪前清洗干净,烹饪过程要烧熟煮透;不要加工死亡、感官异常或不新鲜的小龙虾。

  三、消费者在餐馆就餐时,要选择持有食品经营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馆并索要发票或收据。

  四、如果进食小龙虾后出现全身或局部肌肉酸痛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主动告诉医生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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