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 索引号: 20240930-104350-39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质监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2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州质监局各科室、蒙自经开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办发〔2018〕23号)精神,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决定的通知》(红政发〔2018〕30号)、州政府审改办《关于认真抓好省人民政府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红审改办函〔2018〕4号)要求,结合质监工作实际,梳理形成了《红河州质监局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现予以公布,请各部门抓好贯彻执行,管好用好“清单”。
一、取消索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运用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州质监局各科室、蒙自经开区分局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办事业务时,不得再向行政相对人、服务对象索要已经取消的证明材料。
二、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运用
质监部门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仅有一项,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已由州质监局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制作了全州通用规范的证明材料样本,供开具部门使用。各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掌握的当事人相关信息,除涉密事项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各部门要加强证明材料管理,进一步加大“减证便民”力度,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减少群众和企业办事的难度,实现各级政府部门的精准服务。
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