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 索引号: 20240913-195314-97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4-0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州各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和广大人民群众:
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现就规范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行为对全州各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和广大人民群众提醒告诫如下:
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定价原则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一、经营者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和服务,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鼓励经营者主动实施价格承诺并严格履行承诺。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对违反上述行为的经营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可处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四、红河州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明码标价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餐饮、交通停车以及新建商品房销售等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执行情况开展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