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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引号: 20240913-195238-69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3-2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经州局党委研究,现将《红河州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红河州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任务分解表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8日

  红河州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红河州市场监管工作高效贯彻落实好《条例》,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州政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聚焦市场监管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微观主体创业创新创造活力,服务红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向爱武 局长

  副组长:杨国椿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正处级)

  张开涛 党委委员、副局长

  罗优宝 党委委员、副局长

  白 诚 党委委员、副局长

  沈文洪 党委委员、副局长

  汪 号 党委委员、副局长

  尹忠华 党委委员、州知识产权局局长

  成 员: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注册审批科,办公室主任由张楠同志兼任。

  三、重点工作措施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1.统一规范全州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按照总局、省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规范,形成办理程序统一、审查规则统一、文书材料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体系。(牵头科室:注册审批科。责任科室和单位:州局蒙自经开区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2.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不断滚动优化,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对市场监管领域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分类改革,逐项细化出台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2020年上半年完成自评。(牵头科室:注册审批科。责任科室和单位:信用监督管理科、州局蒙自经开区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3.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广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将企业开办环节压减至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3个环节内,开办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断提高企业开办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牵头科室:注册审批科。责任科室和单位:州局蒙自经开区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4.深化产品准入改革和食品药械许可审批改革。落实压减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要求,仅保留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等产品,承接省局下放权限,实施“一企一证”和“告知承诺”;持续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推进食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管理,委托下放部分低风险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药品零售许可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审批,优化审查审批模式,推行“告知承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牵头科室:注册审批科。责任单位: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5.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登记注册。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注册登记便利化工作。(牵头科室:注册审批科。责任科室和单位:州局蒙自经开区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6.实现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优化普通注销制度,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企业注销“一窗通”网上服务申请注销,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探索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建立多元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牵头科室:注册审批科。责任科室和单位:信用监督管理科、州局蒙自经开区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二)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7.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完善审查基本规则,细化审查标准,优化审查机制,着力构建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审查制度体系。(牵头科室: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责任单位: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8.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组织开展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侵权假冒专项执法,加大对侵权假冒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案件查办和督查督办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牵头科室:知识产权保护科。责任科室和单位:知识产权发展运用科、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9.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存在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牵头科室: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责任科室和单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10.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推进州、县(市)两级各部门涉企收费事项公开,强化收费公示及明码标价,提升涉企收费透明度;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商业银行等领域涉企收费抽查工作,杜绝各类违规收费行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水、电、气、医疗、教育等行业价格收费监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负担;引入第三方评估,客观评价涉企收费治理成效。(牵头科室:价格监督检查科。责任单位: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11.健全监管规则。制定全州统一的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落实监管责任,制定施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在豁免登记、依法公示等方面加强执法指导。(牵头科室:法规科。责任科室和单位:信用监督管理科、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12.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及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完善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推动相关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的充分共享和互联互通互认;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以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高低实施分类监管,根据分类结果建立相应的激励、预警、惩戒等机制,有力支撑信用体系建设。(牵头科室:信用监督管理科。责任单位: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13.创新监管方式。健全企业年报长效工作机制,落实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工作;全面推进全州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融合和统一规范,完善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大力推行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效果评价机制,提高监管覆盖率。(牵头科室:信用监督管理科。责任科室和单位:州局蒙自经开区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14.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市场监管第一位的任务,突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突出保障药品安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突出特种设备监管,对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多发和问题反映集中的特种设备,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建立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牵头科室:食品安全协调科。责任科室和单位: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科、药品监督管理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州局蒙自经开区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15.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制定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方案,全面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和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效能,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牵头单位: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任科室和单位:法规科、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四)增强服务意识,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16.推进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规范化。建立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内各项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化、统一化的管理制度,严格行政许可清单管理。配合省局落实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一网办理”,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各项涉企证照的电子化应用。(牵头科室:注册审批科。责任科室和单位:法规科、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17.实行“告知承诺制”。在市场监管领域中,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权力事项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申请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经营者,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牵头科室:注册审批科。责任科室和单位:信用监督管理科、州局蒙自经开区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18.提升动产抵押登记服务效能。依托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线受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便捷当事人办理相关业务,提升动产抵押登记公示效果。(牵头科室:消费环境建设指导科。责任单位:州局蒙自经开区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19.加强质量技术基础服务。充分发挥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作用,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技术服务。聚焦产业测量测试瓶颈问题,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全面、高效优质的计量测试服务。积极促进认证服务业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质量认证服务,提升认证行业专业化服务能力。(牵头科室:计量科。责任科室和单位: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标准化科、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20.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大惠企政策宣传力度,应用小微企业名录发布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各类扶持政策,指导企业及时、全面享受政策红利;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支持企业通过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商标权质押、专利权质押等担保方式实现融资,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牵头科室:注册审批科。责任科室和单位:消费环境建设指导科、知识产权发展运用科、知识产权保护科、州局蒙自经开区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五)完善制度体系,加强市场监管法制保障

  21.完善市场监管法治体系。围绕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完善信用监管、网络市场监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做好各监管环节和监管领域法律制度的协调衔接。(牵头科室:法规科。责任科室和单位:食品安全协调科、信用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质量发展科、知识产权保护科、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22.增强法规政策制定实施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向社会各界公开征询意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强化政策效果评估;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把好合法性审查关,提高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牵头科室:法规科。责任科室和单位:各业务科室、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23.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情况和执法实践,及时制定、修订、废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制定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和减轻处罚实施办法,明确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并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牵头科室:法规科。责任单位: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24.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优化审理程序、证据审查、复议监督机制,严把程序关、法律关、证据关,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能,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牵头科室:法规科。责任单位: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25.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行政行为,着力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各种问题,切实防止《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发生。(牵头科室: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委。责任科室和单位:各业务科室、各县市市场监管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升竞争力,是增强市场活力、稳定社会预期、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发展和就业的有效举措。《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成效和经验,从法制层面明确了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州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务必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建立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机制和措施。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把贯彻落实《条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分工责任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州局机关各科室要围绕《条例》规定,对标对表,结合工作实际,细化任务目标,确保《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落地落实。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部门和责任人员按规定问责。

  (三)加强学习宣传,积极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将《条例》列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党组学法的重要内容,着力提升领导干部优化营商环境意识和能力。要将《条例》的学习纳入年度普法计划和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之中,教育引导全州广大干部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 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广泛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重要精神和贯彻实施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州内积极营造学习贯彻《条例》,维护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附件【红河州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任务分解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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