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 索引号: 20240913-195213-96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7-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广告发布的提示通告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广告发布行为,引导广告发布主体加强金融广告审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对金融广告发布作如下提示:
1.不得出现涉及导向问题、政治敏感性问题、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广告。
2.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公司形象广告宣传。
3.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销售保险、开展证券期货等活动内容的广告。
4.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5.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6.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7.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8.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9.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10.广告中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11.广告中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广告中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3.广告中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
14.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15.广告中不得隐瞒限制条件。
16.广告中不得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近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等方式,欺骗、误导金融消费者。
17.广告中不得对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
18.广告中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保证。
19.广告中不得片面利用国家或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扶持政策等,借机宣传、推介特定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20.广告中不得宣传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
21.广告中不得以促成交易为目的,宣传、推介境外保险产品,或者有意安排投保境外保险产品客户赴境外投保。
22.广告中不得打着帮助金融消费者维权的幌子,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宣传代理投诉、代理全额退保等内容。
23.广告中不得含有其他违法内容。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