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 索引号: 20240913-202236-29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8-0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要工业产品和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预警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局蒙自经开区分局,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部署,州局将于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混凝土砌墙砖、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农用薄膜、婴幼儿及儿童纺织品、絮用纤维制品等5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含氯消毒剂、乙醇消毒剂等2类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测。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任务
此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预警监测工作具体安排详见《2020年度红河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风险预警监测任务安排情况一览表》(附件1)。
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种质量违法行为,由州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州局上报后处理情况。若存在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局蒙自经开区分局须及时向州局报告,依法进行处理。
二、工作要求
(一)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并严格遵守《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预警监测检验任务承诺书》有关承诺。
(二)承检单位开展抽样工作时,要主动与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局蒙自经开区分局联系,并告知相关工作,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州局蒙自经开区分局应给予配合。
(三)承检单位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预警监测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州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和风险预警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样品抽样、检验和判定;未经州局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样品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判定规则;工作文书使用质量监督抽查系列文书;如抽样人员在抽样工作中发现企业涉嫌制假、售假或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必须及时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依法进行查处;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向州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四)承检单位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样品相关项目的检验,将本次抽查产品的检验分析报告、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分析报告、《2020年度红河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汇总表》和《2020年度红河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及检验结果汇总表》于2020年10月10日前一并上报州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五)承检单位须及时将产品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包括合格与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一式两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及检验结果确认回执一并送达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州局蒙自经开区分局,并在报告送(寄)出5日内确认报告送达情况。其中,两份产品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一份由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州局蒙自经开区分局留存,一份由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州局蒙自经开区分局统一送至被抽检企业(连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及检验结果确认回执),确保企业能及时完成对检验结果的确认,并保证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拟提出复检的企业在收到检验报告后15日内向州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提出复检申请。
(六)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州局蒙自经开区分局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完成复检工作后,及时开展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并填报《2020年度红河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情况汇总表》至州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七)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2020年度重要工业产品和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预警监测结果,未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联系电话: 0873-3737913,电子邮箱:hhzscjjc@sina.com
附件:1.2020年度红河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风险预警监测任务安排情况一览表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