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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 索引号: 20240913-202229-77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1-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药品及防护用品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书

相关经营者及医疗机构:

  受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与预防疫情相关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出现脱销等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新春佳节,现对全州各相关经营者及医疗机构作如下提醒告诫:

  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一、应当积极组织货源,加强运行调度,保持合理库存,保障市场供应。加强行业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自觉维护行业价格秩序。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相关规定。

  对违反上述行为的经营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可处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相关药品和防护用品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和舆情监测。通过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社会举报投诉,对不正当价格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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