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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 索引号: 20240913-202205-31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2-0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红食药监发〔2017〕214号)

  为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特食管〔2017〕149号)、《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食药监保〔2017〕48号)及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推进会议要求,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州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为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州局决定成立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州整治工作,整合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稽查、新闻宣传等各方力量,明确职责分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负责整治的日常工作。

  组长:谢文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金雄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福珍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成员:李立 食品监管协调科科长

  姜永华 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

  王李祥食品流通监管科科长

  王建华 州局稽查支队常务副支队长

  李柏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科长

  李国盛 信息宣传科科长

  杨国才 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所长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整治任务

  食品监管协调科:负责系统内各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制定州局检查考核方案和标准,负责对省局检查考核方案和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承接省局考核工作。

  食品生产监管科: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违法宣传整治工作的落实,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报表和台账。

  食品流通监管科: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违法宣传整治工作的落实,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报表、台账。

  州局稽查支队:负责整治期间全州各类案件查处的指导和监督,按要求完成查处情况的收集、整理和信息上报。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收集整理上报省局要求的相关工作情况、数据、信息、简报和工作总结。落实好保健食品生产、流通、违法宣传的具体任务。

  信息宣传科:负责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及主流媒体开展整治期间的宣传引导、信息公开与发布等工作。

  州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整治期间食品、保健食品检验等方面的技术工作。

  三、确定整治重点,履行整治责任

  各县市局请自行登录国家总局网站(网址:)下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手册》,结合省局已印发的《保健食品法规文件汇编》,作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法规依据和宣传材料。

  (一)整治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主要包括:

  1.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特别是地下黑窝点非法生产经营。

  2.超出许可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5.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与许可内容不一致。

  6.生产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产品名称等与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不一致,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等。

  7.未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生产保健食品;未获得变更批准,擅自改变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原料的购进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不属实、不完整;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技术要求(企业标准)不一致等。

  (二)整治食品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为。主要包括:

  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的标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2.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3.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整治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欺诈销售的行为。主要包括:

  1.网络和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经营许可要求行为。

  (1)未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经营。

  (2)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2.网络和第三方平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进行网络交易。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

  (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2)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资质未审查、相关信息未登记更新。

  (3)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4.非实体店未落实许可要求行为。

  (1)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以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电话营销等形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

  (2)在许可注册的场所以外经营食品、保健食品。

  5.非实体店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

  (1)电视台、报刊、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

  (2)未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和宣传活动进行检查。

  (四)整治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主要包括:

  1.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2.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

  3.食品生产经营者擅自修改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不一致。

  (五)整治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违规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即委托双方无委托生产协议或协议未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方没有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不在有效期内,受托方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标签说明书未标注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2.未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包括未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业务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处置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不具有与所生产的食品、保健食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织生产食品、保健食品。

  3.经营单位未落实索证索票有关要求,存在无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无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未建立产品购进和销售台账等问题。

  四、健全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摸底排查。结合整治工作重点和要求,遵循风险管理原则,认真制定摸底排查计划、工作报表和台账,确保行政区域内食品、保健食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产品、第三方平台和非实体店、广告宣传的整治做到全覆盖,做到统计信息准、监管底数清、查处情况明。

  1.重点检查无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生产过程管理混乱、制度落实不力、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2.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

  3.重点检查非实体店和经营单位通过电视购物、电话(网络)营销、会议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许可资质、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二)抽检监测

  本次整治的抽检监测任务共40批次,省局已经安排昆明、曲靖2个市局。州局不再另行安排抽检监测任务,但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局自筹经费,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药监科〔2016〕170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7年版)》等规定开展专项整治抽检监测工作。

  (三)案件查处

  1.从严查处违法案件。在整治行动期间,各地要通过摸底排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媒体广告等多种途径,主动收集违法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声称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处罚。同时,要追溯涉案食品生产源头,查清销售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进行全链条打击,彻底摧毁违法食品生产销售网络。

  2.有效控制涉案产品。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监督企业召回涉案产品,暂停销售,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对通过互联网销售涉案产品的,要责成第三方平台停止发布涉案产品销售信息,加强网络巡查,及时控制销售行为。

  3.加强部门沟通。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网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对涉及违法广告以及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的,要及时移送工商等相关部门查处;对涉外网站,转请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宣传引导

  1.采取“开门整治”。全面落实信息公开要求,让人民群众、食品生产经营者、媒体和社会各方面全面了解整治工作情况。

  (1)关于整治工作所有的检查、抽检、处罚、案件等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开。

  (2)发布的信息如果涉及其他地区产品,应在发布前进行通报和交流,涉及全省范围的重大信息,要及时报告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统一发布或者经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授权发布。

  (3)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4)关于整治工作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督查考评和效果评估等的工作情况,都要向社会公开。

  2.注重广泛宣传。

  (1)结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突出整治工作动态和成效,典型案例交流介绍,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食品和保健食品科普知识、消费提示、风险提示等。

  (2)充分利用政府和行业组织等开设的网站专栏、公众号、微博等平台,采用视频、图片、文字等通俗易懂的形式,调动行业组织、科研院校和社区等力量,采用宣讲会、互动活动、海报发放等方式组织开展宣传。

  (3)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交流,定期监测整治工作有关舆情,及时组织回应关切。

  (五)信息通报

  1.各县市局要建立整治工作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通过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收集信息、编发简报、阶段总结、印发文件等方式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展和成效。按国家总局要求从11月27日起,每周收集和编发简报上报不得少于一期;阶段总结在每阶段工作完成后3天内报送。要加强与有关部门与行业组织的信息沟通交流,通报整治发现的风险问题,收集行业和行政区域存在的隐患问题。整治案件线索,必须及时通报,及时办理。有关简报、阶段总结、印发文件等及时报送州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涂成松,0873-3721526、13984333537,邮箱:hhyjbhk@163.com。

  2.为及时掌握各地整治工作和案件查办等情况,从2017年12月起,每月2日前对上月整治工作进展、案件查办情况实行月报告和台账管理制度,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报表和台账内容应包括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以来所开展的工作情况。报表和台账需加盖单位公章,纸质和电子版同时报送。

  (1)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附件1)、检查整改情况台账(附件2),统一报州局食品生产监管科,联系人:杨丽娟,联系电话:0873-3720961,邮箱:scjgk106@126.com。州局食品生产科汇总后上报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人:文彬,0871-68571756、13888125495,邮箱:714682593@qq.com。

  (2)食品、保健食品经营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附件3)、检查整改情况台账(附件4),统一报州局食品流通监管科,联系人:李兰,联系电话:0873-3722667;邮箱:hhzsyjltk@163.com。州局食品流通监管科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谢波,0871-68571152、18987168880,邮箱:ynspltc@163.com。

  (3)案件查办情况报表(附件5)、对已移送公安机关或联合公安机关查办的案件,以及涉案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案件,填写重大案件台账(附件6),统一报州局稽查支队,联系人:赵明丽 ,联系电话:0873-3721510,邮箱:hhzsyjjjcj@163.com 。州局稽查支队汇总后上报省局稽查局,联系人:李波,0871-68311269、13700669582,邮箱:317533536@qq.com。

  (4)各州县市局要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局、稽查部门要指定整治工作联络员,分别负责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案件查办各环节的信息收集、数据、报表和台账的上报工作,联络员信息表(附件7)请于2017年11月28日前报州局对应的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和州局稽查支队。

  五、有关要求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各单位要建立专门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本地区整治工作,整合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稽查、抽检监测、新闻宣传等各方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和牵头部门,实施集中办公。要建立会协商议、信息通报、督促检查、经费保障等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问题,形成整治合力。

  (二)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和本地区特点,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重点和措施,突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采取实地检查、座谈约谈、通报曝光等方式,适时调整工作进展,确保取得实效。

  (三)严格开展督查考评。此次整治工作,是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的具体措施,也是年度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已列入国务院食安办、国家总局、省食安办、州食安办年度考核内容。请各单位在开展整治中既要抓好工作落实,也要注重痕迹管理,确保经得住考评。有关整治工作评估考核方案、交叉检查方案另行下发。

  附件:1.红河州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生产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2.红河州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生产环节工作检查整改情况台账

  3.红河州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4.红河州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检查整改情况台账

  5.红河州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案件查办情况统计报表

  6.红河州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重大案件台账

  7.红河州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联络员信息表(分生产环节、经营环节和案件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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