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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 索引号: 20240913-202159-55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4-2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虚假违法广告系列典型案例三——红河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19年5月20日,蒙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红河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于2018年12月在其创建的“红河爱尔眼科医院”网站首页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EVO—ICL晶体植入术 600度以上高度近视首选”,且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在特色技术—先进设备中宣传医院拥有的“美国爱尔康CENTURION高智能超乳手术系统(全红河州唯一一台)、瑞士达芬奇纳焦飞秒激光机(全红河州唯一一台)、美国VISX STAR S4准分子激光手术系统(全红河州唯一一台)、德国Pentacam眼前节测量评估系统(红河州唯一一台三维眼前节测量评估系统)”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和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属于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且未显著标明“广告”并使用“首选”“唯一”等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说清违法事实,对违规广告能及时予以删除、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情形规定。2019年7月,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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