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 索引号: 20240913-202132-69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4-0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虚假违法广告系列典型案例一——建水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按:红河州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排部署,强化导向监管,突出重点领域,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大力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积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19年,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23件。
为宣传法治,震慑违法行为,增强防范意识,积极发挥案例警示作用,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识别违法广告的能力,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于近期内公布已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系列典型案件。
2019年年初,建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位于建水县临安镇青山路旁(大宅门)小区围墙外墙的广告进行检查,发现建水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的墙体广告包含“建水唯一的纯别墅小区、核心地段、大宅门和瑞地产”“108席花园养生别墅、院望成真”“建水一小距离200米、步行3分钟,北师大附属幼儿园一个街口200米、步行3分钟”等文字内容;同时,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墅愿大宅门广告,其中包含“建水唯一的纯别墅小区,为您提供高端、舒适、品味的独居环境。打造建水第一人居院落!”的文字内容。该项目实有107套住房,其中,别墅63套、跃层44套,不是纯别墅小区,广告中房源信息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了“建水一小距离200米、步行3分钟;距北师大附属幼儿园一个街口200米、步行3分钟”,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了该项目的位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八)项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规定,因当事人以上广告的制作与其他宣传材料的制作混合在一起进行结算付款,无法提供涉及违法广告的相关费用证据,广告费用无法计算。2019年4月,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含有房源信息不实、以时间表示距离的广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