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 索引号: 20240913-202126-90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1-10
- 时效性: 有效
以案说法:元阳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逼独”案
2020年3月9日,元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元阳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外卖平台霸道经营,逼迫商家不准与其他第三方外卖平台合作和以抽点的形式限制商家与其他外卖平台合作,以及未经经营户同意擅自发放优惠券并强制收取经营户费用,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经查,该公司于2018年入住南沙后,一是以更改抽点的方式,即“只上该公司外卖平台的商家抽点为18%,在该公司外卖平台和其他外卖平台同时上线的商家抽点为23%,如果下线其他外卖平台抽点可以从23%恢复到18%的形式对经营户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对其他外卖平台进行挤压;二是未经经营户同意擅自发放优惠券,强制收取经营户费用。2020年4月7日元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规定。本案中该公司外卖平台霸道经营,逼迫商家不准与其他第三方外卖平台合作和以抽点的形式限制商家与其他外卖平台合作,以及未经经营户同意擅自发放优惠券并强制收取经营户费用的行为违反了此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有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为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加大对网络市场中存在的未公示证照等有关信息、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价格欺诈、网络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一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