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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 索引号: 20240913-202059-65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9-26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妇幼保健院案件公示

案件名称

处罚决定文号

处罚种类

处罚对象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生效日期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

蒙自市妇幼保健院使用未按贮存条件贮存的医疗器械案

红市监处罚〔2021〕17号 

罚款 

蒙自市妇幼保健院 

蒙自市妇幼保健院使用未按贮存条件贮存的支原体(Uu/Mh)分离培养药敏试剂(批号:20210331)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第四十七条“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第三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人民币计壹万元整(¥10000.00元)。

2021年9月14日

自动履行 

 2021年9月16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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