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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 索引号: 20240913-202059-43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9-26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大井年糕厂生产经营无标签标识食品案件公示

案件名称 

处罚决定文号

处罚种类

处罚对象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生效日期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

蒙自大井年糕厂生产经营无标签标识食品(小年糕)案

红市监处罚〔2021〕15号 

没收扣押物品,罚款

蒙自大井年糕厂 

蒙自大井年糕厂生产经营无标签标识食品(小年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1.没收扣押物品“小年糕”44袋88个产品,货值金额计人民币捌拾捌元整(¥88.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壹拾壹元柒角陆分(¥1952.00元);

3.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伍拾贰元整(¥11952.00元)。 

2021年9月14日 

自动履行 2021年9月14日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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