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 索引号: 20240913-202059-24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9-2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博爱医院案件公示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文号 |
处罚种类 |
处罚对象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生效日期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 |
红河博爱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案 |
红市监处罚〔2021〕18号 |
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罚款 |
红河博爱医院有限公司 |
红河博爱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特定电磁波治疗器(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渝械注准20152260080号,生产编号分别为:7092376、7092370)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予以处罚。 |
1.没收扣押的特定电磁波治疗器(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渝械注准20152260080号,生产编号分别为:7092376、7092370)共2台。 2.罚款人民币计贰万元整(¥20000.00元)。 |
2021年9月15日 |
自动履行 2021年9月23日 |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