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 索引号: 20240913-201940-061
- 发布机构: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8-14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
为落实国家、省、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辖区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监管,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7月至11月对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开展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
整治范围:此次整治的重点范围是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整治中将结合辖区实际,适当扩大整治范围,将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不规范的药店和诊所纳入整治。
整治重点:零售药店重点整治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超范围经营药品。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诊所整治重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超范围购进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制剂、疫苗和血液制品等药品。
整治目标:通过对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规范零售药店和诊所药品购进渠道、储存条件及药学服务,查处药品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