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法规政策
- 索引号: 20240913-210207-82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6-16
- 时效性: 有效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解答
一、 城镇住房保障的方式有哪些?
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二、 哪类人群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条件是什么?
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具体准入条件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可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咨询。
三、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流程是什么?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流程为:
提交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
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的信息。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审核。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公示。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
(五)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六)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
1、实物配租方式的,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摇号,并将摇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申请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2、发放租赁补贴方式的,根据轮候排序结果,与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具体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可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咨询。
四、申请人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因各地申请途径和方法略有不同,申请人可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咨询。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
(三)工作(就业)、收入和住房证明;
(四)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可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咨询。
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一)已享受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二)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
七、 申请人是否能同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不能,只能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其中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八、 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什么时限要求?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发出入住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九、实物配租的租金是否可以减免?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金补贴或者减免。具体可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咨询。
十、承租人承租过程中应遵守哪些规定?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二)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三)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十一、 哪些属于承租人不良行为,不良行为会导致哪些后果?
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一)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四)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如何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