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193217-71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政务服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3-1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5项涉及州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解读
2021年2月5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印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5项涉及州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红政发〔2021〕8号),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0年11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调整了共23项行政权力事项。按照文件要求,红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于12月2日以红河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的名义发通知到涉及事项调整的3家州级部门对本部门涉及事项进行梳理,并经部门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州政务服务管理局汇总,州政务服务管理局根据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将上述事项报州政府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形成红河州州级行政权力调整事项共5项,报州政府批准印发。
二、文件出台依据
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梳理调整。
三、目标任务
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工作力度,优化政务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更好更快地创业和办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含两个类型的5项行政职权事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确认1项),调整方式为取消或部分取消。其中,生态环境部门取消2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核准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州林草部门取消1项: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州卫生健康委部分取消2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丙级资质认可。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