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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改革

  • 索引号: 20240913-222953-87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1-0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10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河州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推进 “放管服”改革10条措施实施方案

  按照全国、全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州委、州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10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7〕48号),深入推进红河州“放管服”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着力构建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时间最短、企业和群众办事便捷、监管依法依规、服务热情周到的法治化、公开化、透明化政府服务“软环境”,做强做优做大市场主体,方便群众办事生活。

  二、主要措施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最大限度放权市场

  1.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避免无效管理、重复管理,防止监管空白。修改完善《红河州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权力类型,对“其他权力”进行依法分流。严格贯彻落实《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和有关要求,制定并发布《红河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做到目录之外无审批,彻底清理各种变相审批,除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事项外,对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事前审批形式实施。待省政府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出台后,及时研究出台州政府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建立和规范权力调整机制。(州编办牵头;州直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

  2.全面理顺部门职能职责,避免职能重叠、交叉。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府部门与所办企业要彻底脱钩。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政事分开,对同一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归口管理,将学历教育学校归口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对职能相同相近的事业单位进行职能职责、机构编制调整整合;对职能消失、严重弱化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州编办、教育局、财政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二)全面加快审批速度,大幅提升审批效率

  3.结合改革实际,在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基层实施一批;推行“告知+承诺”先办后补材料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简化手续一批;精简中间环节,实行最终审批部门直接受理一批;对工业企业“零用地”技术改造等项目,审批改备案一批。严格按照省级确定的立等可取事项清单抓好落实,以时间倒逼流程,着力推动提升办事效率。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出台并向社会公布《红河州州本级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清单》,把不该有的权力坚决拦在清单之外。完成所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编写,向社会公布并导入网上大厅流程。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提升审批效率和质量。(州编办牵头;州政务服务管理局、质监局等部门配合。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企业“证照同办”“一照走天下”

  4.除涉及国家安全、资源保护、公共环境、生态安全、意识形态、民族宗教和公众健康外,其他各类市场准入类行政许可按照法定程序交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实施。原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批情况实施监督指导,并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州工商局、编办牵头;州直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

  5.除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事项外,凡是技术工艺成熟、通过市场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能保证质量安全的产品,一律取消生产许可。对取消生产许可后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通过认证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律转为认证。确需保留的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事项,要在程序优化后制定包含许可项目名称、办理机构、审查内容、办理时限、救济途径等内容的清单向社会公布。(州质监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配合。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四)加强规划统筹,精简投资报建评价评估

  6.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以开发区、开发开放试验区、园区为重点,对区域内的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规划、林业规划、建筑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进行全面梳理,限期解决各类规划冲突问题。根据各类园区的功能定位和产业规划,集中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对矿产压覆、水土保持、文物影响等进行集中评估论证,对外公布。对符合条件进驻各类园区的各类企业,除重特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外,不得要求开展涉及报建审批的各类评估、评审。(各类园区属地人民政府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水利局、文体广电局、安全监管局,州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配合。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

  7.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四规合一”,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在“四规合一”试点地区围绕土地利用规划、拆迁安置、环境治理、扶贫救灾、就业社保等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州城乡规划局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五)打破中介垄断,规范涉企收费

  8.在前期清理“红顶中介”基础上,根据全省统一制定的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列明中介服务事项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资质取得方式、资质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依据等事项,彻底取消不合法、不合理各类强制性中介服务。除法律法规对费用支付另有规定外,行政审批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技术性服务一律由其自行支付服务性费用。全面完成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州编办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水利局、人防办,州地震局、气象局等部门配合。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

  9.重拳治理各类乱收费行为,切实减少涉企收费,公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收费和各类涉企保证金清单。(州财政局、地税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

  (六)实现政务服务“一张网”,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10.加快推进网上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应用和政务服务大厅提升改造试点工作,实行所有行政审批网上运行,配合省级推进 “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推行服务监督一体化,实现全程监管。配合省级打破“信息孤岛”,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健全完善政务服务管理体系。推行网络、信函等非现场审批,并制定非现场审批事项目录。确需当事人到现场办理的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到场当事人的职位等提出要求。(州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

  11.完善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确保政府门户网站内容及时准确。(州政府办牵头;州直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

  12.探索电子便民中心建设,为群众提供精准服务。借助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探索“5A政务服务模式”(Anyone、Anytime、Anywhere、Anyway、Anything),实现服务对象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选择合适的方式获取各项服务。通过信息化大数据库简化、优化、标准化服务流程,实现“办事不见人”。(州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七)优化重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加快推动项目落地

  13.严格执行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除项目申请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有关手续外,核准机关不得要求企业提交其他材料。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除企业需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告知备案机关的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外,备案机关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材料或信息。除政府投资项目外,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安全监管等重点部门审批顺序、审批方式等进行明确和重组,对涉及内容相同的材料进行统一规范,推行一套材料通办。(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林业局、水利局,州移民局、气象局、地震局、国家安全局、消防支队等部门配合。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

  (八)提高政策透明度,营造公平营商办事环境

  14.公布政府因环境保护、去产能等需要的限制类或区域限制类投资项目清单,对军事设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等制定区域负面清单。(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直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

  15.按年度公布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包括政府资金支持、补贴的各类示范企业、高新企业、龙头企业、试验室、技改项目等清单,列明企业获得财政资金支持、补贴的条件、数额、办理机构、批准的情形和流程等。(州财政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

  16.巩固“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成果。公布保留证明材料清单。以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为基础,逐步实现办理个人事项“一证走天下”。(州编办牵头;州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监管责任

  17.明确市场主体行为边界特别是不能触碰的底线,把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依法清除出市场,严厉惩处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厘清各级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保护、资源保护事项外,州级不再行使州、县两级均可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统一由县级行使。州直部门工作重心转移到制定监管标准、执法监督、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上来。实现“双随机”监管全覆盖。按照全省统一的行业检查标准和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对“双随机”监管事项进行整合,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进一步提高“双随机”监管的深度和震慑力。(州编办牵头;州直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

  (十)加大督查和宣传力度,提高改革的公众参与度

  18.依托“12310”举报平台,建立统一的“放管服”改革监督举报和投诉受理平台。(州编办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放管服”改革专项督查制度。(州政府督查室牵头;州直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

  19.将“放管服”改革列入各级公务员培训内容。在新录用公务员培训、拟晋升或已晋升领导干部培训、年度日常培训等时间节点,将“放管服”改革相关内容纳入培训计划。(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运用好省“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相关标准,抓好营商环境的科学评估。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和群众对“放管服”改革有关措施的知晓度、参与度。建立各部门“放管服”改革信息交流制度,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州编办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工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放管服”改革组织协调机制,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完成时限,按照省州的安排部署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各牵头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细化具体措施,排出日程表,以时间倒逼工作。

  (二)加强督促检查

  州、县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放管服”改革各项任务、措施的督促检查,对行动不力、推诿塞责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内部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内部的培训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对“放管服”改革的认识,掌握“放管服”改革的政策,及时了解“放管服”改革相关措施,明确部门“放管服”改革任务,营造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良好氛围,全力推进全州“放管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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