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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改革

  • 索引号: hhzgmtzx/2024-0001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融媒体中心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0-27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红河州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各专题组、功能组,各县、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

  《红河州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工作规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红河州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红河州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

工作规则

  为保障红河州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平稳、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切实发挥好协调小组统筹指导和督促落实作用,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 会议制度

  第一条  协调小组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组长会议。

  第二条  全体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各专题组、功能组组长、副组长组成,由协调小组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主要听取各专题组、功能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我州推进职能转变全局工作和重大事项、重要工作,讨论研究解决推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

  第三条  组长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组成,必要时扩大到各专题组、功能组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按照会议内容列席会议。会议由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主要研究职能转变日常工作中急需部署和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协调小组会议实行不定期召开制度。由协调小组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综合组(协调小组办公室)可以向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提请召开协调小组全体会议或组长会议,讨论和决定推进职能转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其他专题组、功能组负责人可以向综合组建议提请召开协调小组会议,研究本专题组、功能组相关重点难点工作。

  协调小组会议以全体会议为主,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五条  协调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由协调小组全体组成人员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经报请协调小组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批准后方可请假,并委托其他负责同志代会。

  第六条  综合组要将各专题组、功能组工作中存在且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并提出工作建议和会议方式。由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决定是否提交协调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协调小组全体会议或组长会议由综合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负责对会议决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并及时向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汇报。

  第八条  对会议达成一致的重要意见、作出的重要决定或工作方案以及组长安排的重要工作部署、任务分工,由综合组负责印发会议纪要或相关文件,分送各专题组、功能组,并督促落实办理情况。

  第九条  协调小组全体会议、组长会议会务工作由综合组负责,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专题组、功能组协助综合组筹备。

第二章 工作交办、协调和交流制度

  第十条  各专题组、功能组要根据中央、省、州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要点并报综合组。中央、省、州政府主要领导讲话和中央、省、州政府各类会议部署的“放管服”改革事项,没有明确具体承办单位的,由综合组(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任务分解意见,按程序批准后交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专题组每季度要向综合组及时报送工作完成情况。督查组要及时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形成督查报告。

  第十一条  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综合组负责。综合组要了解、分析和研究各专题组重点工作、改革措施,反映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协调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重大问题和长远问题的调查研究,向协调小组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和推动全州“放管服”改革,加快职能转变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专题组、功能组成员单位在牵头单位指导下开展专项改革工作,具体工作方案由牵头单位制定。牵头单位负责向协调小组汇报本组工作。

  第十三条  综合组要建立信息报送和分析研究机制,及时全面搜集报送各方面重要信息,并健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基础信息资料数据库。

  第十四条  协调小组以工作简报形式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建立各县市、各部门信息报送和采用定期通报机制。各专题组每月要及时将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和各县市、各部门工作信息报送综合组,以便加强各方面统筹协调。工作简报由综合组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签字后印发。报送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信息,由协调小组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综合组组长签发。

  第十五条  综合组要积极协调和联系新闻宣传、网络信息等主管部门,组织各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各专题组在工作中产生的典型案例、特色经验,要积极对外宣传,或由综合组协调,统一进行集中宣传。

  第十六条  各专题组、功能组要加强对各县市、红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相关工作的督促与指导,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综合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七条  对工作不积极、推诿拖延、拒不执行工作安排,影响整个工作正常开展的单位和个人,经协调小组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同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十八条  除涉及协调小组工作运行重大事项外,协调小组原则上不发文,事务性文件以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发布。协调小组办公室文件由综合组负责商有关部门起草,或各专题组、功能组起草完毕后报综合组审核,由综合组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签发。如有必要,由综合组报协调小组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签发。

  第十九条  各专题组、功能组拟出台的“放管服”改革重大事项,应由综合组分别报协调小组组长、有关副组长审定,必要时提请协调小组会议审议。需要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州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印发的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在协调小组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以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综合组负责复核、编号、登记、送印、分发。

  第二十一条  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发文应当注意必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所有文件由综合组指定专人负责归档管理。

第四章  印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协调小组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批准,可使用“红河州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印章。经综合组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批准,可使用“红河州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印章。

  第二十三条  “红河州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红河州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印章应存放在符合保密条件的办公区,由综合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四条  印章使用应双人办理。印章保管人在用印前应严格核对文件审批程序,承办人应当详细登记文件标题、文件号、批准人等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综合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调研,包括重大课题研究、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

  第二十六条  专题调研和跨部门、跨领域重大综合性调研,由协调小组各专题组、功能组按业务分工分别提出年度调研安排,报综合组汇总,经综合组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同意后,报协调小组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批准。跨部门、跨领域重大综合性调研由综合组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专题调研由各专题组、功能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由综合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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