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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改革

  • 索引号: 20240913-222951-58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委编办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7-0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决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决定》要求,凡取消和未列入清单内的证明材料事项,一律不得要求企业和办事群众提供,也不得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对《决定》公布保留的证明材料事项,要及时制定办事流程和服务指南,规范证明材料文本样式,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广泛宣传取消和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提高公众知晓率。州、县市政府督查室要将贯彻落实《决定》纳入督查计划,并结合“放管服”改革抓实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2日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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