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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改革

  • 索引号: 20240913-222942-01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委编办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县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州县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本地化的梳理

  根据《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红河州在充分尊重以往改革实际、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基础上,对我州县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本地化梳理,编订形成《红河州县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目录》中,红河州县市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244项,子项84项,其中在省通用目录外增加6项行政许可事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防办)增加“新建和加固改造的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除机密工程的审批保留省级外)”;农业部门增加“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文化体育广播电视部门(新闻出版局)增加“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蒙自市城市管理局)增加“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屏县异龙湖管理局增加“异龙湖船舶入湖、渔业捕捞钓鱼许可”“异龙湖取水许可”。

  二、目录的公布、管理和使用

  《红河州县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是在全省已经公布的通用目录基础上、结合历年改革实际梳理形成的,各县市结合本县市政府部门设置情况调整相应要素后,形成本县市目录,报州政府审改办备案后,直接以县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于4月10日前印发执行并向社会公告,不需再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目录》公布后,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严格执行《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云政发〔2017〕64号)相关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动态调整、及时更新,并以通知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今后,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各县市要以本县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为基础,结合工作实际,按照《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进行取消、下放、调整、拆分、合并等动态调整,州政府审改办不再编(修)订《红河州县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目录。各县市要在4月20日之前,对应调整修改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中心实体大厅窗口和云南省网上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已经录入的行政许可事项,确保县市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政务服务中心实体大厅窗口、云南省网上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录入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县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完全一致,并在云南省各级政府部门清单管理系统上及时公布。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各县市政府审改办在制定公布本县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时,不得在《目录》外增加事项,对目录的取消、调整报州政府审改办备案。因颁布新的法律法规需要增加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因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机构职能职责调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需要取消、下放、调整、增加行政许可事项的,县市政府审改办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同意的,报州政府审改办统一报省政府审改办审核。

  四、严格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总要求

  各县市政府严格按本县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各部门决不能私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决不能以“备案、日常管理、管理服务”等名义实施变相审批,确保目录之外无审批。各县市原来实施的、本《目录》中不再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可根据该事项的权力属性、结合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和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等有关规定,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事项进行调整分流。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县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附件:红河州县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附件【红河州县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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