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改革
- 索引号: 20240913-222940-80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委编办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州级行政职权的决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精神,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减少州级部门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法律法规修改修订情况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6〕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州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自查清理、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州审改办初步审定的程序,决定取消州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4项、下放(含部分下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项、调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决定取消州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强制1项、其他行政职权1项,下放行政确认1项,增加行政确认1项,增加行政检查3项,增加其他行政职权6项。
州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此次取消州级行政职权的贯彻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涉及部门要及时停止审批,转变监管方式,及时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制度和措施,更新完善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事项管理系统的事项信息;对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确保承接到位、调整到位;对取消的州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相关行政职权,涉及部门要及时停止实施;对下放的州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相关行政职权,涉及部门要加强对县市职能部门的指导;对增加的州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相关行政职权,涉及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明晰权责。自此决定下达之日起,涉及部门要将取消后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行政许可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等情况书面报州政府审改办(州编办)备案,并对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权责清单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6〕2号)文件规定,结合此次州政府取消州级行政职权情况,落实好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对应取消工作,并加强对取消和调整事项的宣传工作,增加民众、企业、社会等对简政放权工作的获得感。县市对应取消和调整情况请于9月底前报州政府审改办(州编办备案)。
附件:1. 红河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州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 红河州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州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3. 红河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州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4. 红河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州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项目目录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2日
附件【红河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附件1、2、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