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司法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467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公安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2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公安局2020年上半年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工作要求,红河州公安局将涉及的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领域内容进行检查,主要公开处置公告、竞买结果等信息。
2020年上半年,红河州公安局未办理相关案件,各项专案立案均在县市,故涉案财物均在县市公安局警保部门管理。暂无需公开处置公告信息和竞买结果信息。
下一步,红河州公安局将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的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应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公开,提升公共资源配置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推动形成行政行为更加透明、政民互动更加通畅、制度体系更加完备的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新格局。
统分结合原则。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和人民群众需求,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同时,将各自掌握和公开的信息分类推送至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或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由平台管理部门对推送的信息和本部门掌握的信息进行梳理,集中统一分类公开展示,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公共资源配置科学规范透明、“互联网+政务”深入融合、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水平明显提升。
真实准确原则。以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为重点,全面落实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做到政府信息应公开尽公开。信息发布主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公开有关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并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及时有效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主动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领域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河州公安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