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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280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0-08
  • 时效性: 有效

以案说法|这起复议属于“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吗?

  案情

  公民N不服H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H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H县人民政府以该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公民N不服,向L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对是否受理该复议申请,L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部产生了分歧。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受理。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由H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公民N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具有申请人资格;而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需要H县国土资源局提供证据材料审查后才能认定,因此应当受理该复议申请;若审查后发现复议申请超过期限,再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驳回。

  关于H县人民政府已经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L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能否再受理的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N可以选择向H县人民政府或L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因H县人民政府未受理公民N的复议申请,未对H县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实体审查,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关于复议案件管辖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因此法律并未禁止L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该复议案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该受理该复议申请。因为公民N已经向H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H县人民政府作为另一个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虽然该决定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未进行实体审查;但L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若受理该复议申请,则在事实上对H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是否正确进行了评判,该评判行为超越了L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职权,故此应当不予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就本案程序方面而言,虽然复议机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适格,但因复议申请已不再属于L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受案范围,所以不应当受理。

  复议申请事项不再属于L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受案范围

  公民N的复议申请要求撤销H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由H县人民政府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公民N对该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单独以H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起诉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救济途径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虽然H县人民政府未对H县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但L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若受理该复议申请,势必在事实上对H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进行了审查,该审查超越了L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法定职权范围。因此公民N的复议申请不再属于L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议的受案范围。

  复议申请人只能择一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N对H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选择H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向L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选择,是指向其中一个复议申请复议后,视为放弃向另一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机会和权利;为解决两个复议机关之间复议管辖的争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由最先受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因此公民N在H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后再向L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申请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精神,且法律赋予了公民N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可以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四川省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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