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
-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168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7-01
- 时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以案说法 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果,申请复议该受理吗?
案 情
申请人罗某某于2016年12月向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该局公开罗某某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情况。该局作出答复,告知罗某某到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查询了解,并明确告知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答复送达罗某某后,其未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0月,罗某某再度就同一事项向该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三条“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之规定,告知罗某某对其重复申请不予重复答复。罗某某不服这一告知,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关于这一行政复议案件如何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内部出现了不同意见。
分 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并对某县国土资源局第一次答复进行实体审查。理由是,第二次答复虽然是对重复申请行为的处理,但是这一处理是否正确,得以第一次答复是否准确作为评判基础。如果第一次答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复议机关以第二次答复系重复处理行为而从程序上予以驳回,将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保障。因此应当视某县国土资源局第一次答复的具体情况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该意见认为,第二次答复是针对申请人就相同内容反复申请作出的,不予重复答复的告知,作出该告知有国务院办公厅的明确规定;且对重复申请行为不进行重复处理,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也是引导和规范申请人依法理性维权的应有之义。第二次答复属于不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告知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当不予受理。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方面,在这种情形下进行实体审查将破坏法的安定性。
复议有申请期限,诉讼有起诉期限,目的都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某县国土资源局的第一次答复明确告知了罗某某的救济途径及行使期限,但罗某某未及时行使权利,既没有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在2年后重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对第二次答复申请行政复议,等于是放弃了对第一次答复的救济,却试图通过对第二次答复的复议来实现对第一次答复进行审查的目的。如果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并对第一次答复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实体复议决定,法律法规关于复议、诉讼行使权利期限的规定便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重复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救济程序外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新影响的行为,没有增加相对人的负担,也没有减损其权利。因此,本案中的某县国土资源局的重复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四川省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王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