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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167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7-01
  • 时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以案说法 侵吞征地补偿款?法难容!

  基本案情 

  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范家宏以江西汇东担保公司武宁办事处为依托,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有组织地放贷、追债,并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众多、骨干成员固定、层次分明、分工明确、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该组织利用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又为该组织生存、活动、发展提供保障。该组织成员根据范家宏指使或经其默许,大肆从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暴力讨债、殴打他人、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活动;操纵村组选举,安排组织成员担任村小组组长,强行插手村组征地拆迁及其他村组事务,采取犯罪手段非法牟利354.8万元,指使骨干成员挪用资金43万元;安排组织成员进入武宁县职业中等技术学校,肆意插手学校管理事务,侵吞、套取学校资金36.38万元,严重破坏学校教学环境;任意殴打他人,强占他人地下室,强买他人黄檀树,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在武宁县宋溪镇田塅村、武宁县职业中等技术学校及县城一带地域和武宁县民间借贷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干扰政府工作,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基于以上事实,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范家宏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六十一万元。对其他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宣判后,被告人范家宏等13人不服,提出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19年1月7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以范家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特征中没有一起轻伤以上暴力犯罪,该组织利用组织成员中两人患有艾滋病,通过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方式,强立债权、强行索债,插手村组事务,侵占村组集体财产及非法控制武宁职高。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干扰基层政权,倚仗宗族势力,强行操纵村小组选举,借机插手村小组大小事务,侵吞集体征地补偿款等,致使村民不能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阻挠当地镇政府工作,妨害政令畅通,严重影响当地乡村工作正常开展。该组织背后存在“保护伞”。该案审结不久,武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原副大队长张平因包庇、纵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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