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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166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7-01
  • 时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以案说法 可否就信息公开内容真实性提起复议?

  案 情 

  陈某向Z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要求公开所在县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复以及附图。随后,Z省自然资源厅向陈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其公开了《关于M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同时,由于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幅较大无法复印,遂告知陈某到该厅资料档案馆查询。近期,陈某对Z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所公开的《关于M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及其附图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服,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分 析 

  本案审查的关键在于陈某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审查的范围。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可见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权利。 

  笔者认为,在办理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对复议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进行重点审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依据《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审查复议被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制作或获取并记录、保存的信息。二是依据《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所要求公开信息的政府部门是否属于法定公开义务机关。三是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审查复议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否正确,是否完全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查找、检索义务。综上,依据《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等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中所公开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无关,因此不属于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本案中,陈某对Z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所公开的《关于M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及其附图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服,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据《条例》《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过程中对于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负有审查义务;陈某对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本身没有异议,仅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复议机关驳回了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法律中心)  杨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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