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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158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
  • 文号: 红自然资复〔2019〕3号
  • 发布日期: 2019-06-21
  • 时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杨x,x,x族,x年x月出生

  住蒙自市xx镇x村委会x村

  委托代理人:杨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

  住所:蒙自市天马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李羿,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迪功、许毅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2019年3月5日作出的蒙自然资罚〔2018〕3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4月17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蒙自然资罚〔2018〕3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第一,被申请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2019年3月5日作出的蒙自然资罚〔2018〕3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认定事实错误。一是处罚决定书所述土地的四至认定错误;二是蒙自市垃圾处理厂于2004年建厂,申请人杨x户从1986年耕种至今,所以非法占用垃圾处理厂国有土地的说法不成立;三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非法占用垃圾处理厂国有土地7162平方米,实为8.55亩(5699.43平方米),认定事实错误。

  第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杨x户非法占用国有林地,与客观事实不符。处罚决定书所述占用芷村林场的6块土地,其中5块已被政府征收,另1块政府未征收。未征收地块原为被申请人杨x户1986年至今耕种管理的土地(鱼塘),在垃圾处理厂建厂时,该地块用作堆放施工废土,工程竣工后,蒙自市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地块交还给杨x户耕种使用,不存在占用国有林地。

  第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做到一视同仁,不公平、不公正。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蒙自然资罚〔2018〕3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违公平正义,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首先,申请人杨x违法占用蒙自市垃圾处理厂国有土地7162平方米(建设用地6207平方米),违法占用芷村林场国有林地5.037亩。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的规定,有询问笔录、实地照片、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范围土地分类面积表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杨x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杨x认为不公平、不公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被申请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没有选择性执法,不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执法的行为或事实。

  综上所述,申请人杨x违法用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蒙自然资罚〔2018〕3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法定职责的要求,而且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因此,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申请人杨x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1.蒙自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3份,证明蒙自市自然资源局的主体资格;2.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证明李羿是蒙自市自然资源局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组证据:1.《土地管理法》第5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条复印件3份,证明蒙自市国土资源局是合法的执法主体;2.《土地管理法》第4、43、44条,《土地管理法》第76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复印件3份。证明杨光明的用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以及处罚依据。

  第三组证据:1.杨光明违法用地卷宗复印件3份;2.罗国辰、李华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复印件3份。证明蒙自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自然资源管理职能,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杨x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申请人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蒙自然资听〔2018〕31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蒙自然资告〔2018〕31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蒙自然资罚〔2018〕3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3份,证明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

  第三组证据:1.xx村委会x村村民小组《情况说明》复印件3份;2.蒙自市城市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复印件3份;3.锦华路南延用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兑现表复印件3份;xx村民小组《证明》复印件3份;《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3份;农业税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证明承包地被征收及耕种土地的主要依据。

  本机关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未收集蒙自市垃圾处理厂和芷村林场的权属证明材料,以及蒙自市垃圾处理厂和锦华路南延线土地来源资料,包括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预审、供地等相关审批材料。以上证据材料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是能支撑形成证据链的重要证据材料。2.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分类面积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证据材料仅限于对申请人杨x占用蒙自市垃圾处理厂国有土地情况进行查证,对被申请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调查认定申请人杨x在锦华路南延线道路沿线占用的6个地块未作上述几项调查核实。3.被申请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调查认定申请人杨x在锦华路南延线道路沿线占用的6个地块未具体查明是否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4.现场勘测笔录无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

  综上,被申请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案件调查事实不清,处罚证据不足。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七)实施土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具有行使本辖区范围内土地管理的法定职权和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依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在案件调查取证时,未详尽调查责任,给予申请人杨x行政处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蒙自然资罚〔2018〕3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3月5日作出的蒙自然资罚〔2018〕3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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