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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158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红自然资复〔2019〕2号
  • 发布日期: 2019-06-21
  • 时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毛xx,女,汉族,xx年x月出生

  住蒙自市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蒙自市国土资源局

  住所:蒙自市天马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李羿,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毅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服,于2019年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1月7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18年初,申请人得知蒙自市重点建设项目拆迁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征地小组成员雨过铺镇国土资源所对雨过铺镇辖区内申请人居住的xx村小组部分土地实施征收工作。2018年11月30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蒙自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蒙自市国土资源局公开“建—个—元高速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材料。当日被申请人办公室签收,并转交法规科和收储中心共同协助办理信息公开事宜。但是这两个办公室相互推诿,至今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请求置之不理。

  被申请人作为蒙自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具有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法定职权,因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征迁人实施上述建设项目的前置批准文件,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重大利益。申请人对与涉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批准文件的合法性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权悉知涉案土地批复等政府信息资料。依据国务院第492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第2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18年12月30日前予以答复,但截至今日,被申请人未依职权予以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蒙自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及《行政复议法》第12条等法律规定,向贵局提起行政复议,望裁如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蒙自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毛xx的书面信息公开申请后,已经在2018年12月30日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的规定以口头形式当场进行了答复,不存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综上,由于被申请人已经全面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毛xx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18年11月30日,申请人毛xx以直接送达方式向被申请人蒙自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涉及“建—个—元”高速建设项目用地的十三项信息,即:1.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等证明材料等;4.蒙自市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5.征地报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蒙自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6.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7.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8.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相关凭证;9.勘测定界图;10.蒙自市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1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意见;13.其他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要求以书面形式公开以上信息。蒙自市国土资源局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蒙自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蒙自市国土资源局的主体资格;2.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证明李羿是蒙自市国土资源局的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毛xx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证明申请人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2.《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3份,证明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本案中,针对申请人毛xx提出的申请,被申请人蒙自市国土资源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以及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对申请人申请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进行答复,也未向申请人作出延期答复的告知,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蒙自市国土资源局答复称“以口头形式当场进行了答复”,申请人毛xx不予认可,也无相关举证材料证明已对申请人毛xx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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