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438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红自然资预〔2020〕4号
- 发布日期: 2020-12-0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泸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
泸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泸西县自然资源局:
《泸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泸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泸海创字〔2019〕10号)和《泸西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泸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泸自然资预〔2019〕24号)已收悉,统一项目代码:2019-532527-44-03-033816。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泸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经《红河州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泸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相关工作的通知》(红能源发〔2019〕47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项目符合《泸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方案》,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选址于泸西县午街铺镇绿峨村民委员会,用地规模应控制在3.9794公顷以内,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农用地3.9794公顷(耕地0.9237公顷),项目不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围填海。项目在初步设计及施工阶段,应进一步优化方案,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优化方案后减少的用地面积在后续的用地报批中予以审查核减。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应保证占补平衡,并确保耕地占补质量,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补充耕地资金必须落实。
四、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必须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经批准后,要按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若项目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报批应按批次报批;位于范围以外的,用地报批应按独立选址报批。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六、用地预审前未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申请用地审批前,及时予以办理。并做好用地复垦工作。
七、依据《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