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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438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08
  • 时效性: 有效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新《土地管理法》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规定为征收农用地的唯一补偿形式。《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在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测算得出的,具备科学性、合理性、现势性的特点,与我省现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施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利于我省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性,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二、理解政策,准确把握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范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测算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测算,均按本标准执行。

  1.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明确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同时对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做出了规定。

  2.涉及其他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各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确定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未确定的,参照相邻集体农用地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3.林木补偿费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4.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可参照相邻集体农用地同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三、精心组织,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衔接工作

  本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328号)规定,2019年12月31日前,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原《土地管理法》和原我省规定执行。2020年1月1日至本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各地征地补偿标准暂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27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09号)执行的,须在本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60日内补齐差价。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与原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及相关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防止引发社会矛盾,确保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本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27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09号)同步废止。

  四、强化监督,确保征地补偿标准贯彻落实

  征地补偿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贯彻落实到位,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领域信息公开(http://www.yn.gov.cn)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http://dnr.yn.gov.cn/)上公布。省人民政府将按照《土地管理法》要求,适时对区片综合地价进行修订,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附件: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9日

附件【红河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docx
附件【红河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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