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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90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6-08
  • 时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以案说法∣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收回并罚款!

 

■ 案情

  某公司在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2万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1.52万平方米)建房。被告河南省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原告某公司的该行为违反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原《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责令原告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0071.99平方米土地,作出行政处罚:限原告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内16495.88平方米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15208.91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其他土地4863.08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罚款共计35.28万元。原告向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 审理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至被告立案查处时,原告仍未依法补办相关土地使用及规划手续,被告责令原告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

  企业发展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案涉土地并没有取得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土地性质仍是集体土地。原告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案涉土地进行建设,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人民法院以此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实践中,一些企业急于推进项目建设,在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违反规划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补办用地手续的,最终将面临法律的惩处。

  来源: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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