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10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27
- 时效性: 有效
耕地保护政策知识梳理
一、永久基本农田
1.“一个不得、四个严禁”: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2.《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第13条(链接地址http://gi.mnr.gov.cn/202208/t20220808_2743494.html),明确了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6种情形。
二、一般耕地
“五个不得、一个严控”: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三、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或委托相关部门审批。
四、设施农业用地
新增养殖设施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占用一般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纳入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组织实施。
五、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1.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
2.违法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
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4.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不复垦的,按非法占地处罚。
同时,违法占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中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