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29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0-19
- 时效性: 有效
以案释法——弥勒市石某违法占地案
案例简介:2019年11月,石某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在2.445亩集体农用地上,擅自建钢管塑料大棚及空心砖石棉瓦看守房和杂物间用于养鸡,改变农用地用途。经弥勒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石某建钢管塑料大棚及空心砖石棉瓦看守房和杂物间占地,全部为耕地。弥勒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石某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32605.2元的行政处罚。因石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2021年10月14日,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向弥勒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石某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后,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宣传教育劝导,石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接受法律的惩处,自行完成了土地复垦。
案例分析:石某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建钢管塑料大棚及空心砖石棉瓦看守房和杂物间用于养鸡,改变农用地用途,违反国家关于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律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