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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403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8〕2号
  • 发布日期: 2018-02-2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十三五”期间提高人均期望寿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十三五”期间提高人均期望寿命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1日

  红河州“十三五”期间提高人均预期寿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十三五”期间提高人均预期寿命工作方案》,到2020年力争使我州人均预期寿命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云南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8月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讲话精神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决定》(云发〔2017〕38号)以及《“健康红河2030”规划纲要》要求,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基层为重点,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坚持健康优先、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不断提高我州各族人民健康水平,为谱写好中国梦的红河篇章提供更加坚实的健康保障。

  (二)总体要求。按照“降低人过早死亡率,实现居民健康长寿”的总体思路,持续提升人民健康水平,有效控制主要健康危害因素,大幅提高健康服务能力,显著扩大健康产业规模,加快完善健康制度体系。重点降低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和孕产妇、婴儿、5岁以下儿童、5—14岁人群伤害、道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死亡率及艾滋病病人死亡率,提高我州人均预期寿命。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我州人均预期寿命力争达到全国、全省77.3岁的平均水平。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各项指标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降低30—70岁人群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

  全面实施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基本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干预全覆盖,到2020年,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人数分别达到26万人和9万人。广泛开展心脑血管疾病知识宣传教育,让群众了解心脑血管疾病的危险因素、预防知识及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发作症状,及时就医。开展心脑血管疾病的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35岁以上心脑血管疾病高危人群筛查率达到35%。

  对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开展分级诊疗,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建立心脑血管专科,设置卒中病房和CCU病房,在30万以上人口的县级医院建设心脑血管急危重症抢救、治疗急需的导管室,大幅提升心脑血管急危重症治疗和抢救的成功率。2019年底前,完成全州14岁以下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出生缺陷的筛查建档,并提供救治经费和技术。建立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机制,对出院后的心梗、中风、心衰、心脏骤停等重大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建立专项台账,进行追踪管理,出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置。2018年底前,完成全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科医师和慢病管理专业人员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管理、救治培训,显著提高基层医院心脑血管疾病医疗服务水平。

  增加基层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治疗使用药物供应品种,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三级医疗机构用药目录的衔接。(州卫生计生委牵头;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降低30—70岁人群恶性肿瘤死亡率

  开展癌症早诊早治和规范性治疗,加强各级医疗机构肿瘤医务人员培训,开展肿瘤防治规范性培训,做好癌症防治的质量控制。将癌症早诊早治适宜技术纳入诊疗常规,在人群体检中加入癌症早诊早治项目,到2020年,癌症高发地区重点癌种早诊率达55%。提高癌症的临床救治能力,控制癌症临床治疗费用,到2020年,总体癌症5年生存率提高3%。(州卫生计生委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降低30—70岁人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率

  将肺功能检测纳入常规体检项目,对筛查出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及时开展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完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居民健康档案,加强管理,指导其规范用药和定期就医,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到2020年,对筛查出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建档率达到50%,对建档患者管理率达到80%。在州级医院建立呼吸内科,全州至少有一家医院建立ICU病房,建立重症抢救绿色通道。加强呼吸内科专科医师培训,呼吸内科专科医师每年至少参加2次培训。(州卫生计生委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建立完善机制,实现流动人口和边远山区人口孕期检查全覆盖;配备必需的妇幼保健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各级医疗机构高危孕产妇筛查能力、孕期和产时服务质量。每个县市设置1个、州级设置2—3个标准化的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州、县两级分别建成至少1所符合国家标准的妇幼保健院。建立孕产妇健康管理“互联网+”信息系统,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州卫生计生委牵头;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分娩量大于1000人/每年的医疗机构均应设置新生儿科。每个县市至少有1所医院必须设置独立的儿科,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必须开展儿童疾病诊治工作。每个县市设置1个、全州设置2—3个标准化危重儿童抢救中心。设立危重儿童抢救基金。建立完善5岁以下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儿科医生培养和培训。建立5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互联网+”信息系统,提高5岁以下儿童医疗保健水平。(州卫生计生委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降低5—14岁人群伤害死亡率

  加大校园安全人防、物防和技防投入,在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学生和家长的安全教育,尤其是加强对踩踏、溺水、中毒、坠落等易发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培训教育。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掌握安全信息,加强对校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对事故多发时段和多发活动进行检查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州教育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降低道路交通伤害死亡率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划和建设,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治理公路安全隐患。严格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提升企业安全自律意识,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运行监管能力和安全生产基础支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标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综合素质。(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公安局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降低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减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发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全民安全意识教育,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演练。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强化生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事故及时进行处置,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州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州安委会成员单位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九)降低艾滋病病人死亡率

  加强艾滋病检测、干预和随访,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为所有符合条件且愿意接受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抗病毒治疗。(州卫生计生委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健全医疗保障体系

  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投入责任,完善合理分担机制,缓解个人就医经济负担。明确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推行以总额预算为基础的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多种复合付费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加大力度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方式改革,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与风险分担机制。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和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卫生计生委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强化人才培养

  以全科医生为重点,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住院医师与专科医师培养培训制度,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复合型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基层和偏远地区扶持力度。加强全科、儿科、产科、精神科、病理、护理、助产、康复、心理健康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加大养老护理员、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等健康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全面推行聘用制,形成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按照国家、省的政策规定落实基层医务人员工资政策。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州卫生计生委牵头;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提高人均预期寿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障工作条件,并将主要健康指标纳入各级政府考核指标,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确保本方案各项任务得到落实。

  州直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通力协作,实现资源优化整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牵头部门要对照任务分工,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明确实施步骤,在本方案印发3个月内报州卫生计生委备案。

  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由州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重大情况及时报州人民政府。

  附件:1. 各县市30—70岁人群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年度目标分解

        2. 各县市30—70岁人群恶性肿瘤死亡率年度目标分解

        3. 各县市30—70岁人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率年度目标分解

        4. 各县市30—70岁人群糖尿病死亡率年度目标分解

        5. 各县市孕产妇死亡率年度目标分解

        6. 各县市婴儿死亡率年度目标分解

        7. 各县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年度目标分解

        8. 各县市5—14岁人群伤害死亡率年度目标分解

        9. 各县市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年度目标分解

       10. 各县市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年度目标分解

       11. 各县市艾滋病病人死亡率年度目标分解

附件1

 

  备注:基线值高于全州的县市下降目标分别为:1%、4%、7%、10%;基线值高于100但低于全州基线值的内地县市下降目标分别为:1%、4%、6%、8%;基线值高于100但低于全州基线值的边疆县下降目标分别为:1%、3%、5%、7%;基线值低于100的县市下降目标分别为:1%、3%、5%、7%。

  

附件2

  

  备注:基线值高于全州的县市下降目标分别为:1%、2%、3%、5%;基线值高于50但低于全州基线值的县市下降目标分别为:1%、2%、3%、4%;基线值低于50的内地县市下降目标分别为:1%、2%、3%、4%;基线值低于50的边疆县市下降目标分别为:0.5%、1%、1.5%、2%。

  

附件3

  

  备注:基线值高于全州的县市下降目标分别为:1%、4%、7%、10%;基线值高于30但低于全州基线值的县市下降目标分别为:1%、4%、6%、8%;基线值低于30县市下降目标分别为:1%、2%、3%、4%。

  

附件4

  备注:基线值高于全州的县市下降目标分别为:1%、4%、7%、10%;基线值高于5但低于全州的县市下降目标分别为:1%、3%、5%、7%;基线值低于5的县市应加大漏报调查力度,提高死亡率,达到全州年度目标值。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附件10

    

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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