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计划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403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发〔2017〕66号
- 发布日期: 2017-12-0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州“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9日
红河州“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云政发〔2016〕106号)精神,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全州残疾人小康进程,依据《红河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纲要。
一、编制背景
“十二五”期间,红河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民生改善,大力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显著改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扩面,重度残疾人城乡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5万多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持续提高,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不断拓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推进。人道主义思想深入人心,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残疾人社会参与日益广泛,各行各业涌现出一大批残疾人自强自立典型,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实现了人生和事业的梦想。
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全州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残疾人脱贫攻坚任务还十分艰巨,截至目前,尚有6.3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尚未脱贫,近1万城镇残疾人生活还十分困难,残疾人就业还不够充分,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仍然较大。残疾人事业经费标准偏低,康复、教育、托养等基本公共服务还不能满足残疾人的需求,残疾人事业城乡区域发展还很不平衡,各级残联组织建设有待加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尚显薄弱,专业服务人才相当匮乏,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障碍。
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残疾人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受益者,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和建设者。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十三五”时期,必须补上残疾人事业的短板,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尽快缩小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让残疾人和全州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融入滇中、联动南北、开放发展”三大战略和州委 “13611”工作思路,把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努力完成残疾人脱贫攻坚目标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重点任务,聚焦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重度残疾人,健全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制度和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增加残疾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更实在地惠及广大残疾人,使残疾人收入水平明显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为残疾人搭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台,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发展需求,又要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脱贫攻坚、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解决好特殊困难和特殊需求。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相结合。既要突出政府责任,确保残疾人公平享有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依法维护残疾人平等权益,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残疾人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为残疾人就业增收与融合发展创造便利化条件和友好型环境。
坚持增进残疾人福祉和促进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既要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增进残疾人福祉,又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创造更加幸福的生活。
坚持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既要加强对农村、老少边穷地区和贫困、重度残疾人的重点扶持,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和不同残疾类别残疾人小康进程,又要充分考虑城乡和地区差异,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当地全面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残疾人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果。
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现脱贫,力争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住房、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基本康复,生活有保障,居家有照料,出行更便利。
残疾人平等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文化体育生活更加丰富活跃,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增强,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深入。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基础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环境。
专栏1 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主要指标 | ||
指 标 | 目标值 | 属性 |
1.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 | >6.5% | 预期性 |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 | >95% | 约束性 |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 | >95% | 约束性 |
4.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90% | 预期性 |
5.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95% | 预期性 |
6.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脱贫率 | 100% | 约束性 |
7.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率 | 100% | 约束性 |
8.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 80% | 约束性 |
9.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 80% | 约束性 |
10.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 | 95% | 约束性 |
三、主要任务
(一)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1.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对纳入城乡低保的残疾人应视情况加大资金补助力度,所需资金由县级统筹低保资金解决;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享受低保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给予临时救助。对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因抚养(扶养、赡养)人生活困难、事实无力供养的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纳入救助供养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稳步提高救助水平。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防治管理和康复服务机制。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报销比例,保障稳定期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药物费用,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健全流浪、乞讨残疾人返乡保障制度,对因无法查明身份信息而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妥善照料安置。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困难残疾人纳入惠民殡葬政策范围。
2.建立完善残疾人基本福利制度。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适时调整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扩大补贴范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均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收入核定范围。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福利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予以补贴。落实已出台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气、暖等基本生活支出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制定实施盲人、聋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各县市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给予便利和优惠。全面推进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园艺博览园等公共场所。
3.确保城乡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帮助残疾人按规定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残疾人患者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对残疾人实施优惠保险费率,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产品。鼓励残疾人个人参加相关商业保险。
4.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范围。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城镇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租金。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住房的,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兜底解决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开展农村残疾人廉价公租房、经济适用房、过渡房试点工作,多种方式解决好贫困残疾人的基本住房问题。各县市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应进一步加大农村残疾人家庭建房的倾斜支持力度,并按照分类补助标准,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纳入精准扶贫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或重度残疾人家庭,给予最高标准补助。以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为抓手,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5.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照料服务。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实现与儿童、老年人护理照料服务体系的衔接和资源共享。逐步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扩大受益面。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提高托养机构规范化服务水平。为盲、聋、智障等残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对收养残疾儿童的家庭给予更多政策优惠支持,使更多的残疾儿童回归家庭生活。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残疾人的风俗习惯,健全惠及各族残疾人的托养照料服务体系。
专栏2 残疾人民生兜底保障重点政策 |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对纳入城乡低保的残疾人应视情况加大资金补助力度,所需资金由县级统筹低保资金解决;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享受低保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给予临时救助。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逐步实现残疾儿童免费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4.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5.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 6.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予以资助。 7.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 积极做好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积极探索提高重度残疾人大病保障水平,完善残疾人医保结算、救助流程。 8.盲人、聋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 对盲人、聋人及贫困残疾人有线(数字)电视费用、宽带和手机上网流量费用等给予优惠照顾。 9.阳光家园计划 支持日间照料机构和专业托养服务机构为4000人次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
(二)大力促进城乡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1.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如期脱贫。落实《云南省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举全省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中共红河州委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强化分类施策和精准帮扶,政策、项目向贫困残疾人倾斜。加强实用技术培训、社会化生产服务和金融信贷支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残疾人扶贫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参与一项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中,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可折股量化优先配置给贫困残疾人家庭。积极引导贫困残疾人家庭采取土地托管或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实现家庭资产增值增收。在推进“挂包帮”“转走访”工作中,把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全面纳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把残疾人减贫成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单位和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持续实施“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依托“光伏扶贫”“农家书屋”“农村电商”等项目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扶贫开发平台。
2.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要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带头招录和安排残疾人就业,预留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招录时要在报考条件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使残疾职工逐步达到职工总数的1.5%。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制度和残疾人公务员实名统计制度,在每年的公务员招录计划总数中确定一定数量用于招录残疾人。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内容。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执业。积极做好残疾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培育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发展支持性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建立征收使用情况公示制度。
3.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参照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制定政府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的有关政策。培育残疾人集中就业产品和服务品牌,扶持带动残疾人就业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阳光扶贫基地建设。继续开展“千企万人就业行动”。支持盲人按摩业发展,鼓励盲人按摩规模化、品牌化。扶持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建设。
4.多渠道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落实国家、省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的个体工商户的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建立完善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扶持残疾人创业致富带头人。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借助“互联网+”行动,鼓励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按相关规定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扶持残疾人社区就业、居家就业。支持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振兴传统工艺、家庭手工业等项目。促进残疾人妇女就业创业,拓宽盲人、聋人就业渠道。
5.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多种形式就业。州级扶持建立一所辅助性就业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建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补助。各级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用工总数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残疾人亲属就业创业,实现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6.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权益保护。为有就业意愿和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普遍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为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每年实现新增1000名残疾人就业,其中城镇60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网点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残疾人教育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转衔服务。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实现部门间和区域内残疾人就业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大中专残疾人毕业生数据库,推进就业见习、实习,提供重点帮扶。继续举办全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组团参加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消除影响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专栏3 残疾人就业增收重点项目 |
1.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有就业意愿和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就业创业培训;技能岗位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2.农村残疾人“阳光扶贫基地”和实用技术培训项目 扶持一批带动辐射能力强、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残疾人“阳光扶贫基地”,安置和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生产增收;为5000名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 3.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 全州农村基层党组织结对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帮助改善基本生活条件,扶持发展生产,实现稳定脱贫。 4.党政机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项目 推动各级党政机关、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机构)普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5.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建立一批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扶持一批吸纳较多残疾人从业、具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6.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建设项目 扶持1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为有就业意愿和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和无障碍环境支持,促进职业重建,辐射带动有条件的县市建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7.支持性就业推广项目 扶持建设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培训专业机构,培训60名就业辅导员,帮助更多智力、精神残疾人实现支持性就业。 8.低收入残疾人就业补助项目 对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及就业年龄段内暂时未能就业,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予以救济补助。 9.助盲脱贫行动项目 培训扶持盲人220人次,扶持建设70家盲人规范化按摩店,扶持建设5家盲人医疗按摩诊所。 |
(三)大幅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1.强化残疾预防。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云南省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的方案》《红河州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各级政府残工委加强残疾预防工作组织领导,加大残疾预防人才培养、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投入力度。广泛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推动建立完善筛查、诊断、随报、评估一体化的残疾监测网络,形成统一的残疾报告制度。针对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干预工程。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制度。加强残疾预防宣传,广泛开展残疾预防“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和康复的意识与能力。探索建立残疾风险识别和预防干预技术体系,制定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2.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以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为重点,实施《云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防盲治盲、防聋治聋等重点康复项目。加强州、县两级康复医疗机构建设,健全医疗卫生、特殊教育等机构的康复服务功能。加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大力推广社区康复服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加快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和培训。
3.加强辅助器具推广和适配服务。扶持便利、经济、实用、舒适、环保、智能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充分发挥残联、民政、卫生等系统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多元化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州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的作用,提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水平。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辅助器具生产、流通、适配、租赁和转借服务。
4.着力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贯彻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依法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5年免费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实施学前教育。鼓励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取得办园许可,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进一步落实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继续采取“一人一案”方式解决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鼓励和规范为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服务。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州、县两级要加大残疾人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人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建立完善残疾人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大力推行融合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在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优先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残疾人学生较多的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提高普通学校接收残疾人学生的能力,不断扩大融合教育规模。完善中高等融合教育政策措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在招生录取、专业学习、就业等方面加强对残疾人学生的支持保障服务。组织实施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行动计划,全面开展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15—2020年)》,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提高手语、盲文信息化水平。开展手语翻译培训、认证、派遣服务工作。
5.巩固特殊教育发展基础。落实好国家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加强特殊教育的基础建设,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按规定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正常教育和管理工作所需编制,配足配齐教职工。加强特教教师培养,完善特教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改革,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特教学校要加强与州内、省内高等院校的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现代化教学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受教育机会。
6.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重点人群之一,公共文化惠民工程、全民健身工程、全民阅读工程、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机构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提供适合残疾人的服务内容和活动项目。州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县市公共图书馆阅览室普遍设立盲人阅览区,配置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大字读物和盲人专用电脑等设备。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残疾人阅读推广等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残疾人特殊艺术项目发掘保护,加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扶持特殊艺术创作演出。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
实施“残疾人体育健身计划”,推动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广泛开展。推广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项目,推广适合不同残疾类别和等级的残疾人使用的小型体育器材,推动残疾人体育进社区、进家庭。加强特教学校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促进残奥、特奥、聋奥运动均衡发展。加强残疾人运动员队伍培养、管理、教育和保障,提高残疾人体育竞技水平。
7.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政策,加强无障碍通用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应用。确保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等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按规定设立无障碍停车位。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使用,改进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的服务举措。在城镇保障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统筹考虑残疾人家居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推进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县(市)、乡(镇)、村创建工作。残疾人服务设施必须按照无障碍标准设计规范建设。
大力推进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无障碍,进一步推广盲人使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鼓励支持服务残疾人的电子产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开发应用。推进政府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各级政府新闻发布会逐步增加通用手语服务,各级政府便民服务机构和医疗、交通、邮电、银行等行业的公共服务场所、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或者醒目标识,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提供语音与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机场、车站、码头、国家级和省州级风景名胜区、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提供专用通道、语音(文字)提示等无障碍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开辟无障碍公交线路。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州县市电视台开设手语栏目,逐步推进影视剧和电视节目加配字幕。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特殊教育、托养等残疾人集中的机构应制定自然灾害和紧急状态下残疾人无障碍应急管理办法。
8.建立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落实国家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体系。实施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教育、就业服务、托养、盲人医疗按摩等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服务质量评价等标准,加强绩效考评,提高服务制度化、均等化、专业化水平。培育建立残疾人服务品牌。贯彻《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入开展助残文明号创建活动。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优秀旅游城市(景区)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评估指标体系。
专栏4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重点项目 |
1.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项目 大力推广社区康复服务,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建立康复服务档案,提供康复评估、训练、心理疏导、护理、生活照料、辅具适配、咨询、指导和转介等服务。 2.残疾儿童、青少年教育项目 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普及水平,适龄听力、视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95%,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人学生都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 3.残疾人高、中等职业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示范项目 依托现有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集中力量办好红河州特殊教育学校等三所特殊学校,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项目 依托特殊教育、成人教育和残疾人集中就业等机构,结合残疾人职业培训、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托养服务和辅助性就业服务等开展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 5.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 开展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推广。 6.文化进家庭“五个一”项目 帮助200户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每年读一本书、看一次电影、游一次园、参观一次展览、参加一次文化活动。 7.残疾人体育健身计划 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巩固培养残疾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为200户重度残疾人家庭提供康复体育器材、方法和指导进家庭服务。 8.信息无障碍促进项目 加强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网站无障碍改造,推进电信业务经营者、电子商务企业等为残疾人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窗口服务行业开展学习通用手语活动。 |
(四)依法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
1.完善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社会建设和民生等领域立法过程应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意见。制定和完善有关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促进地方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制定和完善。建立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公开系统。
2.加大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执行力度。将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红河州“七五”普法规划。积极开展议题设置,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开展残疾人学法用法专项行动,提高残疾人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晓度和维权能力。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带头落实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残疾人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要认真履行扶残助残的法定义务。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促进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严厉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创新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机制。推动建立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协商工作机制。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有效发挥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帮助残疾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范围。办好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络信访平台,实现12110短信报警平台的全覆盖和功能提升。建立完善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县市普遍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会议。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大力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帮助残疾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立律师坐班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
充分利用全省残疾人维权热线和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畅通信访渠道,方便残疾人信访,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将残疾人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加大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信访案件协调督办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五)凝聚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合力
1.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倡导鼓励公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帮扶贫困残疾人、捐助残疾人事业,兴办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等服务机构和设施。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支持引导各类慈善公益组织积极开展助残捐助活动,建立调动社会力量帮扶残疾人的机制和平台。鼓励和规划网络助残慈善活动。
2.有效开展志愿助残服务。推进志愿助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简化注册程序,完善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机制,推行结对接力等服务方式,开展“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志愿助残阳光行动”“邻里守望”等群众性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扶贫解困、生活照料、支教助学、社区导医、文化体育、出行帮助等服务,支持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到城乡社区开展助残服务,促进志愿助残服务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3.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落实国家、省残疾人服务业的市场准入、用地保障、投融资、人才引进等扶持政策。着力推动残疾人辅助器具、康复护理、托养照料、生活服务、无障碍产品服务等产业发展,使残疾人康复护理、托养照料和生活服务产业形成一定规模。针对残疾人面临的意外伤害、康复护理、托养等问题,鼓励信托、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残疾人需求的康复、托养、护理、人寿等金融产品。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扶持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加强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健全行业管理制度,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残疾人服务业支持政策和服务标准。
4.加大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力度。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以残疾人康复护理、托养照料、生活服务、扶贫解困、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服务、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家居无障碍环境改造等为重点,逐步完善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指导性目录,扩大购买规模。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加强对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质量监控和绩效考评,实现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专业服务组织发展、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效益的综合效应。
5.营造良好的扶残助残社会环境。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办好残疾人事业宣传专栏、专版,鼓励支持残疾人组织借助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及有关移动新媒体,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扶残助残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融合”的现代文明理念,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加强对残疾儿童家长的指导支持,为残疾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6.加强残疾人事务国际交流合作。在国家外交政策允许范围内,加强与国际残疾人组织的交流合作,围绕“一带一路”倡议,促进残疾人事务的对外开放,学习借鉴国际残疾人事务的有益经验,助力残疾人小康进程。
四、保障条件
(一)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各县市要将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研究1次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残工委加强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明确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局面。
(二)建立多元投入格局
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残疾人民生保障和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残疾人事业资金投入格局。
(三)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机构建设
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配套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实现合理布局。继续实施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项目,扩大覆盖范围。加强残疾人就业、盲人医疗按摩等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研究制定残疾人服务机构用地、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优惠扶持政策。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开展资质等级评估,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运行机制。
(四)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和基础学科建设
完善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和职种,完善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为残疾人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加强残疾人口学、康复医学、特殊教育、手语、盲文、残疾人体育、残疾人社会工作等基础学科建设。深化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
(五)强化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
实施“互联网+科技助残”行动,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服务科技创新应用,在项目申报、经费申请上给予帮助支持。通过上级和州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服务科技创新应用。加强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数据的综合管理和动态更新,加强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相关部门数据资源的交换共享机制,积极推进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残疾人事业业务数据集成共享服务平台,不断提高残疾人事业信息化水平。加强残联系统信息无障碍网站集群建设,整合资源,提高残联网站信息服务能力。推动“互联网+残疾人服务”模式的创新应用,开发适合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助残志愿者使用的移动APP,为残疾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
(六)增强基层综合服务能力
实施县域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构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职业培训、辅助器具适配、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平台,辐射带动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加强残疾人社会工作和残疾人家庭支持服务。严格规范残疾等级评定和残疾人证发放管理,进一步简化办证流程。逐步推进智能化残疾人证试点,积极开展智能化残疾人证应用研究工作。
(七)协调推进城乡区域残疾人小康进程
在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中加快促进农村残疾人增收,切实改善农村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引导城市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确保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中的残疾人转为城镇居民,确保进城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并做好就业扶持。逐步实现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积极开展滇沪对口帮扶工作。加大对民族地区、沿边地区和贫困地区残疾人事业的财政投入和公共资源配置力度,政策、资金、项目向这些地区倾斜,将残疾人工作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对口支援总体部署,加大支援力度,促进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八)切实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各级残联要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建立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反映残疾人呼声愿望,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行业的管理。实施残疾人组织建设“强基育人工程”,不断巩固和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实现村(社区)残疾人工作全覆盖。积极改善村(社区)残疾人工作条件,提高专职委员(联络员)的补助,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功能,不断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建立残疾人后备干部人才库,加强残联干部培训,加大残疾人干部教育、培养选拔使用力度,增强残联干部队伍的广泛、代表性。支持残疾人专门协会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开展服务残疾人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建功立业,与全州人民共同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专栏5 保障条件和服务能力建设重点项目 |
1.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支持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建设;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市,可随托养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2.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培养项目 加快建立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就业服务、托(供)养服务、文化体育、维权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队伍,培养一批残疾人服务领域的领军人才、实用型专业人才和创新型团队。 3.“互联网+科技助残”行动 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服务科技创新应用,开展基于大数据和互联网的残疾人服务平台及示范应用等研究。 4.“互联网+助残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完善残疾人人口基础信息和残疾人基本服务需求信息数据管理;依托“中国残疾人服务网”,以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为重点,逐步建立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网上受理—协同办理—监督评价”的新型服务模式。 5.志愿助残服务示范项目 实施13个志愿助残服务示范项目,支持助残志愿服务组织与残疾人、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长期结对服务,推动志愿助残服务的项目化运作和制度化管理,提升专业化水平。 6.助残社会组织培育项目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公益性岗位、提供管理和人员培训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助残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组织给予扶持培育。 7.县域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完善县域残疾人工作机制,落实残疾人优惠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服务提供、转介和监督评估等工作,为基层提供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支持。 8.“温馨家园”社区服务示范项目 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一批“温馨家园”残疾人社区服务站,开展残疾人康复、照料、助学、辅助性就业、无障碍改造、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服务。 9.州县残联全部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机构 |
五、纲要实施和监测评估
实施好本纲要是全州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县市要依据本纲要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州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级政府残工委及相关部门要对纲要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监测和跟踪问效,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州政府残工委在“十三五”中期和期末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绩效考评,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先进典型予以表彰。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负责单位 |
1 | 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残联 |
2 | 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残联 |
3 | 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拟定贯彻落实《云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方案。 | 州残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生计生委、州教育局 |
4 | 制定实施盲人、聋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 州残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州文体广电局 |
5 | 落实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帮助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残联 |
6 | 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扶贫办、州财政局、州残联 |
7 | 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 | 州残联、州财政局、州民政局 |
8 | 为盲、聋、智障等残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残联 |
9 | 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如期脱贫,将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减贫成效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 | 州扶贫办、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残联 |
10 |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研究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 | 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公务员局、州财政局、州残联 |
11 |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 | 州财政局、州地税局、州民政局、州残联 |
12 | 建立一批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鼓励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扶持残疾人社区就业、居家就业 | 州残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商务局、州民政局 |
13 | 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多种形式就业。发展残疾人支持性就业。扶持残疾人亲属就业创业,实现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 州残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
14 | 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为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和就业补助。推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见习、实习 |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残联 |
15 | 制定红河州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三级预防,实施重点干预工程 | 州残联、州卫生计生委、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等 |
16 | 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防盲治盲、防聋治聋等重点康复项目。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 | 州残联、州财政局、州卫生计生委、州民政局 |
17 | 加快康复专业人才培养 | 州卫生计生委、州残联、州财政局 |
18 | 扶持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 州民政局、州残联、州科技局、州卫生计生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 |
19 | 普及残疾人辅助器具知识,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 | 州残联、州民政局、州卫生计生委、州财政局 |
20 | 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5年免费教育。继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完善特教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 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残联 |
21 | 实施云南省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行动计划,全面开展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 | 州残联、州教育局 |
22 | 组织实施《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15—2020年)》,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 | 州残联、州教育局、州文体广电局 |
23 | 扶持特殊艺术创作演出。实施文化进家庭“五个一”项目 | 州残联、州文体广电局 |
24 | 实施“残疾人体育健身计划” | 州残联、州文体广电局 |
25 | 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改进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的服务举措。大力推进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无障碍 |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州残联 |
26 | 培育建立残疾人服务品牌 | 州残联、州发展改革委、州质监局、州民政局 |
27 | 制定和完善有关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州残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政府法制办 |
28 | 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全州“七五”普法规划。 | 州司法局、州残联 |
29 | 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范围。办好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络信访平台。建立完善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应急处置机制 | 州司法局、州公安局、州残联 |
30 | 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有效开展志愿助残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助残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建立调动社会力量帮扶残疾人的机制和平台。鼓励和规范网络助残慈善活动 | 州民政局、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团州委、州残联 |
31 | 完善落实残疾人服务业扶持政策,推动残疾人辅助器具、康复护理、托养照料、生活服务、无障碍产品服务等产业发展。加强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 | 州残联、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 |
32 | 逐步完善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指导性目录,扩大购买规模。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 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残联 |
33 |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扶残助残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融合”的现代文明理念,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为残疾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 州委宣传部、州文体广电局、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团州委、州妇联、州残联 |
34 | 支持州级残疾人康复设施和州级残疾人托养设施建设;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市,可随康复和托养设施配建县(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 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残联、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
35 | 研究制定残疾人服务机构优惠扶持政策,开展资质等级评估 | 州残联、州民政局、州发展改革委 |
36 | 通过州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服务科技创新应用,实施“互联网+科技助残”行动 | 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残联 |
37 | 完善残疾人人口基础信息和残疾人基本服务需求信息数据管理,推动“互联网+助残服务”模式的创新应用 | 州残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统计局 |
38 | 建立健全县级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网络 | 州残联、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计生委、州文体广电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
注:负责单位中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其余为主要参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