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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408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31
  • 时效性: 有效

中共红河州委印发《法治红河建设规划(2021—2025年)》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中发〔2020〕27号)、《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印发< 法治云南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云发〔2021〕18号)和中国共产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次代表大会精神,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法治建设,毫不动摇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红河州面临一系列新机遇新挑战,融入新发展格局的区位、产业、资源、人文等优势更加凸显,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产业基础不断夯实,新型城镇化全面提速,沿边开放新高地加快形成,生态环境持续优化,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干事创业氛围更加浓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强劲。但红河州总体上仍然属于欠发达边疆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基础还不牢固,适应边疆民族地区特点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待提升。各县(市)各部门要坚持将法治作为红河州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基础和保障,从更宽视野、以更大力度、在更高水平上推进法治红河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红河建设,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整体推进,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坚持从红河实际出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目标任务在红河落实落地,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红河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红河现场办公会精神、建成“三个示范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法治红河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州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具有红河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更加完备,地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更加规范,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法治在边疆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中的基础保障作用显著增强。到2035年,法治红河、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各族群众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实现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一)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全州各族人民、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二)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全州各级党组织及党员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法律,保障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制度。完善党委(党组)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制度。

  (三)深化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把宪法法律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推动领导干部增强宪法意识,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现100%覆盖。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深化宪法学习宣传进校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加强宪法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建设,推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和红河州法治宣传周等集中宣传活动常态化,讲好中国宪法故事、红河法治故事,提升宣传教育实效,让宪法法律走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

  三、服务红河中心工作,着力为高质量建成“三个示范区”保驾护航

  (四)为高质量建成世界一流“三张牌”示范区提供法治保障。聚焦闯出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特色之路、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牌”引领新型工业振兴之路、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牌”蝶变之路、一条数字化赋能高质量发展之路,加快推进相关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围绕种养殖业精深加工、建设有色金属产业集群、新能源开发、重塑烟草产业、发展循环经济、生态旅居、养生旅游、新型养老、数字化建设等产业加强政策配套和法治保障,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健全调解、公证和维权援助体系,构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文明领域法治保障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解决异龙湖“退、减、调、治、管”综合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加强指引企业申请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服务、行政复议等,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引导企业依法管理,培养企业法务、人民调解等专门人才,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大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五)为高质量建成沿边开放示范区提供法治保障。聚焦更高水平开放,深入推进“北融滇中、南接越南、东进两广、西通缅老”,以开放大通道建设、产业大协同发展深入拓展沿边开放格局。坚持用法治引领,加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供给,推动各县(市)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红河综保区、蒙自经开区、河口边合区等开放平台政策对接、产业对接、项目对接。依法推动沿边金融新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作用。探索涉外法治工作机制,合理构建跨境法律服务网络,积极培育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不断拓展涉外法律服务。努力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国际眼光、精通涉外法律业务的高素质人才,为“走出去”的中资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全面压实“五级书记抓边防”责任,进一步提升党政军警民强边固防合力。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立体化防控体系,提升边境智慧化防控水平。抓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措施,严格落实“五个全面”要求,做到“五个管住”,坚决御疫情于国门之外。深入开展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持续强化反走私综合治理,构建强边固防铜墙铁壁,切实守好国门,管好边境。

  (六)为高质量建成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提供法治保障。

  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完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相关法规制度,健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为全州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着力推动法治乡村、法治社区建设,实现以城带乡、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形成法安天下、德润民心的社会风尚。聚焦民生热点,着力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就业、养老、社保等问题,依法保障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全州各地结合民族文化特点,大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鼓励丰富少数民族法治文化创作。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离、危害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完善地方立法机制,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七)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重要法规规章草案、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依程序提请党委常委会研究。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把关作用。健全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重要法规草案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起草和修改法规中的作用。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特别是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更好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作用。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发挥政府部门在法规草案起草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和审核把关职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政府规章,保证规章质量。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八)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健全边疆民族地区急需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必备的法规制度,使现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结构更加完整、内部更加和谐、体例更加科学、规范更加严密。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严格按照立法权限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地方立法,重点加快加强市场监管、扩大对外开放、激励科技进步、发展民族文化、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规范网络管理、反对恐怖活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等领域法规规章的建立健全,积极探索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方面的地方立法,着力破解阻碍高质量发展的“堵点”、“痛点”和“盲点”。制定和修改法规规章要着力解决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问题,统筹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法规规章存在的该硬不硬、该严不严、该重不重问题。加强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建立法规规章常态化清理机制,加大法规规章修改、废止力度,打造法规规章制定、实施、完善的闭环链条。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规规章政策,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

  (九)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健全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立足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地方立法特色,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健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制度,充分发挥立法规划计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增强立法透明度。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对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加强论证咨询,推进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立法指引。加强对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支持自治县结合实际创造性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十)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理顺政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职责关系,着力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更加注重有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编制完善各级政府权责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等,逐步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的统一。

  (十一)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实现100%覆盖。落实责任倒查机制,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动态管理、绩效考评等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聚焦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顾问“聘而不用”、“顾而不问”等问题。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率达100%,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法治化、智慧化水平。

  (十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加快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综合执法改革落地。推动执法重心向州县两级政府集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向乡镇延伸,逐步实现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协调机制,有效化解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健全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全面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十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和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扎实开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文化旅游、边境管理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推进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制度。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积极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即有力度又有温度的非强制执法方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

  (十四)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等,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清理破除隐性准入壁垒,全面落实“非禁即入”。全面清理、废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优化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和政务服务“好差评”、“红黑榜”制度。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重点治理政府失信行为,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有效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全面加快“证照分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等改革,在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探索商事调解、仲裁入驻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巩固提升全州政务服务“一张网”,加快“一部手机”系列产品迭代升级,落实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相关任务,推进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最多跑一次”。

  (十五)加强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全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合理配备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升行政复议质量和公信力,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高出庭应诉效果,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移民搬迁安置、旧城改造等社会关注度高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庭应诉,逐年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力争到2025年底前全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十六)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建立与辖区人口、案件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相适应、科学完善的法院检察院编制、员额动态管理机制,规范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程序。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直接审理机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加强办案团队建设,推动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司法职业保障机制。优化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诉讼分流、职能分层和资源配置的功能。优化公安机关职能、机构和力量配置,加强执法办案中心建设运行,深入推进县(市)公安机关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推进看守所管理体制改革,确保监管场所执法更加安全规范。深化司法行政改革,完善司法行政系统机构职能体系。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执业行为规范制度机制。建立与诉讼流程相同步、与“案结事了”要求相适应,规范、安全、高效的涉案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机制。

  (十七)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刑事立案标准,探索刑拘直诉机制,全面落实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制度,推动刑事立案和追诉标准整体衔接。加快构建规范化、精细化的办案流程体系,统一规范证据审查认证标准。完善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力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保持在80%以上。优化刑事检察办案流程,推行专业化办案模式,完善捕诉一体机制。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各项机制,杜绝刑讯逼供,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严禁超期羁押,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庭调查和使用规范。完善常见多发案件证据标准指引。完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推进刑事申诉制度改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与全省同步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完善诉非分流对接机制,完善调裁分流对接机制,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标准,建立健全速裁快审快执机制,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建设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质效。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惩治力度。加强民事“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落实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力争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率低于43%,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保持在93%以上。

  (十九)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和深化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加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法院与案件辖区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制度机制建设。强化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指引和典型案例指导。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机衔接,健全良性互动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白皮书作用,建立健全司法和检察建议反馈落实工作机制,促进依法行政。积极推动落实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新机制,加强非诉执行的协调衔接。

  (二十)深化刑罚执行工作机制改革。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机制,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和加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规范化建设,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力争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低于0.2%。健全监狱、看守所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落实安置帮教政策,加强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加强戒毒新技术、新方法研究运用,围绕分区、分段、分项的康复训练要求,探索构建科学化的康复训练模式,持续提升强制隔离戒毒质效。

  七、深入推进全民守法,全面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二十一)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健全“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和普法责任清单制度。落实法官、 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制度,落实执法司法机关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培育以案释法的普法品牌,把案(事)件依法处理的过程变成普法公开课。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引导、推动州和县(市)级主流媒体形成1个以上普法品牌栏目(节目),打造一批高质量普法新媒体账号,推进普法教育主体多元化、资源集约化,夯实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普法格局。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对立法热点问题主动发声、解疑释惑。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注重发掘、保护党在革命时期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光荣历史和成功实践,大力弘扬红色法治文化。利用好我州红河革命军事馆、建南区革命历史纪念馆、朱德旧居陈列室、朱家壁纪念馆、中共云南一大会址、西南联大蒙自分校旧址、“边纵”革命遗址等红色文化资源,建设一批以红色法治文化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紧贴边疆民族地区特点,统筹推进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广场公园、农村院坝等公共文化设施融入法治元素,融合推进城乡法治文化阵地建设,重点打造自治县和边境县特色法治文化广场,到2025年力争县(市)法治文化广场(公园)实现100%覆盖,乡镇(街道)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实现100%覆盖,村(社区)法治文化宣传栏实现100%覆盖,每个村(社区)有5名以上“法律明白人”。健全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学法、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等制度,调整优化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机制,加大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法治课程比重,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教师的法治教育培训,配齐配强法治课教师、法治辅导员队伍,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广泛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形成校内校外、课内课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合力,用法治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到2025年力争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实现100%覆盖。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普法宣传长效机制,加强“双语”普法人才队伍建设,巩固提升“法治宣传边关行”和“法治宣传固边防”等普法活动成效,健全完善多形式、多层次的双边普法协作机制。要围绕我州打造哈尼梯田世界级品牌,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坚持法治教育与道德教化并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把法治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民族文化、传统习俗、行风社风与法治文化相统一、相融合,发挥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文化建设,利用重大纪念日、传统节日、民族节庆等契机深入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结合我州美丽县城和特色小镇建设,着力建设具有法治文化元素的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特色小镇、美丽县城,厚植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土壤根基。

  (二十二)加快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广泛推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健全社会治理规范体系,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规范。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创新村民自治机制,培育农村法治建设带头人,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提高法治乡村建设水平。健全农村民主决策机制和程序安排,依法落实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有机衔接,构建新型社区治理共同体。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畅通社会组织和各类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制度化渠道。完善社会信用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依规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惩治标准和救济机制。加强对产权的执法司法保护,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机制。加强对袭警、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推动社会治理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覆盖,加强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二十三)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相关数据融合一体化,建好用好云南智慧公共法律服务云平台,加大“云岭法务通”公共法律服务机器人推广应用力度,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仲裁等服务资源整合,完善服务产品体系,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加大中小律师事务所培育提升、青年律师培养、法律服务资源欠缺地区律师人才培养力度。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加大对边境地区、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公共法律服务知晓率、首选率达到100%、满意率达到90%以上。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调整优化公证执业区域。健全完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的长效机制。

  (二十四)加强诉源治理工作。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全面落实《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全面推进律师调解工作,完善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有序推行行政裁决工作,探索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加强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深化诉访分离改革,依法打击处理非法闹访缠访行为。

  八、完善监督体制机制,强化对法治工作的制约和监督

  (二十五)加强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推动落实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和改进人民监督员工作,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探索建立立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执法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党委政法委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

  (二十六)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推进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工作。依法处理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法规规章等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强化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将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健全全州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和备案审查年度报告制度。

  (二十七)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加强州县乡三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

  (二十八)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全面加强政法领域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制度机制建设。全面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统一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配套建立内部公示、定期通报机制。健全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追责、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和当事人等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落实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健全完善司法人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条件和程序。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机制。完善检察建议制度。健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规范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健全侦查机关办理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完善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推进州、县(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和派驻检察室建设。建立健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落实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制度。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九、加强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筑牢法治红河建设坚实后盾

  (二十九)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党组)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依据,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立足职能、主动作为,为法治红河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人才支撑。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法治宣传工作,运用好新媒体力量,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州、县(市)两级党政部门要明确负责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三十)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科学理论武装,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完善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和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基层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使用长效机制,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法官、检察官后备队伍招录政策和遴选办法。加快发展壮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队伍。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健全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推动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健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惩戒机制,建立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加强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

  (三十一)加强经费和科技保障。加强法治红河建设经费保障,统筹资金重点保障信息化建设、公共法律服务、执法司法装备配备等工作,强化经费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收费和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智慧法治”,推进法治红河建设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推动科技创新手段深度应用,加快政法大数据平台、智慧法院、智慧检察、智慧公安、智慧司法建设。

  (三十二)加强理论和智库保障。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法治红河建设重大理论实践问题研究,积极探索具有红河特色的经济、法治发展道路。加强治理现代化和立法基础研究工作。加强法学会建设,推进法治研究基地、研究机构、研究方阵建设,建立健全法治咨询服务专家库,组织法学法律专家积极参与州人大、州政府以及自治县立法,参与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和法律风险评估,参与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调研论证、起草、成效评估等工作,拓展咨询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十、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

  (三十三)抓好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把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把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统一起来,坚持以上率下,推动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加强学习教育,把重要党内法规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必修课,列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重要任务。加大党内法规公开宣传解读力度,提高党内法规普及率和知晓率。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探索建立州委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工作机制,推动解决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不到位、执行有偏差、执规能力弱等问题。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制度的各种行为。

  (三十四)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加强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加强专业化建设,充实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落实落细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十一、加强党对法治红河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三十五)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列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作为党校(行政学院)重点课程。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不断深化思想认识、筑牢理论根基,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法治工作部门和各单位法治工作机构要通过学习会、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实现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学习培训全覆盖。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要组织开展符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学习宣传活动,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课堂、进教材、进学生头脑。宣传部门要组织推动新闻媒体以专题报道、理论文章、短视频等形式,运用各类融媒体手段和平台,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

  (三十六)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州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充分发挥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牵头抓总、统筹谋划、督促落实作用,建立健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将推进法治建设与“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

  (三十七)健全法治红河建设推进机制。健全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对法治建设目标、任务和工作载体的统筹,完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能力和协调水平。建立法治服务大局工作机制,依法保障重大战略、重大改革深入推进。健全法治督察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法治督察员制度,完善工作规则,强化法治红河建设重大事项督察。完善法治示范创建功能,深入开展法治政府、民主法治村(社区)等多层次多形式的法治示范创建活动,全面展示法治红河建设实践成果,加强典型经验总结、宣传、推广、褒扬,营造良好的法治生态和法治环境,到2025年力争建成1个以上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县(市)、2个以上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县(市)、10个以上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县级以上民主法治村(社区)占比达到80%。健全完善法治红河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改进和加强法治红河建设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全州综合满意率逐步达到98%以上。

  各县(市)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本规划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规划或实施方案,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州委依法治州办切实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落实,压紧压实责任,确保规划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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