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32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发〔2017〕28号
- 发布日期: 2017-06-28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年4月21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印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7〕28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理解和贯彻落实《意见》,加快推进全州特色小镇的创建工作,现将《意见》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色小镇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张高丽副总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认为从浙江和其他一些地方的探索实践看,抓特色小镇建设大有可为。去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镇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全国特色小镇发展的方向和重点。云南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次全会、2017年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省政府十二届九次全会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对加快全省特色小镇发展创建作了相应的安排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红河州发展改革委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7〕20号)精神,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创建工作,及时开展了《意见》的起草工作。在多轮征求意见等工作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意见》送审稿。之后,经州政府以红政发〔2017〕28号文件,正式发布了《意见》。
二、创建特色小镇工作的重要意义
特色小镇是指聚焦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具有鲜明的产业特色、浓厚的人文底蕴、完善的服务设施、优美的生态环境,集产业链、投资链、创新链、人才链和服务链于一体,产业、城镇、人口、文化等功能有机融合的空间发展载体和平台。加快特色小镇创建工作是州委、州政府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统领全局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发展特色小镇有利于推动全州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动能转换,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利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引领人们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三、《意见》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初见成效、两年基本完成、三年全面完成”的总体要求,突出重点、突出产业、突出特色,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2017年启动特色小镇创建工作,鼓励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提升改造,鼓励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培育发展特色小镇,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到2019年,全州建成1个以上全国一流的特色小镇、10个以上全省一流的特色小镇。
(二)关于工作重点
针对特色小镇创建的关键环节和我州特色小镇建设中的困难与问题,《意见》明确提出要重点做好以下七项工作:
一是要突出规划引领。坚持规划先行,突出规划引领,以人为核心,以产业为支撑,统筹特色小镇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推动特色小镇“多规合一”。
二是要明确产业定位。《意见》提出,要按照“错位竞争、差异发展”的要求,细分产业领域,明确主导产业。每个特色小镇要选择1个特色鲜明、能够引领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主导产业,培育在全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和品牌,实现产业立镇、产业富镇、产业强镇。打造融合产业、文化、旅游功能的创新创业平台。
三是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特色小镇创业创新的优势,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平台和载体。营造吸引各类人才、激发企业家活力的创新环境。全面推进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大力发展服务经济,集聚创业者、风投资本、孵化器等高端要素,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经济蓬勃发展。
四是要充分彰显风貌。《意见》提出,要按照“多样性、独特性、差异性”的要求,加强风貌形象设计,打造特色小镇的独特魅力。运用地方优秀传统建筑元素,营造具有地域差异的建筑风貌特色,避免盲目模仿、千镇一面。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凸显生态特色,实现特色小镇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统一。
五是要促进人口集聚。《意见》提出,要围绕人的城镇化,完善城镇功能,补齐特色小镇在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的短板,完善安防设施,提升特色小镇的综合配套服务能力,打造宜居宜业生态环境,促进人口在特色小镇集聚。
六是要以企业为主体来投资建设。《意见》提出,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群众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的作用,吸引和撬动民间资本参与特色小镇建设。创建全国一流特色小镇的,原则上要引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在某一产业领域公认的领军型、旗舰型企业。
(三)关于创建标准
一是用地标准。每个特色小镇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 平方公里左右,建设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 平方公里左右。根据产业特点和规模,旅游休闲类、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类、生态园林类特色小镇可适当规划一定面积的辐射带动区域。
二是投入标准。2017—2019年,创建全国一流特色小镇的,每个累计新增投资总额须完成30亿元以上;创建全省一流特色小镇的,每个累计新增投资总额须完成10亿元以上。2017、2018、2019年,每个特色小镇须分别完成投资总额的20%、50%、30%。验收时,每个特色小镇产业类投资占总投资比重、社会投资占总投资比重均须达到50%以上。
三是基础设施标准。创建全国一流旅游休闲类特色小镇的,须按国家4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标准建设;创建全省一流旅游休闲类特色小镇的,须按国家3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标准建设。每个特色小镇建成验收时,集中供水普及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须达到100%;均须建成公共服务APP,实现100M宽带接入和公共WIFI全覆盖;均须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安防设施和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至少建成1个以上公共停车场,有条件的尽可能建设地下停车场。
四是产出效益标准。2017—2019年,创建全国一流特色小镇的,每个特色小镇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含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长25%以上,税收年均增长15%以上,就业人数年均增长15%以上;创建全省一流特色小镇的,每个特色小镇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含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长20%以上,税收年均增长10%以上,就业人数年均增长10%以上。
(四)关于创建程序
《意见》明确提出,我州将采取“自愿申报、宽进严定、动态管理、验收命名”的创建方式,推进特色小镇建设。
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整个创建工作将依次分为五个步骤:
第一步是自愿申报。分为创建全国一流和全省一流特色小镇两个类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向州特色小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送特色小镇创建方案,明确每个特色小镇的特色内涵、四至范围、产业选择、投资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进度、综合效益及与大型企业主体合作的思路等。
第二步是方案审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特色小镇创建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创建特色小镇建议名单报州特色小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步是规划审查。进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由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特色小镇发展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审查后,将本地编制完成的特色小镇规划报送州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州级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审查结果报州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特色小镇发展领导小组审查。没有编制规划或未通过省级规划审查的特色小镇,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不予审批项目,不安排项目资金。
第四步是项目建设。特色小镇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以产业发展和特色小镇功能提升为重点,按照省级审查通过的规划,加快推进特色小镇项目建设。
第五步是考核评价。根据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合格的兑现年度扶持政策,考核不合格的停止扶持政策支持,退出创建名单。年度考核或验收考核不合格的,通过扣减特色小镇所在的县市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收回相应阶段的省、州财政支持资金。
(五)关于支持政策
《意见》提出了财税、融资、项目三类支持性政策:
一是加大财税支持。凡纳入全国一流和全省一流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在省级财政和税收支持的基础上,州级财政每个分别安排200万元、50万元前期经费,重点用于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工作,并根据每年工作推进情况给予前期经费支持;纳入全国一流和全省一流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州级财政每年每个分别补助500万元、200万元,重点用于项目贷款贴息。
二是拓宽融资渠道。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大力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特色小镇建设。通过财政资金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政策性银行和保险资金项目贷款以及特色小镇居民参与等多种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色小镇建设开发企业发行企业债进行融资。支持各县市利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设立特色小镇发展基金。积极争取省级重点项目投资基金支持,实现资本金全覆盖。
三是优先给予项目支持。特色小镇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州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等州级有关部门在审核批准、投资补助等方面加大倾斜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优先列入州级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计划和州“十、百、千”项目投资计划和相关基金支持,优先安排城镇供排水、“两污”、市政道路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六)关于保障措施
为确保我州特色小镇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分工协作、抓实招商引资、强化项目支撑、加强督查监测、加大宣传力度七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发文时一并成立了“红河州特色小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发改委,并附组成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