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32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发〔2018〕19号
- 发布日期: 2018-07-03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红河州走私无主货物拍卖及管理办法(暂行)》
近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印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走私无主货物拍卖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红政发〔2018〕19号,简称《拍卖及管理办法(暂行)》。本办法所称走私无主货物,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非海关监管区域查获;现场无所有人,且未能查清所有人、未能取得货物涉嫌走私入境确凿证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应税应证进口货物或禁止进口货物及其运输工具。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形式,将走私无主货物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现就《拍卖及管理办法(暂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拍卖及管理办法(暂行)》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在红河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央关注、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突出走私问题,坚持“严打暴恐、斩断通道、遏制走私”的总体目标,按照州委、州政府确定的“三种理念” 即“反走私就是打暴恐、断通道,是红河州反恐维稳工作的重要抓手;反走私就是开正门、促发展,是红河州沿边开发开放的重要支撑;反走私就是抓整治、保平安,是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的重要基础”,突出打击重点和机制建设,强化“一线堵、二线查、破大案、管市场、基层防、促发展”六项措施,统一思想,围绕问题导向,突出打击重点和机制建设,优化强化措施,持续用力,有效遏制走私活动。近年来,红河州在反走私工作中缴获大量可拍卖的无主货物,为了规范和集中可拍卖货物的管理,红河州人民政府出台了《拍卖及管理办法(暂行)》。
二、《拍卖及管理办法(暂行)》解决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我州在处理走私无主货物工作中,对可拍卖的无主货物一直沿袭着“谁查获、谁处理”的做法,即:边防部门查获可拍卖的由其自行组织拍卖、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查获可拍卖的交当地县(市)政府打私办协调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拍卖,拍卖所得收入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罚款收入均激入当地县(市)级财政。对不可拍卖的冻肉制品、活体动物及洋垃圾等均由县(市)政府打私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填埋处理,少量的冻肉制品交省政府打私办协调处理。鉴于反走私的严峻复杂形势和不容忽视的风险挑战,为进一步规范全州走私无主货物的拍卖及对走私物品经营的处罚,将拍卖和罚款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保障走私无主货物的处置安全,减少资金流失,防止在处理走私无主货物中的职务犯罪,加强反走私廉政建设。
根据现行、合法、有效的《云南省打击走私工作中查获无主货物暂行处理办法》《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云南省处置走私冷冻动物制品及偶蹄动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拍卖及管理办法(暂行)》。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
(一)无主货物的拍卖由州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政府打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政府打私办)统一组织实施,拍卖人从州政府打私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的拍卖人中产生,由州政府打私办会同州工商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或竞拍方式委托。
(二)对无主货物的拍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要求。
(三)按照政府非税收管理政策规定,无主货物拍卖所得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缴入州财政局,纳入州级财政预算管理。
(四)对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以及明知是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而提供运输、仓储、广告等服务,由查获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后,罚款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五)未经政府采购或竞拍方式委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走私无主货物拍卖业务;擅自拍卖走私无主货物或不经过公开拍卖私自处理走私无主货物的,将视其情节,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州政府打私要会同州财政局、州审计局等部门,适时对走私无主货物拍卖及走私物品经营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走私无主货物拍卖及走私物品经营处罚中的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七)州工商局、州财政局及价格主管等部门要利用网络信息平台等科技手段规范处理程序和拍卖价格,督促货物拍卖机构守法诚信经营。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和风险评估情况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无主货物拍卖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已向州政府法制办和州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及河口、金平、绿春三县征求意见。完成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后,上报省政府打私办审查把关。同时邀请州工商局、州公安边防支队等部门共同研究,从走私无主货物的拍卖、处罚、管理等实践中提炼修改意见,并向州财政局咨询非税收管理政策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等,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征求意见稿。
(二)风险评估情况。由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走私无主货物的界定不够具体,《拍卖及管理办法(暂行)》的起草也没有更多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需要在无主货物的拍卖、处罚、管理等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才能健全和完善无主货物拍卖及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