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32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红政发〔2018〕23号
- 发布日期: 2018-06-26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年5月10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8〕23号)。为了便于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文件的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7年9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号),明确要求各州市、各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按照州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州人社局认真研究学习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省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号)两个文件,结合我州就业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经州政府常务会同意,于2018年5月10日正式印发。
这个文件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就业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指导我州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文件。文件立足经济新常态、经济结构调整加深的大背景,一方面围绕稳定就业的基本盘,调整完善宏观经济与就业政策的协同、创业资金的支持、重点群体的就业创业、失业风险的防范等等;另一方面,又围绕拓展就业的新空间,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特点,提出了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的一些政策取向。既是对以往有效政策的全面继承,更是在新形势下,面对新挑战、新要求的创新发展。
二、主要内容
红政发〔2018〕23号文件分为八个部分,共30条。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州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到2020年全州主要就业创业目标任务。
第二部分,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提出了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缓解重点困难地区就业压力等措施。
第三部分,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提出了支持新兴业态企业发展的相关举措,支持劳动者通过新经济形态实现高质量就业。
第四部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提出了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加大创业补贴资金支持、继续推进创业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农村创业的政策举措。
第五部分,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提出了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等政策措施。
第六部分,加强就业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提出了加大就业培训工作力度、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等政策措施。
第七部分,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提出了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精准化水平、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等政策措施。
第八部分,强化组织实施。主要从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狠抓政策落实、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防范化解失业风险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三、主要特点
红政发〔2018〕23号文件在贯彻省级层面有关政策精神的基础上,继承吸收了原先我州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借鉴融合了其他地区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一)在加强宏观经济与就业政策协同方面,提出了2项。一是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和“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扶持政策。对初创三年内的优秀小微企业主进行免费创业能力提升培训。二是对贫困地区、沿边地区和资源枯竭地区,州级在分配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并由州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专门组织实施就业援助行动,开展有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
(二)在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方面,提出了2项。一是明确提出支持新兴业态发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急于纳入负面清单管理,打造新兴业态柔性监管环境。二是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规定在未经法定注册的新经济主体就业的劳动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提出要及时落实省级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参保办法,支持劳动者通过新经济形态实现多元化就业。
(三)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方面,提出了6项。一是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服务水平,扩大“贷免扶补”经办银行范围,扩大创业贷款扶持对象范围,贷款期限从2年延长至3年。二是将省级规定原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的“无偿资金资助”、“场租补贴”、“网店补贴”统一调整为“创业补贴”,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州内创办具有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创业补贴扶持。三是继续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到2020年,全州建成10个扶持各类创业群体的创业园,10个服务各类创业企业的园区众创空间,10个服务各类中专学校、技工院校的校园创业平台,15个公共创业培训见习基地,50个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创业就业示范村。四是落实省级创业园区建设升级计划,鼓励支持我州省级创业园通过改造升级为省级创业园示范基地,争取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五是支持社会投资机构通过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对符合条件且通过评审的,争取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支持。六是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到农村创业,促进电商创业示范村建设,提出到2020年全州建成一批“云岭电商创业村”。对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成效显著的县市,在分配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倾斜补助。
(四)在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方面,提出了4项。一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适当放宽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招聘条件。二是将见习对象范围从高校毕业生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并扩大就业见习补贴使用范围,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三是加大对生活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力度,将特困救助供养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纳入了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四是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对州内完全失去土地或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劳动力和在城镇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创业登记,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
(五)在就业培训方面,提出了3项。一是实施“技能强州行动计划”,培养“红河首席技师”和“红河工匠”等高技能人才,增强技能人才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二是建立实名制、信息化的职业培训管理系统,实现培训补贴的精准化、实名化。三是明确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取得初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六)在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方面,提出了2项。一是加快实现就业管理服务的全程信息化,推进实现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发放全程信息化管理。二是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