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文字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32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发〔2018〕18号
  • 发布日期: 2018-06-06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红河州政府走私无主货物公务仓管理办法(暂行)》

  近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印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政府走私无主货物公务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红政发〔2018〕18号,简称《公务仓管理办法(暂行)》。本办法所称走私无主货物,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非海关监管区域查获;现场无所有人,且未能查清所有人、未能取得货物涉嫌走私入境确凿证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应税应证进口货物或禁止进口货物及其运输工具。本办法所称公务仓,是指由州、县(市)政府打私办通过政府采购建立,专门从事走私无主货物存放且符合国家对相关货物仓储规定要求的仓库。现就《公务仓管理办法(暂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务仓管理办法(暂行)》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在红河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央关注、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突出走私问题,坚持“严打暴恐、斩断通道、遏制走私”的总体目标,按照州委、州政府确定的“三种理念” 即“反走私就是打暴恐、断通道,是红河州反恐维稳工作的重要抓手;反走私就是开正门、促发展,是红河州沿边开发开放的重要支撑;反走私就是抓整治、保平安,是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的重要基础”,突出打击重点和机制建设,强化“一线堵、二线查、破大案、管市场、基层防、促发展”六项措施,统一思想,围绕问题导向,突出打击重点和机制建设,优化强化措施,持续用力,有效遏制走私活动。近年来,我州在反走私工作中收缴大量的无主货物,在无主货物的仓储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廉政风险。为了降低仓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廉政风险,红河州人民政府出台了《公务仓管理办法(暂行)》。

  二、《公务仓管理办法(暂行)》解决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红河州在走私无主货物的仓储工作中,州、县(市)政府打私办均无正规的政府走私货物公务仓(以下简称“政府公务仓”,现行的走私无主货物仓储均由各县(市)政府打私办和各级打私职能部门自行租用仓库存储,其分散的临时仓储存在着较大的仓储质量问题和安全风险、责任风险、廉政风险。

  鉴于反走私形势的长期性、严峻性和不容忽视的风险挑战,为进一步规范全州走私无主货物的仓储,防止在处理走私无主货物中的职务犯罪,防范各种风险问题的发生,尽快以政府采购的办法建立政府公务仓,并以规范性的方式加强政府公务仓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云南省打击走私工作中查获无主货物暂行处理办法》及《云南省处置走私冷冻动物制品及偶蹄动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务仓管理办法(暂行)》。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

  (一)由州、县(市)政府打私办按照政府采购的办法,建立同级政府公务仓,集中仓储走私无主货物。

  (二)政府公务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健全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政府公务仓应根据走私无主货物种类规范管理,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储藏技术和安防技术,延缓货物品质劣变,降低货物损失损耗,防止货物污染、被盗,确保库存货物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各级政府打私办负责同级政府公务仓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助做好日常的仓储工作。

  (五)政府公务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和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相应仓储库房;

  2. 拥有与从事冷冻肉制品、粮食、食糖等各类货物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相应的储藏技术规范要求;

  3. 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4. 拥有完备的安全设施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政府公务仓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政府打私办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州政府打私办责令改正,或取消公务仓资格。

  (七)政府公务仓违反相关的管理规定,由政府打私办责令改正,或取消无主货物仓储资格;情节严重,造成储存事故或无主货物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和风险评估情况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公务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已向州政府法制办和州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及河口、金平、绿春三县征求意见;并上报省政府打私办审查把关;同时邀请州工商局、州公安边防支队等部门共同研究,从走私无主货物的仓储、管理、处罚等实践中提炼修改意见,并多次向州政府采购中心咨询政府采购办法等,进而修改和完善了征求意见稿。其中,进一步明确了以政府采购的办法建立政府公务仓,以及政府公务仓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风险评估情况。由于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务仓管理没有更多的具体规定,《公务仓管理办法(暂行)》的起草也没有更多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需要在走私无主货物的仓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才能健全和完善公务仓管理办法。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2025年红河州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