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32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8〕22号
- 发布日期: 2018-04-26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红河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2017年1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7〕9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法》),决定自2017年至2020年,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考核。目的是通过考核,进一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落实,到2020年实现基本无拖欠的目标。国务院《办法》要求,“各省级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2018年3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18〕15号,以下简称云南省《办法》)。为此,我州依照国务院《办法》、云南省《办法》出台《红河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红政办发〔2018〕22号,以下简称红河州《办法》)。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自2017年到2020年,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由州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州联席会议)具体实施。
红河州《办法》提出,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于考核年度的次年初开始,2月底前完成,分为各县市自查自评、实地核查、综合评议、结果通报4个阶段。
在自查自评阶段,各县市人民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并作出评价,填报自查评价考核表,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州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实地核查阶段,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重点检查、抽样调查、核验佐证材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进行实地核验。在综合评议阶段,州联席会议根据各县市自评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在结果通报阶段,考核结果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州联席会议通报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时抄送州委组织部、州督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红河州《办法》规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州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具体组织落实。
红河州《办法》规定,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根据考核评分进行排名,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 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工作机制健全、成效明显且得分排在全州前五名的县市为A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得力、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州后两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市为C级;A、C级以外的县市为B级。
红河州《办法》同时明确,考核结果将通报各县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州委组织部、州督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对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州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州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州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